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
劳动权利
劳动权又称“劳动权利”。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历史上劳动者为争取劳动权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迫使一些资产阶级政府通过法律确认劳动权。但由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劳动者的劳动权仍得不到保障。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髙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实际中,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保证。
定义
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 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存在权利人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义务人,在劳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是公民,而义务人则是国家,这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民法上说的劳动关系不同。
历史渊源
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严重失业现象,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早在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提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时,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号进行斗争。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时,无产阶级也曾以劳动权作为斗争纲领。法国临时政府在同年2月26日发布的法令中,曾被迫承认劳动权。但这只是一种虚伪的保证。法国政府用开办“国家工厂”的形式组织劳动,不管工人工种和技术熟练程度,一律发给锄头、推车去开垦荒地。这样的“劳动权”也没有维持多久。在此后的一百多年中西方国家的无产阶级虽曾几次迫使所在国的国会讨论这一问题,但都没有结果或遭到否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部分西方国家的宪法才承认了劳动权,如法国1946年的宪法规定﹕任何人有工作的义务并享有就业的权利,日本1946年宪法、意大利1947年宪法都对劳动权加以确认。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失业现象,劳动权实际上是难于得到保证的。马克思指出:“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产生条件
人类历史上,劳动并非自古就与权利结合在一起。劳动上升为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劳动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源于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成为权利的经济背景。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生产力低下,劳动都是人们必须从事的行为。在生产技术落后和物质产品匮乏的条件下,通过劳动谋生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必须进行而没有选择的活动,因此对于劳动根本谈不到什么权利问题。
第二,日益强化和普遍化的权利意识是劳动成为权利的政治背景。没有一种逐渐发展和高涨的权利意识,就不会产生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没有一种普遍而强烈的权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权利从自然法和道德层面上的应然状态转化为法定状态。所以,没有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劳动也就不可能上升为权利。
第三,自由主义精神的重大转变是劳动成为权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主导的意识形态,它的变化或转向对于西方国家政治影响巨大。19世纪中叶自由主义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它已经不再是个人画地为牢的消极自由了,而是转变为个人积极参与的积极自由了。
发展历程
在中国,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1947年公布的宪法中也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应予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失业人员竟达400多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解决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曾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6月7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同年7月1日又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各省市也都公布了本地区的救济办法或试行细则。采用包括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转业训练和发放救济金等办法,逐步解决了失业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业人数逐步增加。中国历次公布的宪法都确认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不仅确认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工作的权利,而且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集体福利等方面都有切实的保障,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了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体
劳动权的主体是公民,但是“公民的劳动权”与“劳动者的劳动权”在宪法和劳动法中是两个有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权利主体是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由于并非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一定能进入劳动关系中,而未进入者不能被称之为“劳动者”,虽不能由此认为他不享有劳动权,但是与劳动者的劳动权相比,他的劳动权则少了许多的内容。
根据宪法,在未获得劳动者身份之前,公民的劳动权主要包括:就业权和就业前的培训权,至于年老体弱时接受国家和社会援助或救济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险权和医疗卫生权等,则属于他的其他社会权利,而这些权利在劳动者那里则是随同劳动权的享受而存在,即是劳动权本身的内容。
劳动者劳动权的内容则相当丰富和广泛,除了上述9项外,依劳动法他还享有这些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权、解除劳动合同权、经济补偿权、工作时间权、劳动竞赛权、合理化建议权科学研究权、技术革新权、发明创作权、受表彰或奖励权、参加组织工会权、民主协商参与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劳动培训权、职业技能考核权、劳动安全权劳动保险权、劳动环境权、病伤产期不受解雇权、女工和未成年工受特殊保护权、伤残保障权、疾病保障权、退休保障权、退职保障权、待业保障权、家属抚恤权等。
特征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权体系中诞生历史较短但发展较快,并且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类型。劳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
劳动权是法定权利。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权利。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为劳动基本权。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劳动权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即便是劳动基本权,也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才能保障实现。
综合性
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人权的内容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
双重性
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人类的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生存权赋予其他权利以意义,是其他权利之本。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人类不仅要生存,更要不断发展,发展同样是人类的需求,是人类社会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不发展,社会就不会进步;不发展,就不能创造出日益辉煌的人类文明。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社会的发展为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人的发展应该是全面的、突出质量的发展。
内容结构
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
工作权
工作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内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职业获得权在积极的意义上表现为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在消极意义上是对抗用人单位(西方国家通常称为雇主)无理解雇的权利。前者因具有请求性而称为积极的工作获得权;后者因具有对抗性而称为消极的工作获得权。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是国家不可推卸的义务。但是,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履行这种义务,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的。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稳定、结构平衡、人口适度,劳动者积极的工作获得权的实现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劳动者积极的工作获得权的实现状况可以通过社会就业率体现出来。国家促进就业,提高就业率是有条件的,并且是受各种因素制约的渐进过程。
报酬权
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广义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三种收入形式。报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协商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契约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权利。其核心是协商劳动报酬的水平,即协商确定自己劳动力的价格。在劳动法日益脱离民法之私法轨道,不断融入公法因素而成为社会法的前提下,国家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在劳动法上的作用不断增强。劳动自由尽管是劳动契约的基础,但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在劳动报酬的协商方面,劳动者的自由权利受到来自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的双重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协商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更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
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权,是确保劳动者得以恢复劳动力,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权利。休息权的价值表现在:第一,休息使人享受闲暇,获得真正的自由,马克思认为,自由时间作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这种时间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而是用于娱乐和休息,从而为自由活动和发展开辟广阔天地。”第二,对于人类来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劳动都不会直接成为人生目的,而只是谋生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手段,人类除了职业劳动生活方式以外,还有许多生活方式,如家庭生活、文化生活等,都需要在工作以外的自由时间里进行。第三,合理的休息时间是确保劳动的人道性和伦理性所必须的。确保并不断扩充休息时间,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之一。应该看到,休息与工作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就统一方面而言,休息有助于更好地工作,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同时工作又赋予休息以意义,有助于提高休息的质量;就矛盾方面而言,人的时间是有限的,工作时间的延长,必然会缩短休息时间,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由于人类不可避免地会遭受来自于自然和社会方面的危险或风险的威胁,因而躲避风险,寻求安全保障,就成为人类近乎恒定的心理需要。无论是自然的风险,还是社会的风险,有些是无法躲避的,但大多数风险尤其是社会风险都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予以化解或转移。
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职业培训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主管理权
民主管理权是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民主管理权不同于企业经营权和投资人的股东权,它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在企业内部权利结构上的表现。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团结权是宪法和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团结权(狭义)、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日本法学界则称为“劳动基本权”。
作为劳动权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劳动风险发生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帮助以维持生计。福利是一种生活上的利益,往往特指劳动者在工资以外所获得的收入或所享受的待遇。劳动者的福利分为单位福利和国家福利。
宣言保障
宣言
劳动权的宣言即宪法或劳动法确认劳动者享有某项权利,实际就是法律向社会宣示劳动者的何种利益将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通过劳动权宣言就可以使劳动权从应然状态转化为法定状态,从权利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宣言劳动权是劳动立法的使命,劳动立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宣言劳动权。正因为如此,现代劳动法的制度结构基本上都是按照劳动权的内容及其保障的需要来安排设计的。
保障
从法制意义上说,宣言劳动权不是为了作为摆设而加以炫耀,而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宣言权利是手段,实现权利才是目的。实现劳动权就是促使劳动者实际获得和享受劳动权所蕴涵的利益。只有实现劳动权,劳动权的价值才能发挥出来,劳动者才能获取法定利益。实现劳动权与劳动法的实施过程是一致的,实现劳动权必须促进劳动法的实施。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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