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结权,也称自由结社权,指雇员有自愿团结起来,建立或参加
工会等劳工团体的权利。
2.团体交涉权,也称集体谈判权,指雇员有通过工会等代表,集体和雇主交涉、
谈判雇佣合同的权利。
3.团体争议权,也称
罢工权,指当和雇主发生争议的时候,雇员有组织
集体行动(包括
罢工)抗议而不受雇主惩罚的权利。但在罢工一点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罢工权的同时,特别排除了特定行业人员(例如
公务员、
教师、
军人和一些公众服务部门)的罢工权,或者要求其在罢工的时候维持最低服务水平。
1935年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的《全国劳动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是最早包含了这三个权利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