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
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
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资金构成
对专项资金的构成尚没有统一的界定,从财政
资金管理的情况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采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经常性经费以外的,由财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级单位拨付的
财政资金,全部作为专项资金。
资金用途
(1)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用于贷款
贴息和转贷 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
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分类
支出性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
支出用途
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
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规定,
项目支出预算是在
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
资金来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地方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部门安排的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
政府性基金及
转移支付资金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
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
审计监督,实行单项
工程决算审计,整体
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
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
科技创新能力或
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
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
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比重
在
公共支出中专项支出所占比例较大,专项支出使用管理、支出方式和手段选择可以直接影响一定量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当前对
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根据当前《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规定,
行政单位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
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
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公务费、
业务费、
修缮费、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等。
这些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即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 来,分别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结余,报经主管
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其他信息
此外,财政部针对特定
资金管理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
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另 外在印发的《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作出了
原则性规定等;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也出台了一些专项资金的管理办 法,如:北京市先后制定了《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科技专项经费
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使专项资金从预算、执行、核算各个环节做到了有制可依,对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
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难以用现行制度予以解决和规范,亟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注意事项
基本要求
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
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
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审计环节
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的特点,主要包括扶贫、农林水、教科文卫、交通能源和开发等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计有时不够全面深入,其主要原因是往往忽视了
专项资金审计的几个重要环节:
1、注重账簿审计,忽视实际项目的审计。
审计往往只是将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
总账、
明细账和
记账凭证等
会计资料送达
审计组,审计完后即为审计结束。即使到实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丈量、记录,也没有计算材料实际用量与账面决算数所使用数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
高估冒算或实际使用量小于决算量的现象。
2、注重账面的收支凭证
专项资金审计的传统方法是看账面收支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而对
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
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容易忽视。由于某些
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多数采用配套资金空运行方式,即真拨付、后转回、账面反映配套资金到位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开户行银行对账单所反映的收支明细与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收支栏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额的一收一支,而且时间相近;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账上反映现金增加而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付出,则采用
现金支票存根联入账,提款联没有取款、主观上也不想取款,客观上也无款可取。只要重视加强对银行票据系列的审核力度,弄虚作假的现象便一目了然。
3、重视资金使用,忽视资金使用效益。
主要看在建
工程项目借方数或专项支出数,累加后与上级下达
计划指标进行对比,看资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视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被挤占、挪用,忽略了该项资金的使用
经济效益,有的即便在
审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也总是很勉强,其数据不够准确真实。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地区或部门为了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早日投入,
项目立项具有盲目性、随意性,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等现实环境的
可行性论证,从而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工程项目
竣工时间较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效益不明显;三是由于
审计人员少,时间短,根本不可能深入
实地调查了解,往往是“从书本到书本”的反映效益;四是注意
资金到位率,忽视资金到位的时间性。在对各项
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总是查找上级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然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比例大则资金足额到位,比例小则到位小,并在审计中予以评价。但是,较多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由于财力有限调剂其他用途,下拨渠道不畅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强拨付完毕,资金到位时间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设施建设。以上四个环节的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同等对待,相互对应,互为牵制。这样才能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资金收支的全貌。
申请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
总投资及
资金来源、
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
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
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
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
北京市财政局在
本级预算中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
社会需要,
增加就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
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
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
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
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
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
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
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
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
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
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6、开展特色经营和
业态创新、采用新的
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
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
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
8、推进
绿色经营和
绿色消费,符合发展
循环经济的项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
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
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
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
银行贷款贴息、
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
规模效益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
新产品研制、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
孵化器建设等项目。
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
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
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
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
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
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
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
项目预算申报书。
第十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
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
年度预算,确定年度
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
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
财政资金按现行
财务制度规定进行
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
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
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
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
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
项目竣工报告和
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
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
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范文
第一章 项目概要
1.1 专项资金申请表
1.2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及依托单位
1.3 项目申请必要性
1.5 技术工艺
1.6 设备及能耗
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2.2 项目法人概况
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4 主要建设条件
2.5 项目结论
第三章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方案
产品一
产品二
产品三
第四章 市场分析
第六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6.1 土建工程
6.4 环境保护、节能措施
第七章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方案
7.2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第八章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章 项目进展
9.1 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9.2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第十章 结论
附件2 项目备案文件
附件4 用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