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即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
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
《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
《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
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