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妻,又称平处、对房、两头大,是指在古代婚姻形态中多位正妻的现象。在平妻现象中,妻子之间的婚姻地位在形式上是同等的。结婚的仪式亦和普通婚姻无异,婚后在家中的位置亦相同,所生的儿子都是嫡长,但在地位上有所区别。
别称
道光末年又称
两头大或多头大,即
两个或
多个妻子都是大
老婆,又有对房之称,即与
正房(
正妻)对等。
地位
是
一夫多妻制度下的一种亲属称谓,一名以上的正妻称为平妻,即两个都是大老婆,又有对房之称,即与正房对等。与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
元配行妾礼,但实际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仍然要称元配为大姊。除了中国古代之外,六世纪前的日本与
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吴语中的两头大是指不与正妻同住一处的妾,并非正妻;兼祧亦非平妻,是分属不同宗祧的两房人家,不属于一家人。
现象
在
古代社会,有时会出现
一个男人拥有“多位平
妻”
的现象。
原则
三妻四妾,即一妻多妾。古书有明确记载,所谓
三妻,是指春秋时期
齐国君主的一段佳话。传说当年齐国君主立后不决,乃至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后来君主戏言称立后三人,而事未成则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故称三妻。古代极贵之人确有三妻,即:
正宫、
东宫、
西宫;四妾指:家中父母所
赐和
三妻贴身
随侍俾女
各一人。
网络上流传着:古代实行三妻四妾制,
男人有
正妻、二平
妻。其实“平妻”这个词从来都不是官方叫法,乾隆末期之前,在法律中没有这种说法。
我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
一夫一妻”被视为婚姻的基本原则,《春秋·隐公五年》中云:“诸侯无二嫡”,意思是即使是
天子诸侯也不能同时
娶两个妻。[东汉]
班固编写的《
白虎通义》就曾说过:“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至庶人,其义一也。”《新唐书·儒学传下·韦公肃》:“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继妻),皆嫡也,两祔无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仅从名分而言,但从法律上规定
一夫一妻制,始于
西周,为其后的历代法律所继承。普遍的说法认为: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实行的是“
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
秦汉以前有
媵的说法,“古者嫁女,必娣侄从之,谓之媵。” 如:
周天子以
王姬出嫁
齐国,同姓之卫鲁晋等,必以宗女媵之。贵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从嫁。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谓平妻一样,实质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后,媵就能够有机会成为正妻,但是其他来路的妾是没有机会的。所以许多人看到以为妾可以扶正,其实不然。自秦汉以后已经没媵了,律法明文规定了
一夫一妻、同时可以适当
纳妾的
制度。《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汉九律》中也规定“乱妻妾位”属于犯罪,其中《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晏,坐乱妻妾位,免。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虽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嫡之风尤盛,当然唐朝女性对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国各朝代中也是相当高的。《旧唐书·王毛仲传》:“其妻已邑号国夫人,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每入内朝谒,二夫人同承赐赉。”《安禄山事迹卷》:“(
天宝)六载,加御史夫人,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合璧事类》:“
安重荣娶
二妻,
高祖因之,并加
封爵。”虽然这种做法为官府默认,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发生纠纷闹到官府,官府仍会依法处理。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只承认妻与妾,两者地位分明,完全没有平妻的规定,且宋代几乎没有唐代的并嫡之风。《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 元代的规定《
通制条格》:“至元十年,
中书省御史台呈,陕西
按察司申,先奉条格之制,民间婚姻聘材内一款,有妻更娶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断无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自愿者,改为妾。”
《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明代律法上没有平妻。所谓平妻就是个哄外面女人的。后娶的那个,一辈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认祖归宗,回家就得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
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一人挑两房,两个媳妇虽然共享一个男人,实际上属于堂妯娌。但是仍有法律认为后娶之妻为妾,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
但同时刑部说帖亦云:“查有妻更娶,与其夫及夫之亲属有犯,仍按服制定拟之制,系指其夫并未兼祧两房,后娶之妻律应离异而言。若兼祧两房各为娶妻,冀图生孙继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礼,与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别先后而正名分,未便律以离异之条。”又云:“查人情莫不爱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许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两房之义,愚民多误以为两房所娶皆属嫡妻,故将女许配。议礼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无庸断令离异,有犯应以妾论,情法俱得其平。”
综上可见,一夫只应一妇,“断无二妇并妻之理” 。于是礼法要别先后而定名分,只承认先娶者为妻,而认为后娶者为妾。若是发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问题时自应以妾科断。
中国古代除唐代的并嫡与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个(兼祧
比并嫡更为严格),除非她死了休了腾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为。除了不可动摇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规定了妾的极低地位。不管你叫那个人为二房、
次妻、平妻还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实质就是妾。当然妾的来源也有多种,由高到低排列为:
前两种是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记了妾书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属成员,算半个主子,相当于小说里所说的平妻,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妾。后面几种,是妾婢,非常低贱,类似于
奴婢。
至道光末年,国家混乱,对正妻与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松。往往娶
旁妻平
妻,只在下层社会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顾及名声的礼义之家,是极少可能出现平妻的情况。
渊源
中国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
宋朝之前,
平妻这种习惯并不普遍。较为人所知的有,
晋朝时的
贾充先娶
李婉,后因李家出事,
李婉被判罪流放而离异,再娶
郭槐。以后
李婉遇赦,皇帝特许他娶两个
正妻,称为“左右夫人”。
注:《
晋书》记载
贾充妻子
郭槐听说后深感不满,认为自己才是辅佐
贾充成就事业的人,
李婉不应和她平起平坐。
贾充也因畏惧
郭槐,辞让了准置两夫人的诏书。当时贾荃为齐王
司马攸妃,希望父亲与
郭槐离婚,迎回李婉,但
贾充拒绝,只将
李婉安置于永年里,不相往来,无论贾荃、贾濬如何哀求,
贾充皆不理会,所以
平妻没有真正实现。
北周
天元皇帝宇文赟五皇后并立,
元配天元大皇后以外四名皇后都是
平妻。
注:
宇文赟因纵欲过度,嬉游无度,22岁就死了
外室。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
鸦片战争后割让给奉行
习惯法的英国,所以在1911年清朝结束在中国的统治、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先后建国并实施新宪法后,香港华人仍依据《
大清律例》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后一条有关婚习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实行
一夫一妻制。
相对于妾,
平妻的法律及社会地位等同于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视为有遗产继承权的嫡子女,而
妾所生或
非婚生子女则被视为“
庶出”。
平妻亦拥有死后列名墓碑或
祖宗牌位的权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后递补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过程中亦采等同于正式配偶的明媒正娶仪式。由于
元配与
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
嫡出,有些男性的
平妻死后,会发生两房嫡子女争产的事件。
除了古代中国之外,
六世纪前的日本与
伊斯兰教的
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
相关
与“
嫡妻”相对的是
庶妻,何人为嫡何人为庶,要看该女子是否为
明媒正娶,但何时明媒正娶也没有一定之规。
嫡庶制度是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国古代实行
一夫多妻制度,但各个妻子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这种差别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
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别在唐宋以前比较重要,经元明清而逐代减弱。中国一夫多妻最初只流行于贵族阶层,平民多为
一夫一妻,称“
匹夫匹妇”。
正常情况下一夫多妻的家庭里面,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位
正妻,称为
嫡妻,宋代之前只有
贾充等数人因特殊情况得到皇帝许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与丈夫地位平等,在
服制,
车制等
礼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袆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纽、约、佩、绶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数朝代,无特殊许可而有两位
正妻的行为,会被处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应的
杖刑处分,并被强制离婚,但后世渐趋宽松,明清时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当的女子,
娶亲之时,通过婚书写明双方家庭
门第、
嫡庶、年龄等资料。于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虚作假,娶到不相称的女子,无论女方地位高于还是低于男方,这段婚姻通常都会被强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责任。
娶妻的仪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后历时一年多,诸侯则超过半年。后世娶妻仪式虽然简化,但仍包括聘书、
礼书、
迎书等三样文件(三书),经过
纳采、
问名、
纳吉(又称
过文定)、
纳征、
请期(又称乞日)和
亲迎(或
迎亲)六个步骤(
六礼)。有时男子还须亲自射雁以供奠雁仪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准备诗歌做
催妆诗之用。
正妻不能降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况下才能被
休弃,而有些朝代还规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任何一条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经历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丧礼;第二,娶时男方地位不高,后来富贵的,也即是所谓的不去“
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
庶妻,但通常称作
姬妾,按地位从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
陪嫁女子)、妾的区别,另外亦会有一些没有经过正式婚姻仪式的女性,多为
婢女或
妓女等
贱民女子,近似现代的
情妇,有时也被称为妾,或称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贵族女子
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称为媵,后世鲜见。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于自己的女子,不经过
三书六礼,而以较简单的仪式纳为
配偶,称为
纳妾,经过正式仪式所纳的妾又称为
侧室。妾可以买卖,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为妻,否则男方可能被处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
正妻去世或休弃之后把妾立为正妻,需要经过一重仪式,称为扶正。明清时代,
嫡庶区分不再森严,把妾扶正的情况更普遍,也有男子买卖妻子的情况出现。
婢女则是男子纳地位卑贱的女子,比如家里的婢女或者买来的
歌妓,这些女子因为身份原因,属于贱民阶级,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宠姬,近似情妇。妾和婢女之间有区别,地位不能互换,以婢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后,才可以立为妾。婢女一类的妾常被买卖或转赠他人。比如
苏轼就曾把两个已怀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
王朝云在
继室王闰之死后,于家中地位却等同
正室,只是没有
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