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结构,法学术语,法律权利的各要素相对稳定的排列组合关系,出自《中华法学大辞典 法理学卷》。
由这样三个部分组成:(1)积极行为的权利,即权利人自己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请求权,即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可能性;(3)要求保护的权利,即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所承担的义务时,权利人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权利的三个要素处于不同分割的联系之中,积极行为的权利是它们的中心,它体现了一定社会条件所允许的行为自由和主体的积极性、独立性。但是没有请求权和潜在的要求保护权的配合,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失去其特殊的法律性,即积极行为的权利只有在义务人不侵犯权利人的利益(消极的不作为)或按照主体的要求履行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义务(积极的作为)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证。同时,当义务人不承担义务因而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求助于国家,被侵犯的权利才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