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成立于1988年,是
世界银行集团里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1990年签署第一笔
担保合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是向外国
私人投资者提供
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
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
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
外商直接投资流入
发展中国家。作为
担保业务的一部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帮助投资者和政府解决可能对其担保的
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争端,防止潜在索赔要求升级,使项目得以继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帮助各国制定和实施吸引和保持
外国直接投资的战略,并以在线服务的形式免费提供有关投资商机、商业
运营环境和
政治风险担保的信息。
机构简介
当今的商业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
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好的
投资机会。然而,
对不稳定
政策环境的顾虑、对
政治风险的洞察以及对具体投资机会的忽视常常会阻碍投资。结果,作为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
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部分仅投向少数几个国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世界上最为贫困的人群。
该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应对上述顾虑:一是通过向投资者和贷款者提供政治
风险担保;二是通过提供
技术援助协助
发展中国家吸引
私人投资。
历史发展
成立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6月,但成立机构的建议早在1961年就提出过,
世界银行也曾于1966年起草“机构”协议草案,并先后28次讨论并修改这一草案。但因各方分歧很大,草案一直未获得通过,世界银行决定停止有关“机构”的讨论工作。
核准公约
1981年,
世界银行决定重新讨论建立“机构”的问题。经过4年的工作,198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也称《
汉城公约》,简称《
公约》)。根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公约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5个一类国家(
发达国家)和15个二类国家(
发展中国家)签署并核准;二是这些国家认购股份总额须达到“机构”
法定资本的33%。1987年10月,有关国家召集会议,决定1988年4月30 日前核准《公约》的国家为创始
会员国。1988年6月8日,在华盛顿举行成立大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正式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
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每股1万特别提款权,每个会员国认股数不得少于50 股。从《公约》对会员国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股
股金的10%须以现金缴付(发展中国家可以
本国货币支付25%),另有10%用
不可转让的无息
本票或类似债券缴付。余下80%在机构需清偿其债务时催缴。
截止到1994年6月6日,已有147个国家签署了加入“机构”的《公约》,其中120个国家已核准《公约》,这120个会员国已认缴股金总额8.4亿美元,实缴1.7亿美元。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核准了《公约》,成为机构的创始会员国,认购股份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
公约性质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的目标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
生产性投资,以补充
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1、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
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3、并且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公约内容
(1985年10月11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生效)
本公约签字国,考虑到有必要加强
国际合作以推动经济发展,并且促进一般的外国投资、特别是
外国私人投资对上述发展作出贡献;
认识到通过减少与非商业性风险有关的忧虑,可促进并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流向
发展中国家;
希望在以公正和稳定的标准对待外国投资的基础上,在其条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相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
确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鼓励外国投资、补充国家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
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并且
认为该机构应尽可能在不动用其
催缴资本的情况下偿付其债务,通过不断改善投资条件,达到这一目标,
同意如下:
第一章 机构的建立
第一条 机构的建立和地位
一、兹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二、机构应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和
(三)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条 目标和宗旨
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
一、在一会员国从其它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
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二、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
三、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第三条 定义
就本公约而言:
一、“会员国”指按第六十一条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二、“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指会员国、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按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其领土内将要作的投资,机构已予以担保或再保或已考虑予以担保或再保。
三、“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指本公约附表一中所列的第二类会员国。第三十条中提到的理事会可以随时修改该附表。
四、“特别多数票”指代表机构认缴股份55%以上,不少于总
投票权2/3的赞成票。
五、“可自由使用货币”指:(一)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可自由使用的任何货币;(二)第三十条中提到的
董事会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并取得有关国家同意,为本公约的目的而指定的其它任何可自由获取和有效使用的货币。
第二章 会员国资格
第四条 会员国资格
一、机构会员国资格应向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会员国和
瑞士开放。
二、创始会员国应为本公约附表一中所列,并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之前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第五条 资本
一、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
特别提款权(SDR1000000000)。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为1万特别提款权,供会员国认购。会员国认购
股本的缴付义务按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间以
美元标价的特别提款权的平均价值结算,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082美元。
二、在接受一新会员国时,如现有法定股份不够供该会员国按第六条认股,则应
增加资本。
三、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随时增加机构的资本。
第六条 认购股份
机构的每一创始会员国,须按本公约附表一中该会员国名下的股份数额以
票面价格认股,其他会员国将按理事会决定的资本股份数额和条件认股,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按低于票面的
发行价格认购。会员国的认股数不得少于50股。机构可制定规则,使会员国得以增加
法定股本的
认购份额。
第七条 认购股份的区分和催缴
每一会员国首期认购股份应按下列条件缴付:
一、自本公约对该会员国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股股金的10%须按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用现金缴付,另有10%用不可转让的无息本票或类似的债券缴付,在机构需清偿其债务时,根据
董事会的决定予以兑现;
二、余下部分由机构在需清偿其债务时催缴。
第八条 认购股份的支付
一、认购股份须用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在按第七条第一款应缴股金的现金总分,25%可用本国货币支付。
二、未缴股份任何部分的催缴对所有股份应同等对待。
三、机构为偿付债务而需要催缴,而催缴所得金额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机构可对未缴股份连续催缴,直至所得总数中以偿付其债务。
四、股份承担的责任额以股份发行价格的催缴数额为限。
第九条 货币的估值
为本公约所需而必须确定一种货币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价值时,本机构将在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之后,合理地确定该价值。
第十条 退款
一、一旦可行,本机构将在下列情况下把催缴股份的已缴数额退还会员国:
(一)该催缴应是用于偿付因担保或再保合同而产生的索赔,但嗣后,机构已用可自由使用货币全部或部分地收回了这笔支付;或
(二)该催缴应是由于会员国未能按时缴付款项所致,但嗣后,该会员国缴付了该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或
(三)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确定,机构的
财务状况允许用其收入把该催缴额的全部或一部分退还会员国。
二、按本条向一会员国所作的任何退款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支付,其金额应是该会员国缴付数额占此类退款前催缴实付总额的比例。
三、按本款向一会员国退款的数额,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成为该会员国催缴资本义务的一部分。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承保险别
(略)
第十二条 合格的投资
(略)
第十三条 合格的投资者
(略)
第十四条 合格的东道国
根据
本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
第十五条 东道国的认可
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机构不得缔结任何
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担保条件
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机构根据
董事会发布的条例和规定予以确定,但机构不得担保承保
投资损失的全额。担保合同就在董事会指导下由总裁批准。
第十七条 索赔的支付
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应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担保合同应要求被保险人在机构支付索赔之前,寻求在当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补求办法。担保合同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要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略)
第十九条 同全国性和区域性实体的关系
会员国的全国性实体和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拥有的区域性实体所开展的业务活动与机构活动相似。机构应与这些机构进行合作,并设法补充它们的业务。旨在使它们各自的业务发挥最大的效率,扩大它们在增加外国投资流动方面的贡献,为此目的,机构应就这类合作的细节、特别是分保和再保的方式同这些实体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 全国性和区域性实体的再保
(略)
一、机构可同会员国中的私人担保人签订协议,以加强本身的业务,并鼓励私人担保人对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
非商业性风险按机构所使用的
相似条件提供担保。这种合作包括机构第二十条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供再保服务。
二、以合适的再保实体所作的担保,机构可提供部分或全部的再保。
三、机构尤其要设法担保无法按合理条件得到私人担保人或再保人相应的担保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担保的限度
一、除非理事会以特别多数票另作决定,本机构依本章所担保的负债总数不应超过机构未动用的
认缴资本、
储备金以及
董事会所确定的部分再保金之和的150%。董事会应根据其在索赔、风险多样化程度、再保数额和其它有关方面的经验,
经常检查由机构提供担保的各笔投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应向理事会建议改变机构可承保的顶限。在任何情况下理事会决定的机构可承保的总数者不得超越机构未动用的认缴资本、储备金以及再保资金中被认为是合适部分的3项之和的5倍。
二、在不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担保顶限的前提下,
董事会可规定:
(一)机构依本
章对属于同一会员国的投资者可以提供的担保限额。在决定该限额时,董事会应适当考虑各会员国在机构资本中所占股份,并应对来自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予以更宽的规定;以及
(二)机构根据
分散风险的各因素的情况所能承担的担保限额,这些因素包括各个项目、不同的东道国以及投资种类或风险类型。
第二十三条 投资的促进
一、机构应为促进投资流动进行研究和开展活动,并传播有关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信息,旨在改善
投资环境,促进外资流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机构应会员国请求可提供
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该会员国领土内的投资条件。在进行这些活动时,机构应:
(一)以会员国间有关的投资协定为指导;
(二)努力消除在发达国家和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中存在的影响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障碍;并且
(三)与其它促进外国投资的有关机构,尤其是与
国际金融公司进行协调。
二、机构还应:
(一)促成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争端的和解;
(二)努力同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尤其是同未来的东道国缔结协议,以确保机构在其担保的投资方面,所受到的待遇不应低于有关会员国在
投资协议中向享有最
优惠待遇的投资担保机构或国家提供的待遇,这类协议须由
董事会特别多数票批准通过;并且
(三)推动和促进会员国之间缔结有关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三、机构在发挥其促进投资的作用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会员国之间增加投资融通的重要性。
第二十四条 倡议投资的担保
机构除按本章所开展的
担保业务外,也可担保按本公约附件一规定的由会员国倡议所作的投资。
第四章 财务条款
机构应按照健全的业务和谨慎的财务管理惯例开展活动,以便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保持履行其财务义务的能力。
机构应规定并
定期检查适用于各类风险的担保费率、手续费和其它收费。
一、在不违反第十条第一款(三)项的前提下,以及机构的
准备金额未达到其认缴资本的5倍之前,机构应将净收入划归准备金。
二、在机构的准备金额达到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水平后,理事会应决定机构的净收入是否以及如何划归准备金,或分配给机构的会员国,或作其它用途。分配机构会员国的净收入应依理事会特别多数票作出的决定,根据各会员国在机构资本中所占的股份
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预算
总裁应编制机构的年度收支预算,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帐户
机构应公布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应包括经由独立的审计人审核的各项
帐目报表,以及本公约附件一中提及的倡议
信托基金的帐目报表。机构每隔适当时间应向会员国送交机构财务状况汇总表和业务损益书。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机构设理事会、
董事会、总裁和职员,以履行机构所确定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略)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
一、董事会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并且为履行这一职责,可采取本公约所要求或允许的任何行动。
二、董事会应由不少于12名董事组成。董事人数可由理事会根据会员国的变动进行调整。每位董事可指定一名副董事在董事缺席或不能行使权力的情况下,全权代行其职权。世界银行行长为董事会的当然主席,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得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三、理事会决定董事的任命。第一届董事会由理事会在举行开业大会时组成。
四、
董事会应在其主席本人提议下,或根据3位董事的请求,召开会议。
五、在理事会决定设立常驻董事会进行连续工作之前,董事和副董事只按其出席
董事会会议及为机构履行其它官方职责所需费用而得到报酬。一旦建立了连续工作的董事会,董事和副董事将按理事会决定取得报酬。
第三十三条 总裁和职员
一、总裁将在董事会总的监督下,处理机构的日常事务。他负责职员的组织、任命和辞退。
二、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由董事会任命。理事会决定总裁的
薪金和任期条件。
三、总裁和职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完全对机构负责,而不对其它权力当局负责。机构的每一个会员国都应尊重这种职责的国际性,并应制止对总裁或职员在履行他们的职责时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
四、总裁在任命职员时,在确保达到最高的
工作效率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要适当注意从尽可能广泛的地区录用人员。
五、总裁和职员对于在开展机构业务中所得到的情报,在任何时候均应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政治活动
机构及其总裁和职员不得干涉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在不影响机构考虑与投资有关的所有情况这一前提下,其一切决定均不应受有关会员国政治性质的影响。在权衡与决策有关的各种考虑因素时应无所偏倚,以达到第二条所阐明的宗旨。
第三十五条 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机构应在本公约条文范围内,与
联合国和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它政府间组织合作,尤其是包括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
国际金融公司。
第三十六条 总部所在地
一、机构总部设在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除非理事会经特别多数票决定设在另一地点。
二、机构可因工作需要设立其它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资产存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
中央银行为存放机构,供机构存放所持有的该国货币或机构的其它资产。如无中央银行,则应为上述目的指定可为机构接受的其它部门。
第三十八条 通讯渠道
一、各会员国应指定一适当的权力机关使机构可与之就与本公约有关的事项进行联系。机构将视该权力机关的意见为会员国的意见。应会员国请求,机构应就第十九条至
二十一条所涉事项以及与该会员国的实体或担保人有关的事项,与该会员国进行磋商。
二、当机构在采取任何行动前需征得会员国的同意时,除非该会员国在机构给它的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反对意见,否则即可认为该会员国已经同意。
第六章 调整
第三十九条 投票和认购股票的调整
(略)
第四十条 理事会投票
一、每一理事有权为其所代表的会员国投票。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理事会的决定均由实投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二、理事会可通过发布条例的形式建立一种程序,使
董事会认为其行动符合机构最高利益时,可要求理事会不必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对某项特定问题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董事的选举
一、董事的选举应按照附表二进行。
二、董事应继续任职至其继任人被选出为止。如果董事在其任期结束前缺职超过90天以上,由选举原董事的理事另选一董事继任原董事未满的任期。当选需经实投票数的多数票通过。在董事出缺期间,其职权由原副董事代行,但指派副董事的权力除外。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投票
一、每一董事有权行使其当选的会员国在机构中的投票权,每一董事拥有的全部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除非本公约另有规定,
董事会的表决均应经实投票数的多数票通过。
二、如开
董事会会议的
法定人数必须由拥有总投票权半数以上的多数理事组成。
三、董事会可通过发布条例的方式建立一种程序,使董事会主席认为其行动符合机构最高利益时,可要求董事会不必召开董事会会议而对某项特定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章 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三条 本章目的
为使机构能完成其职能,在各会员国领土内应予机构本章所规定的豁免和特权。
对机构非属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范围的诉讼,只能向会员国领土内有权受理的法院提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机构须设有办事处或已指定可接受
传票或诉讼
通知书的代理机构。但是,1.会员国、代表会员国或从会员国取得索赔权的个人,或2.有关个人问题,均不得对机构提出诉讼。对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其在何地为何人所保管,在对机构作
最后判决或裁决之前,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产
(略)
第四十六条 档案和通讯
一、机构的档案无论在何地都不受侵犯。
二、各会员国对于机构所有的公务通讯应与对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公务通讯同等对待。
第四十七条 税收
(略)
第四十八条 机构的官员
机构的所有理事、董事、其副职、总裁和职员:
(一)在
执行公务中所实施的行为,应有不受法律诉讼的豁免;
(二)倘非本国国民,则其所享受的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法和国民
兵役法义务
豁免权,及其在外汇限制方面享有的便利,应与有关会员国给予其它会员国同等级的代表、官员及雇员的相同;并且
(三)在旅行方面所享有的便利待遇,应与有关会员国给予其它会员国同等级的代表、官员和雇员的待遇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的施行
各会员国应在其领土内采取必要行动,使本章规定的原则得到其本国法律的承认,并应将已采取的具体行动通知机构。
第五十条 放弃
本章规定的豁免、免税和特权是为机构的利益而给予,如不损害其利益,机构可予以放弃这种豁免、免税和特权,放弃的程度及在何种条件下放弃由机构决定。如机构认为行使
豁免权会妨碍司法的进程,而放弃豁免权不会损害机构的利益,机构则应放弃对其任何职员的豁免权。
第八章 会员国
第五十一条 退出
任何会员国在本公约对之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后可随时以书面通知机构总部退出机构。机构应将收到该项通知一事告知作为本公约存放人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机构收到该项通知之日后90天,退出即始生效。只要退出尚未生效,会员国仍可撤销该项通知。
第五十二条 暂停会员国资格
(略)
第五十三条 已停止为会员国的国家之权利和义务
一、当一国家停止为会员国后,对其会员国资格停止之前依本公约已生效的义务,包括(或因)机构因担保提供可能引起的义务,继续承担责任。
二、在不妨碍上述第一款的情况下,机构应与该国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解决达成协议,并经
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暂停业务
一、董事会认为有正当理由时,可在某一特定期间暂停提供新的担保。
二、在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暂停机构的一切活动,暂停期限不应超过该紧急情况
延续的时间,但需作出必要安排以保护机构和第三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暂停业务的决定不应影响本公约所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也不应影响机构对被保险人、再保单持有人或第三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清理债务
(略)
第五十六条 本公约的解释和施行
一、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和机构之间,或机构的会员国之间,有关本公约解释或施行的任何问题,均应提交
董事会解决。如该问题对某一会员国有特殊影响而该国在董事会上没有其国民代表时,该国可派一名代表出席董事会对该问题进行考虑的任何会议。
二、虽然董事会已依据上述第一款作出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端提交理事会作
最终裁决。在理事会对所提交的争端未作裁决前,机构如认为必要,可先按董事会的裁决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机构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
(略)
第五十八条 涉及被保险人或再保人的争端
担保各方之间有关担保或再保合同的任何争端应提交仲裁,根据担保或再保合同规定或提及的规则进行最终裁决。
第十章 公约的修订
第五十九条 由理事会修订
(略)
第六十条 程序
任何
修订本公约的提议,无论其为会员国、理事或董事所提出,均应通知董事会主席,由他将该提议提交
董事会。修订案经董事会通过后,须根据第五十九条提交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正式批准修订案后,机构应以正式函电通知所有会员国以资证明。除非理事会确定另一日期,修订案应于正式函电发出之后的90天起对所有会员国生效。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六十一条 生效
(略)
第六十二条 就职会议
本公约生效后,国际复兴开放银行行长应召开理事会就职会议。该会议应于本公约生效后60天内或尽早在机构总部召开。
第六十三条 保存人
本公约及其修订案的核准、接受或
批准书应交存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本公约的保存人。保存人应将本公约经核准的副本送交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会员国和瑞士。
第六十四条 注册
保存人应将按照《
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
联合国大会据此通过的规定,将本公约向
联合国秘书处注册。
第六十五条 通知
(略)
第六十六条 适用领土
本公约应适用于会员国辖下的所有领土,包括会员国对其
国际关系负有责任的领土,但不包括该会员国在核准、接受或批准公约时或其后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公约保存人予以除外的领土。
第六十七条 定期检查
一、理事会应定期对机构的活动及其取得的结果进行全面的检查,旨在为了提高机构实现其宗旨的能力作出必要的变动。
二、首次检查应于本公约生效5年后进行。此后的检查日期由理事会确定。
本公约订于汉城,共一份,将一直存放于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档案库。该行已在下方签字,以表明它同意履行本公约所赋予的职责。附件一 关于第二十四条倡议投资的担保(略)附件二 第57条机构与会员国争端的解决(略)
附录二 董事的选举(略)
结构制度
法律地位
MIGA作为
世界银行集团的下属机构,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独立的法人地位对MIGA极为有利,因为作为一个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
基本结构
理事会是MIGA的最高
权力机关,由每一成员国指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
董事会至少有12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一般业务。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
MIGA的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依据惯例,总裁也由作为MIGA董事会主席的世界银行总裁兼任,但总裁和董事会仍是两个独立的部门。
职员由总裁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
投票制度
采用集团投票制度。
依据会员国的经济实力,MIGA将会员国分为两个集团:第一集团包括22个发达国家,第二集团包括132个
发展中国家。
首先每个国家都同等的享有177票的成员票,而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数量多,所以在此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总票数占优;其次在同等成员票的基础上,会员国还要按照各自的股份计算票数,而由于发达国家在MIGA总资本中占有大部分股份,因此在此方面发达国家的总票数占优。这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总票数大致取得了平衡
中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在MIGA里,中国是第六大股东,拥有3138股股份,次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
功能作用
促进增长
自成立以来,MIGA已为85个
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型项目提供了135亿美元的担保。这些担保可使投资规避源于货币的不可兑换及其转帐限制(
禁兑险)、战争和内乱(包括
恐怖主义和怠工)险、征用险及
违约险等
非商业性风险。截至2004年6月30日,MIGA的上限总额已达52亿美元。
MIGA担保的项目几乎涉及从旅游业到
电信业及从
银行业到制造业的所有行业。对能源、
采矿业、
重工业和基础设施行业的大型
资本密集型项目而言,保险尤为重要。
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包括源自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新兴及跨境投资投向任何一个发展中成员国的项目。合格的投资形式包括:股票
持有者发行的股票、
股东贷款和
贷款担保以及技术援助、管理合约、租约、特许经营和
许可协议及偿还的债券等。同时,
董事会经他别多数票通过,可以将合格的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MIGA也为独立的金融机构,诸如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保险。
领路人
MIGA在为投资者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投资铺平道路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4财年,接近一半的新项目是在受冲突影响的国家实施的。为促进
外商直接投资流入
阿富汗,MIGA专门设立了担保基金。以前,在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亚(前南地区)以及
约旦河西岸和
加沙地带也曾设立过类似基金。
MIGA扮演“催化剂“的重要角色,不但为其它
地方投资提供了典范,也刺激了通过MIGA支持的项目为人们提供
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地方商业的成长。MIGA对其它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起补充作用,并通过其共同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与其它伙伴开展合作。通过上述做法,MIGA从总体上提升了
政治风险保险业的实力,并鼓励其它保险与贷款机构大胆进入它们自己可能不会孤身进入的市场。
资助项目
MIGA支持的项目具有广泛的发展效益 :这些项目不但增加了地方就业岗位及为政府创收,也成就了技能与技术的转让。通过改善包括道路、电力、医院、学校和清洁水源在内的基础设施,
当地社区常常可从中再次受益。同时,MIGA担保的
外商直接投资也拉动了地方的类似投资,并刺激通过MIGA支持的项目为人们提供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地方商业的成长。其结果是,
发展中国家打破恶性贫困循环的可能性也大为增加。
MIGA提供的担保要求投资者遵循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好的社会和
环境标准。诚然,在没有世界银行集团的介入及没有适宜的安全保障政策的情况下,相关项目仍能并且确实也在继续。
帮助投资
通过向
发展中国家提供用于吸引
外商直接投资的工具、方法和技能,MIGA的技援服务对实现其宗旨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MIGA开发和发布促进投资机会
信息传播的工具和技术。成千上万的用户登陆MIGA的相关
信息服务网页以获取投资信息。这些服务对各国的
能力建设起补充作用。相关在线
服务链接包括:
FDI Xchange、IPAnet以及 PrivatizationLink。
调解争端
MIGA遏制可能中断投资的政府行为,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保护伞。如遇争议,MIGA将启用其争议
调节机制协助政府和投资者解决分歧,而无需费用昂贵的仲裁介入。该机制服务于两方面的需要:使投资继续及帮助相关国家维护其良好的投资环境信誉。MIGA作为公正的中间人的角色能加强投资者向
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信心。
主要条件
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另外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
耕具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适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合格的投资(形式:
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但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
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内,以免本机构与大多数国家的公营
出口信贷保险机构发生竞争。在各种投资形式中,
股权投资和股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
中长期贷款是MIGA重点考虑的承保对象。实质: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必须具备
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
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合格的东道国(只有向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
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承保的险别(征收和
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
违约险。但将东道国政府为管理本国境内
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排除在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之外。违约险只是在
违约行为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资者在东道国内迄今未能获得有关索赔的司法或仲裁裁决,或虽有裁决、判决但不能执行,才构成,);
代位求偿权(一经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力或索赔权);
分保与赞助担保(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GA可以提供分保。而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
优点
其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他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
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妥协的另一方面结果是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的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表现为:除非事先获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MIGA不得签订任何承保
政治风险的
保险合同;MIGA不对不符合东道国法律和法规的投资提供保险;MIGA只承保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MIGA不担保任何因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作为和
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从法律上禁止MIGA伙同任何成员国从事反对其他成员国的政治活动);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既是东道国又是MIGA的股东)。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
工作目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认为:
私营部门是个重要的发展支柱。除了捐助机构的援助和
公共部门投资之外,私营部门也可以在减轻贫困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
投资需求高于以往任何年代,
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往往没有能力(无论是财政能力还是
技术能力)独自承受满足这种需求的负担。
私营部门可以推动经济增长,转变政府使用可以更好地满足重要
社会需求的资金的意图,同时利用这种机会进行有利可图的投资。
投资商对海外投资的更加乐观,但也认识到
非商业性风险的存在以及有效
管理风险以驾驭海外投资可能带来的潜在危害的必要性。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之一,MIGA提供一套独特的伞形保险措施,以应对可能对项目产生
负面影响的、与
政府行为有关的
政治风险。
战略重点
MIGA的
业务战略符合市场中的最佳长项: 吸引投资者和私营部门保险公司进入不同的
业务环境。MIGA的
战略重点是该机构可以发挥最大影响的具体领域:
1、基础设施发展是MIGA的一个重要重点,因为据估计,
发展中国家仅仅为了满足快速增长的
城市中心和服务不足的
农村人口的需求,每年就需要2300亿美元的新投资。
2、边缘市场,即
高风险和/或
低收入国家和市场。对MIGA来说,它们既意味着挑战,也意味着机会。这些市场往往具有对外国投资的最大需求和从中受益的最佳条件,但却没有得到私营部门的必要服务。
3、在受战乱影响的国家进行投资是MIGA的另一个业务重点。虽然这些国家在战乱结束后一般都能吸引捐助机构大量的慷慨承诺,但援助流动最终都会减少,使
私营部门投资成为重建和增长的重要因素。由于许多投资者对潜在风险十分警惕,
政治风险保险就成了推动投资的关键因素。
4、南-南投资(
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投资)在
外国直接投资中占较大份额。但这些国家的私营部门
保险市场并不都很发达,国家
出口信贷机构往往没有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的能力和实力。
社会影响
MIGA 支持的项目有广泛的效益:创造当地就业岗位、创造税收、转让技能和技术专长、等等。当地社区往往通过改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电力、医院、学校和清洁用水,获得大量的间接收益。MIGA支持的
外国直接投资鼓励了当地投资,推动了当地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的增长。如果没有MIGA 的参与,许多投资者、贷款者和其它保险公司根本就不会支持贫困国家的项目。
MIGA的担保
覆盖面要求投资者遵守世界上最好的社会和
环境标准。如果没有世界银行集团的参与,项目的实施可能也确实会缺乏足够的保障。
具体业务
承保
非商业性风险和提供促进性和咨询
性服务是机构的两项主要业务。
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这是机构的主要业务,也是机构实现其宗旨的重要手段。机构的投资
保险业务并不与各国的官方投资保险机构产生竞争,而是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由于官方投资保险机构容易受本国政治的影响,而且对投保项目的
股权比例有限制,同时还规定承保金额的上限,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资保险机构的
业务范围,使投资保险市场存在很大的空白。而机构的业务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白。
在承保非商业性风险时,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赔偿而使机构蒙受损失,《公约》规定机构所承保的必须是合格的投资。所谓合格的投资,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合格的投资应包括股权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持有者为有关企业发放或担保的
中长期贷款;和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
直接投资;以及董事会的特别多数票通过的其他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
(2)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要求机构给以担保的申请注册收到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包括①为更新、扩大或发展现有投资所进行的任何外汇转移;②现有投资产生的、本可汇出东道国的收益;
(3)合格的投资必须①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对东道国的发展有所贡献;②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条令;③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④该投资在东道国将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此外,东道国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必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是一个同意机构承保特定投资的
特定风险的国家,必须是一个对担保的投资给予公正和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可为合格的投资因以下几种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作担保:
(1)货币汇兑险。指东道国政府采取新的措施,限制其
货币兑换成
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这类风险还包括消极的
不行为,
如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根据
免责条款,对在担保
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
外汇管制的法律、法令不予以担保。
(2)征用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立法或
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
控制权或其应从该投资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不在此列。除了通过颁布法令直接取得财产,把财产所有权从原投资者手中转到国家名下这类直接国有化措施外,
发展中国家还经常采取各种“间接国有化”措施,如妨碍投资者作为股东或债权人行使其基本权利,妨碍投资者转让证券和其他权利,妨碍投资者对其财产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权、使用权和
处置权,或妨碍投资者
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对上述“间接国有化”措施,机构也予以承保。
(3)
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①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②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根据机构的条例在
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③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
(4)战争和内乱险。指因公约适用的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任何
军事行动或内乱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风险。这里的军事行动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军事行动,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政府、党派之间的军事行动,既包括经过宣战的战争,也包括未经宣战的军事行动;内乱则指针对政府的有组织的
暴力行为。那些针对投保者私人的
恐怖主义行为,均不在此风险之列。由于战争和内乱险不受东道国政府控制,因此机构在向投保者赔付后,一般不能向东道国索赔。
(5)其他
非商业性风险。指由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经
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机构可以承保的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
此外,机构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担保:
(1)投保人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或懈怠,包括①东道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②投保者自己的行为;③以投保者名义所为的行为;④投保者可以
行使权利制止的投资企业的行为。
(2)发生在
担保合同缔结之前的东道国政府的任何行为,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
凡是机构的成员国内的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到另一个国家(仅限于
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均可向机构申请承保上述风险。但作为法人必须是在商业基础上经营的,而且在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前,必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认可。此外,《公约》还规定,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机构
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便可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在境外的
资金流回本国。
《公约》的“附件”还规定了“赞助担保”机制,即任何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均可自行筹资在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包括非机构成员国国内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这种担保的基本规定均采用机构的规定,因而可以为
非会员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与机构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的政治风险担保,从而有利于改善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引进更多的资金。
机构自成立以来,其担保业务发展迅速。到1994 年6 月,已先后收到1500 个项目的投资者的投保初步申请,签发保险合同100 项,承保金额超过10 亿美元。可见机构的业务
发展潜力很大。
提供两大服务
机构通过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外国
投资促进及咨询服务,以帮助成员国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外国私人
直接投资。机构主要提供以下几类服务:
1.投资促进会议。通过帮助发展中成员国组织外国投资促进会议,促成成员国与外国投资者的
直接接触与对话,以创造现实的投资机会。
2.执行
发展计划。这种计划的目的是帮助
发展中国家工商企业界经理更好地制定业务发展规划,选择合适的外国合作伙伴,采用
现代国际商业惯例,并就具体投资进行评估。机构从1992 年开始组织这种计划。
3.外国
投资政策圆桌会议。这种会议邀请有关发展中国家及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经理参加,以推广有关外国投资的成功经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1992 年6 月机构在
博茨瓦纳召开了第一次这种会议。
4.
外国直接投资法律框架咨询服务。机构通过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帮助这些国家放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和规章;并与一些成员国达成了外国投资法律保护协议。
服务宗旨
其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他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
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
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体现:承认MIGA 与
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
担保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对东道国具有法律
约束力;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
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
国际仲裁;承认在采用
仲裁程序时,一并适用MIGA公约、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及东道国的
国内法规则;承认国际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
拘束力。
妥协的另一方面结果是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的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从法律上禁止MIGA伙同任何成员国从事反对其他成员国的政治活动);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
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
吸收外资的每一个
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既是东道国又是MIGA的股东)。中国是MIGA的创始会员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通融生产性投资,以补充
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即:
1、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
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2、开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
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
3、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其他领域
MIGA多岛
遗传算法(Multi-Island Genetic Algorithm),一种
全局优化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