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
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
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法定性、专用性的特点。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
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
财政性资金。财政部:“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范围
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
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
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尚未建立
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
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
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
财政专户,
支出由同级财政按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
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所以预算外资金收入也是来源于收费,不过是预算外收费。
我国1993年以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各种专项基金和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随着
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1993年以后,对
预算外收入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拥有
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不再列作预算外收入,1993-1995年
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只包括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地方财政收入两项;从1996年开始,电力建设基金、
铁路建设基金等中央
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加入乡镇自筹、
统筹资金;从1997年开始,又取消地方财政收入,增加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和
其他收入。由此,1997年以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收入、乡镇自筹统筹资金、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主要是行政事业性收费,2000年占全部预算外资金收入的69.4%。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
基本建设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乡镇自筹统筹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行政事业费2000年占63%。
预算特点
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也是
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 ,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
行政事业单位,采取
收支两条线的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专用性。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例如,城市留用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城市维护,养路费就是用于养路等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积累性和消费性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
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
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
特征
预算外资金的本质特征是:
(1)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或是国家信誉取得的;
(2)经过规定程序(包括国家赋予地方政府及税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收取;
(3)其所收取的收入,单位不能记作单位科目(事业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
财政专户;
(4)由财政专户拨回单位的
财政资金,单位才可按规定记作事业收入;
(5)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必须编制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6)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
综合财政计划管理。
过去,预算外资金的性质是资金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按《决定》精神,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打破了过去“两权不变”的管理模式。重新明确了预算外资金的三权所属关系,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从“两权不变”,到“还钱还权”是预算外资金性质的重大变革。
历史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进入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后,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把原来预算内的一部分收入,放到预算外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开始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这才形成预算外资金这个特殊范畴。十年动乱时期,预算外资金迅速膨胀,1976年已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35.5%。
1979年我国进入全面体制改革的新时期,对
地方预算扩大了自主权,对企业放权让利,所以预算外资金的增长超过任何一个时期,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和问题,按当时口径统计的预算外资金的增长变化有以下四个特点:
(1)预算外资金增长过快,1992年比1978年增长11倍,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97.7%,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家的“第二预算”。
(2)预算外资金历年增长速度均超过同年的GDP和预算内收入的增长速度,造成资金的严重分散。
(3)从预算外资金结构看,一向是企业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居主导地位,从近几年变化趋势看,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部分增长较快,比重上升,
地方财政管理的部分绝对数和比重下降的幅度都较大。
(4)由于管理不严,财经纪律松弛,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
生产资金为消费基金、化公为私等现象有所滋长和蔓延。因此,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已成为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也是当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和消费基金膨胀的重要原因。
为贯彻落实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法规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曾于1986年下发过《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据此相继实行了“计划管理,财政审批,专户储存,
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但是,十余年来,随着我国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财力分配格局和
经济活动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也不能保证防范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要求,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针对预算外资金制度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1996年7月颁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系统地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指明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工作方向,标志着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同1986年的《通知》相比,《决定》无论是在管理的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有实质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
(1)从长远发展和整体管理模式上,提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是使其规模不断扩大,而是最终要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
(2)在预算外资金的性质上,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3)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法上,改变过去部门和单位自收自支、坐收坐支的管理办法,要求参照
预算内资金管理模式,建立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
(4)在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上,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
(5)在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办法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在建立
社会保障预算之前,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决定》,财政部先后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同时,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
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有关要求,从2011年起,除教育收费纳入
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此举意味着从2011年开始,预算外资金成为了历史,财政管理进入了全面综合预算管理的新阶段。
(一)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意义重大。
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改变过去资金分散管理、切块存放的状态,使各项收支活动成为有机统一的整体,将进一步增强
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透明度,使预算外资金收支全过程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下,切实做到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单位各项收支活动都按照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将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职行为,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具有重要意义;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将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加快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和
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
(二)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提高了依法理财的水平。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后,财政部门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能范围和有关标准,依法合理编制;预算一经人代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科学合理安排相应支出,不得任意追加和变更预算,损害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所有
财政资金安排都处于人大监督之下,提高了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依法理财的水平。
管理新措施
1、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
《决定》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
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
财政性资金。并明确做出以下规定: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税后留利)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
固定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不再列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获得的并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要依法纳税;将乡自筹和乡
统筹资金明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2、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为了完善财政预算分配制度,保证
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新措施规定,从1996年起,将中央政府凭借政府权力取得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基金或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于
平衡预算。
为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膨胀,《决定》重申了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的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得越权收费和建立基金,否则,按乱收费行为处理。
首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其次,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部门和各单位取得的
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专户核拨资金。
5、严格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
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
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
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购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