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
保监会批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
基本信息
2010年,国内首批3家
消费金融公司于1月6日获得中国
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中国银行、
北京银行和
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其中,全国首家为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
人民币,为北京银行
全资子公司;第二家为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
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第三家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由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是全国首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随后,2月12日,银监会又给
PPF集团发放了天津试点的牌照,由PPF集团全资建立的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天津成立,
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首家
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2012年11月27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天津举行的2012天津消费金融论坛上表示,试点工作自2010年开展两年多来,4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获得较快发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2012年10月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的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
资产总额已达40.16亿元,
贷款余额为37.09亿元,客户总户数达19万多人。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扩大,
盈利能力逐步提高,已有三家公司实现盈利。
分析比较
当前
银监会已经向高层管理部门递交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建议,通过后将及时公布《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监管当局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公司
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等门槛,但如果这种消费公司真的出现,将是中国金融史上的平地一声雷。其创举意义或者只有早年重新开办
典当行、预备开放的
民间信贷才稍许可以媲美。但即便如此,后二者程度也不一样。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把借贷这块肥肉从
商业银行垄断的市场中,合法地、也是据理力争地挖出空间来。说起来这其实是借贷市场不同层次的真实合法地体现,没有什么
经营方式的本质革命在里面。
但要设立的却是完全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个被称为
消费金融公司的
动议中,其经营方式的核心标志,就是要满足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
稍具类似意义的金融业务,中国只有
信用卡透支。但在中国能够用信用卡透支的消费人群中,只要不是
恶意透支的消费者,估计就不会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服务了;而且这样的人群在
消费信贷的市场划分里,更合适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来服务。
短期,没有担保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在中国实在不具备实现条件。因为即便是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其消费金融公司也主要是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
客户服务的。试问国内如何来界定这个中低端个人客户的市场范围?无法界定中低端,那就无法满足这样的公司经营上的“小额”。不是“小额”,你就不是消费金融公司。
如果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无担保、无抵押,从金融风险控制的技术上,就要求有足够完善的个人用户的
信用体系。那么这个体系中国有吗?高的都未必全有,中低端的似乎也还没开始实际应用。就算有应用,各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早就分而食之了,毕竟“21世纪最重要的就是信用”。
实际上,要达到激活
小额消费贷款的目的,直接把早些日子动议的“
民间借贷”放开就是了。管好那些早就存在的民间借贷者,招安那些打击不完的
地下钱庄,比去试点这些新东西效果更好,还很节省资源、精力。
古训早说过“兴一利,不如除一弊”,用在此处正好。
启动目的
促进经济主导
银监会非银行
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
陈琼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
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
GDP对出口和
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
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
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
服务方式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
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
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
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
贷款期限短等
独特优势,广受不同
消费群体欢迎。
有
数据显示,全国最大的家电连锁企业之一—
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不少专家指出,要大规模启动国内
消费市场,除了加大银行等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外,还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等更多专业化金融机构的支持。
消费信贷服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
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表示,针对居民的不同金融
消费需求,专业性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服务,“要进一步从深度和广度上大规模启动居民消费,应当发挥专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
商业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
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
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
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
陈琼指出,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与此同时,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
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严格监管标准控风险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
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
陈琼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
房地产贷款和
汽车贷款等
高风险产品。且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
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
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
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贷款信息
贷款上限或为3万
对于一次到底能贷多少钱,根据《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
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
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
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
人民币2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公司尚未对贷款上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应该暂时不会超过汽车类贷款的下限,差不多3万元左右。
对于即将开展的这项新业务,该人士表示出充足的信心。他指出,过去一年买房的人群规模庞大,估计在家装消费贷款这一块公司应该大有可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要为付费做好准备。
为了防止
过度消费,
银监会此前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做了规定。即每笔贷款将由消费金融公司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一毫一厘即成为法律界定的
高利贷。
“在试行初期,我们将在扩大
利差与抢占市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会将利率定得过高。”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
央行规定的一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为4.6%,六个月为4.6%,一至三年则为5%。据上述人士介绍,一般而言,消费类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如果按照一年还完款来计算,借消费贷款买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您为此付给银行的利息最高可能达到552元。
“
个人征信记录,将成为我们评估贷款利率高低的重要参考。”该人士表示。
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
经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1]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
公司章程;
(四)有符合
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
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
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
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
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
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
可自由兑换货币(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
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
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
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
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
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
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
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
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
资本金。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
业务管理和
风险控制经验,并且
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
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
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
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
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
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1]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
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
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
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
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
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
贷款利率的
风险定价机制,根据
资金成本、
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
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
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如有
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
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
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
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
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
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
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
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
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
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
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
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
透明原则,充分履行
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
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
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
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
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
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
金融秩序、损害
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1]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
澳门和
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1-2]
市场定位
只放贷不吸收存款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贷款优势
购置家电旅游婚庆等可申请消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比如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但不包括房贷和车贷。
银监会表示,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
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
抵押担保、
服务方式灵活(
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
独特优势。
贷款额度不超月收入5倍 利率最高4倍
为防止消费者
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银监会表示,虽然是按借款人的风险
等级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规定,贷款利率较央行
基准利率上浮超过4倍即为
高利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此刚巧打了
擦边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产品中已经属于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专家都认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在境内试点成功并且获得很大的客流量,那么这个公司的股东都将靠高息收益赚得盆满钵溢。
还款期限长达一年 无需担保
据相关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与之相比,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时间大约是30天至48天左右,典当行小额贷款期限则在3个月左右,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在还款期上具备明显优势。但需注意的是,消费贷款利息较高,且无
免息期,消费者应根据个人收支情况综合考虑。
据了解,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消费贷款,最快一笔业务只需半小时,并且无需担保抵押。
业务范围
不涉及房贷和车贷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
消费贷款,
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助力扩
内需当
出口贸易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投资
市场行情无法预测之时,在我国
宏观经济的
三驾马车中,也许只有扩大消费才能
扩大内需,从而更好地刺激
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银监会宣布,向
社会公众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据了解,所谓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的特点是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为无法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的客户提供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在
CPI、PPI连续三个月出现下降,数据所反映出的
居民消费意愿持续低迷的状态下,无担保无抵押的
小额贷款能够成为刺激消费的原动力吗?与以往的消费信贷
服务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和不足又是什么?本报对此将一一解读。
用贷款为个人消费买单
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最低3亿元可注册消费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消费金融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客户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据银监会透露,在我国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
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
信贷业务品种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
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
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
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是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出资人问题
此类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
转让出资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试点办法》将征求全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而在银监会发布此消息之前,已经有包括境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争取设立此类公司的资格。但由于首批试点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个城市开展,且每个城市仅试点一家公司,究竟谁有资格成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还要看试点公司的运行情况。
注册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
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按照银监会此前对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资本充足率
由于此类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层将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做较高要求。《试点办法》制定了不低于10%的
资本充足率标准,另外还制定了不低于100%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高于
资本总额100%的同业
拆借资金比例。
虽然各商业
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尚为8%,但各银行实际是按照10%的
既定目标去完成的。据记者了解,国际上很多历史悠久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线高达13%。另据相关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
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这个比例与
商业银行不良率没有太大区别。
借款最高不超月薪5倍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银监会表示,虽然是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规定,贷款利率较央行基准利率上浮超过4倍即为高利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此刚巧打了擦边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产品中已经属于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专家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在境内试点成功并且获得很大的
客流量,那么这个公司本身的股东都将靠高息收益赚得盆满钵溢。
“扩大内需的关键是扩大消费”
银监会出台《试点办法》并非一蹴而就。据记者了解,有关银监会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就被媒体曝出。在这一点上,银监会表示,事实上,从2007年底开始,银监会就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
针对此次《试点办法》的出台,银监会认为,这是为了贯彻我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
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
金融服务以促进
消费需求的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此时成立意义重大,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3.57,0.07,2.00%)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表示,在宏观方面,扩大内需的核心是扩大消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最直观的方面是扩大消费,为不同
客户群体提供
个性化服务,同时为
金融市场增加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而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消费公司贷款
利息收益获得更高的盈利点。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
“银行不能满足所有融资需求,这时就需要有一个金融机构给在银行贷不到钱的客户办理融资业务。”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吕随启这样表示。他介绍,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以前
财务公司的升级版。
据记者了解,所谓财务公司,就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三大块。而这里提到的“融资”主要是发行
企业债券和从事同业拆借,客户群体为
企业主。对此《试点办法》显示,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
目标客户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要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向从银行或其他渠道借不到款的客户提供资金,用于消费。由于一些客户的信用记录存在问题,所以金融公司要收取较高利息来控制自身的
资金风险。”吕随启表示。
对于利用消费金融公司来刺激消费实现扩大内需的言论,吕随启并不认同。他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和刺激消费无关,“这仅是
金融体系的一次完善”。
无论如何,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消息让很多短时间内有贷款需求的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运行顺利,此类公司将在6月份正式参与到百姓生活中。但如果此类金融公司贷款所收利息按4倍于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金融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问题将成为新的关注点。
在金融公司的股东身份问题上,尽管银监会公布了出资人主要为境内外金融机构,但也为其他机构介入消费金融公司预留了空间——《试点办法》规定,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也可入股消费金融公司。
“这毕竟是个新的东西,监管层对此类公司监管经验不足,将面临巨大挑战,其中最难检测的就是股东
信息披露及股东利润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吕随启表示,他认为,在股东构成方面,如果是实业资本和
金融资本一起做股东,存在的问题将更多更复杂。另外,
违约风险和违约率如何
有效控制避免形成
坏账,也是令监管层“头疼”的问题。
与同级产品大比拼
消费信贷VS信用卡
利息和融资
据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为客户提供的
贷款服务与信用卡业务为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虽然从理论上比较相似,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大区别。
“一般来说,信用卡消费属于透支消费,就是客户先用自己拥有的额度进行消费,过50天之后再把钱还给银行。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原理分为
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客户在进行消费时发现资金不够,到金融公司申请贷款,金融公司在核实贷款者信用记录后,将这笔贷款直接划给客户需要支付的商家;当客户在这个金融公司有过良好的贷款记录后再次贷款时,金融公司可以直接把资金贷给客户,由客户按照自己的需求将钱用于消费。”在阐述消费金融公司和信用卡业务的区别时,银监会人士这样表示。她说,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做他用,银监
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
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而在具体的贷款还款细节上,二者也有很大不同。首先是贷款额度上,很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较高额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而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月收入5000元,那么金融公司一次性发放给他的贷款最多不超过2.5万元。
其次,在一笔贷款业务的还款时间上,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而据相关人士介绍,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由此出现了新的区别:信用卡在规定还款期内是不需要支付
贷款利息的,而金融公司规定贷款利率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超过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消费信贷VS银行无担保产品
消费信贷更容易申请
其实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之前,境内已经有一些银行推出了所谓“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业务。例如
渣打银行此前推出的“
现贷派”贷款产品,这款产品对客户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税前收入3000元,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同时客户在央行信用记录良好,即可获得最高30万元的贷款,最长使用期限为4年。相比之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优点是没对消费者月收入进行硬性规定,它巧妙地将月收入与贷款额度联系在了一起。
和消费金融公司
客户贷款的目的相同,“现贷派”产品也是用于小额个人或
家庭消费,如结婚、装修、旅游、进修、购置家电等。除渣打银行外,
花旗银行也有一款类似的小额贷款业务“
幸福时贷”,基本上均是针对年轻人大宗购买、留学深造、蜜月旅行等消费需求。但据记者了解,这些看上去没有更多附加条件的小额贷款,需要客户支付较高的利率,
年利率一般在7%-9%之间,虽低于消费金融贷款,但服务费率不掉身价:“现贷派”与“幸福时贷”都采用
固定利率,并按月收取
贷款本金0.49%的
账户管理费。
相比之下,消费信贷最大的优点是: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最快一笔业务只需半小时。而银行无担保产品虽然“看上去很美”,可实际申请却要客户等待很长时间,办理业务的手续非常复杂。
消费信贷VS典当行小额贷款
消费信贷还款期限更长
虽然都是小额贷款,但消费信贷和
典当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别很大。从资金合算的角度来讲,消费信贷平均一年的
贷款期限超过了典当行最佳贷款期限3个月的“底线”。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相关专家算的一笔账:以消费者在银行做房地产类一年期的贷款举例,
银行贷款利息加上评估费大约需交贷款额的9%左右,这是一笔一次性的费用,而到典当行抵押兑现,3个月的月息是9.6%左右。“因此说,以3个月为期限,从费用和效率上来说,
典当融资要明显比银行合算。但是超过了3个月,典当的费用就会超过银行贷款费用。”
与此同时,消费信贷可以实现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可典当行在这方面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必须拿到客户可以用来抵押的票据或车辆才肯放贷。
贷款范围更广
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
中低收入居民,并没有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
涉农企业敞开。
与之相比,此前在多个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贷款范围更广泛。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
贷款对象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如
蔬菜大棚)、养殖业、
林果业、农副产品
加工业(如玉米和
果脯深加工)、农村
流通业(如物流、
运输业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
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
经营机制,既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农信社。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
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司。
地位优势
另外,与
民间信贷中比较常见的高利贷形式相比,消费信贷不但从利率上有优势,而且从地位上也有优势。虽然相关人士一直倡导民间信贷阳光化,但真正实现阳光化还要走很长的路,而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一成立就是“正规军”。另外,在催款方式上,高利贷作风一贯被指为粗暴,但在银监会的《试点办法》中,明确提到“不得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催收贷款”。
审批和评论
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
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中国银行、
北京银行、和
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其中,在上海
浦东新区试点的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
百联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
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
2010年1月16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介绍,作为上海建设
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在此次消费金融公司率先试点之后,下一步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信贷转让市场、
期货保税交割、全国性
信托登记平台等
金融创新项目都有望在
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说,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是国内推动金融创新的一大突破,有利于完善
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消费、发挥金融对转变发展方式的支持作用。
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教授认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反映了中国通过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
新探索;而这种先行先试的金融创新试点也将继续深化,体现了中国在初步克服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后,坚持在金融领域进一步
改革创新的决心。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被外媒看作是中国力图进一步拉动民间消费的尝试,因此中国安排了实力雄厚的合作方,以确保顺利推行。《
华尔街日报》7日以上海为例说,作为中国四大
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这次参与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将达到人民币5亿元。中国银行将持有51%的股权,百联集团和陆家嘴[24.56 0.45%]则分别持有30%和19%的股份。
欧美媒体评论说,消费金融公司的破冰反映出,中国正力图从“出口大国”转变为“消费大国”,这也被看作是
中国经济成功升级的关键。“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但在西方已经有400年历史。它一般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
消费信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
成熟市场和
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并被证明能刺激
居民消费,增加
有效需求。《
环球时报》记者在欧洲了解到,个人客户可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基本上都不超过2万欧元,一般都是为了购买个人
耐用消费品或是一般用途的
个人消费,像是购置新的家电,用于
房屋装修以及
出国旅游等,一般申请在一周左右时间内就可获得批准。
未来发展
中国(截止2009年底)消费
信贷市场80%以上是房贷和
汽车贷款,留下的20%,如教育、旅游、婚庆等,一般的
商业银行也提供相关服务,不少银行发放的信用卡都有分期付款功能。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个上限比一般的信用卡要高,也不见得有太大的竞争优势。
在指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要和消费者达成一定
信任关系谈何容易?要么调查一个人的
信用记录做不到快捷,要么你做到了快捷但可能面临客户的
信用风险。这显然是一个囚徒困境,没有了快捷和无担保,等于没有了自己的独特竞争力。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
吸收存款,钱从哪里来?除了自己的
资本金之外,《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境内
同业拆借、向境内
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
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尽管《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做股东必须
总资产达到800亿元以上,但这依然无法消除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大、融资难的困境。
但
消费金融与
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不同,并非一开闸即“盈利滚滚”。一个明显的悖论在于,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在于婚庆、旅游、教育等
小额消费贷款领域,而这些业务实际上早已属于商业银行
个贷部范畴,但并没有被个贷部充分重视,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承担的即是被摒弃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