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是由国家来制订统一的开展
时间节点和统一的方法、项目、
调查表,各地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指令依法对全国
现有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一次全项调查登记,普查重点是掌握分析预测各地现有
人口发展变化,主要就是了解性别比例、
出生性别比、单身、适婚人口、老龄人口等,全国人口普查也属于国情国力调查。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
科学方法,全国人口普查各地各项数据结果,相关部门根据大数据
统计分析深度和进度,各地应分批及时适时准确公开。
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它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
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
信息服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
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
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
人口政策和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
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
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
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
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
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
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
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
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
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
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
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
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
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
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
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
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
人口数,按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
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历次普查
现代意义的人口普查,是从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的。从1949年到2021年,中国分别在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进行过七次全国性人口普查。
第一次
1953年我国着手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执行发展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迫切需要翔实的人口资料,决定在于1953年在选举工作的同时,举行
第一次人口普查。按照近代人口普查的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颁布了《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共18条。以1953年6月30日24时为
人口调查的
标准时间。
调查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与户主关系、本户住地等六项。普查登记的
实际时间历时半年多。1954年1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发表了《关于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结果的公报》,公布了这次普查的主要数字:全国在1953年6月30日24时总人口为6'0193'8035人,其中直接调查的人口为5'7420'5940人,用其他办法
间接调查到的人口为2773'2095人。
1953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办法》,为准备全国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并为国家的经济、
文化建设提供确实的人口数字,决定开展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53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有: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以及本住址等6项。这次普查工作的特点:在市
选举委员会领导下,
人口普查登记与选民登记同步进行,
全面普查登记工作又在标准时间半年后开展。回顾时间较长,普查登记项目少,为了取得经验和保证质量,试点和复查面广,时间长,对边远
少数民族地区,采用间接调查的方法而取得数据。普查时间,1953年6月12日至7月2日为准备工作阶段,7月3日至1954年6月为登记阶段及全面复查和重点抽查、统计、小结、公布等。
第二次
1964年人口普查是我国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64年2月11日颁布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制定
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全国人口登记计算的标准时间为1964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除保留第一次普查的六个项目外,新增了文化程度、
本人成分、职业三项,后两项不作汇总。同时,要求对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核对和登记。1964年人口普查数字当时没有公布。到1981年第5期《统计》杂志上,刊载了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九项主要统计数据》。普查结果:1964年6月30日24时,全国人口为7'2037'0269人,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6'9458'1759人(不包括
台湾省人口、
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
第三次
1982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三次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82年2月19日颁布了《第三次人口普查办法》共28条,规定1982年7月1日零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普查项目共19项,按人填报的项目有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住址;年龄、民族、
常住人口的
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职业、
不在业人口状况、
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数和存活子女总数、1981年生育
胎次等13项,按户填写的有户的类别(
家庭户或
集体户)、本户住址、本户人数、本户1981年
出生人数、本户 1981年
死亡人数和有
常住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等6项。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主要数据是,1982年7月1日零时全国人口为10'3188'2511人,其中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
福建省的
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和现役军人共10'0817'5288人。
第四次
199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国务院于1989年5月9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第四次人口普查办法》,共33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1990年7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21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15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状况和性质、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迁来本地的原因、文化程度、在业人口的行业、在业人口的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存活子女数、1989年1月1日以来的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6项,即本户编号、户别、本户人数、本户出生人数、本户死亡人数、本户
户籍人口中离开本县、市一年以上的人数。第四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是,1990年7月1日全国人口为11'6001'7381人,其中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1'3368'2501人。
第五次
2000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国务院于1998年6月17日发出了《关于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00年1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第五次人口普查办法》,共46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200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表有49项,其中:按人填报项目为26项,即姓名、与户主关系、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户口性质、出生地、何时来本乡/镇/街道居住、从何地来本乡/镇/街道居住、迁出地类型、迁移原因、5岁及以上的人填(五年前常住地)、6岁及以上的人填(是否识字、
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15岁及以上的人填(是否有工作、
工作时间、行业、职业、未工作情况、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婚姻状况、初婚年月)、15-50岁妇女填(生育子女数、1999.11.1-2000.10.31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有23项,即户编号、户别、本户普查登记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不满半年人数、本户户籍人口中外出半年以上人数、暂住本乡/镇/街道离开
户口登记地不满半年人数、本户1999.11.1-2000.10.31出生人数、本户1999.11.1-2000.10.31死亡人数、本户住房间数、本户住房建筑面积、住房用途、本住房中是否有其他合住户、住房建成时间、建筑层数、住宅外墙墙体材料、住房内有无厨房、主要炊事燃料、是否饮用自来水、住房内有无洗澡设备、住房内有无厕所、住房来源、购建住房费用、月租房费用。2001年3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五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2000年11月1日全国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和现役军人共12'6583万人。
第六次
中国政府网2009年5月6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这次人口普查登记的全国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与2000年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十年增加7390万人,增长5.84%,年平均增长0.57%,比1990年到2000年的
年平均增长率1.07%下降0.5个
百分点。数据表明,2000年到2010年十年来来我国人口增长处于
低生育水平阶段。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4'0152万户,家庭户人口12'4461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主要是由于我国生育水平不断下降、迁移
流动人口增加、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等因素的影响。男性人口占51.27%,
女性人口占48.73%,
总人口性别比由2000年人口普查的106.74下降为105.20(以女性人口为100.00)。0-14岁人口占16.60%,比2000年人口普查下降6.2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我国
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
生活水平和
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
生育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
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这次人口普查,
汉族人口占91.51%,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91.59%下降0.08个百分点;
少数民族人口占8.49%,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8.41%上升0.08个百分点。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年均增长0.67%,高于汉族0.11个百分点。与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每十万人中具有
大学文化程度的由3611人上升为8930人,具有
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1146人上升为1'4032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3961人上升为3'8788人;具有
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701人下降为2'6779人。
文盲率(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08%,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6.72%下降2.64个百分点。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和文盲率的变化,反映了2000到2010十年来我国普及九年制
义务教育、大力发展
高等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这次人口普查,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5万人,占50.32%。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
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这表明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
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第576号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七次
2019年11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
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0年开展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2020年11月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自正式启动,将于12月10日完成。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逐人、逐户开展
数据采集工作,或者由普查对象使用个人手机进行自主填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同时倡导普查对象自主填报的方式,鼓励大家使用手机等
移动终端自行申报个人和家庭信息。此次普查将采用互联网
云技术、
云服务和
云应用部署,全流程加强对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公民
个人信息安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项准备工作进展顺利,700多万普查人员于11月1日起走入千家万户,正式开启普查现场登记。
2021年5月11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
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并
答记者问。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会上通报,全国人口共141178万人,与2010年的133972万人相比,增加了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比2000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0.57%下降0.0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我国人口10年来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全国人口中,男性人口为723339956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38768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7。
普查意义
人口普查是世界各国所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
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
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是制定未来人口发展政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