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议程
1. 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 审查、批准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 听取和审议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5. 审查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6. 批准1999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0年中央预算;
7. 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8.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
9. 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会议决议
1. 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 通过了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3. 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 批准关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与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5. 通过了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6. 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0年中央预算,
7. 同意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8.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9. 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0.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1.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2. 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何厚铧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在大会各项议程完成后,李鹏委员长发表了讲话。
最新修订时间:2021-10-14 19:50
目录
概述
会议议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