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是一个
汉语词汇,读音为nú bì,原指丧失自由、受人奴役的男女,后泛指男女仆人;太监对皇帝、后妃等的自称。
引证解释
1. 旧时指丧失自由、为主人无偿服劳役的人。其来源有罪人、俘虏及其家属,亦有从贫民家购得者。通常男称奴,女称婢。后亦用为男女仆人的泛称。
《
史记·
汲郑列传》:“臣愚以为陛下得
胡人,皆以为奴婢以赐从军死事者家。”
《史记·
平准书》:“好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蚴!”
《
明会要·民政三》:“[
洪武]二十四,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八人。”
《
清文献通考·户口二》:“凡家长与奴娶
良人女为妻及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俱有罪,仍离异改正。凡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告祖父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晋
袁宏《
后汉纪·质帝纪》:“或取良民以为奴婢,名曰‘自卖民’,至千人。”
唐
韩愈 《
柳子厚墓志铭》:“其俗以男女质钱,约不时赎,子本相侔,则没为奴婢。”
康有为 《
大同书》丙部:“又有鬻卖人口者,收为奴婢以供富贵者之用。”
元
无名氏 《
抱妆盒》第二折:“[
刘皇后 云] 陈琳 ,你那里去?[正末云]奴婢往后花园采办时新果品来。”
明
郎瑛 《
七修类稿·国事六·
刘瑾》:“瑾等遂号诉:‘岳等交通害我,明日奴婢不能见天颜矣!’ ”
基本含义
最初奴隶的来源是掠夺异族为卖身的奴的。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
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
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
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
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战国时的奴婢的来源有以下几种:
一是俘虏。当时的战争已不以掠取俘虏当奴隶为其目的,这从战争中大量斩杀敌人而俘虏很少可以看出,然而战争有时也有把对方的民众虏掠为奴的现象。
《
墨子·
天志下》说,大国进攻他国时,攻入国境后割农作物,砍树木,毁城廓,焚祖庙,掠牲畜,对顽强不顺从的民众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为“仆、圉、肯靡”,女为“舂、酋”。这里,仆是家内服役管车马的奴隶,圉是养马奴隶,胥靡是用绳索牵连着被强迫做筑城等土木工程的奴隶。舂是舂米的奴婢,酋是制酒的奴婢。
二是罪犯。这是战国时奴隶的主要来源,胥靡就是一般罪犯的通称。
《
韩非子·六反篇》说:“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其意思是说,对偷盗用刑,是针对其罪,不针对其人;如针对偷盗的人,就等于对胥靡这样一般罪犯用刑。
三是官府把罪犯的妻子、子女一起没收为奴。
商鞅变法就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没为官奴婢作为一种处罚办法。
四是债务奴婢。
《韩非子·六反篇》说农民在“天饥岁荒”和官府盘剥下,有的“嫁妻卖子”。五是奴婢的子女仍为奴婢,如
《左传》僖公十七年载:“梁嬴孕卜曰:将生一男一女。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再如战国时秦国有“奴产子”。
中国奴婢制度
犯重罪的人会没为官奴,在官宫工场与皇家
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产农民投入豪强手下产生。明清之后私奴婢制逐渐废止,有些转为
长工,到19纪世纪还有苦力制,到1949年完全废除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
日本奴婢制度在
邪马台国时代已有,律令制下分官奴婢与私奴婢。律令制崩坏后,公元900年代奴婢制度废止,但奴婢改成
部落民继续生存至明治4年。
朝鲜奴婢制度
李氏朝鲜时代奴婢是
贱民,在
李成桂建国后实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给
两班在功臣田上耕作。他们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财产,女婢也有可能嫁给良民、中人或两班成为贱妾。因为从母法他们多数与自己同类结婚。朝鲜的奴婢其实较接近
农奴,朝鲜在甲午改革后废除身分制度,在20世纪后正式废止奴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