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类账户是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账户。
资产账户按照资产变现速度(流动性) 的快慢又可分为
流动资产和
非流动资产两类。
简介
资产类账户反映的会计内容,既有货币的,又有非货币的;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
特征
资产类账户从其反映的经济内容上看:
一、具有对
所有者有用的特征,即具有为预期的未来
经济利益作贡献的特征;
二、具有为该企业获得利益并限制其他人取得这项利益的特征;
账户种类
资产类账户按照反映流动性快慢的不同可以再分为
流动资产类账户和非流动资产类账户。
流动类
流动资产类账户主要有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
应收账款、原材料、
库存商品、
待摊费用等,可以反映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
营业周期内变化或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类
非流动资产类账户包括反映企业的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等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账户。
假账形式
固资增加
(1)
固定资产增加的业务本身不真实或有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除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外,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取得
产权证明方可入账。例如有些企业将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也记为企业的资产;将本应由
福利费支出的购进分给职工的非产权房也记作企业的资产,这些都会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些企业还会混淆固定资产和
低值易耗品的界限,将应作为低值易耗品的项目作为固定资产。有时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时,还会夹带其他不正当的行为。例如某企业向某单位购入设备,在转账付款时的数目高于设备价格,然后当事人拿取其差额作为好处费。
企业对不同来源的固定资产应分别作价,价值的构成应符合
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
运杂费、
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作为原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原价;其他单位
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按
租赁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
运输费、途中的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原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的固定资产的
市场价值估计人账,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单据入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费用,也应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按
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在原有的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的固定资产的
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所增加的支出入账。有些企业不按国家规定任意调整、变动已人账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如有些企业将盘盈的固定资产在借记“固定资产”账户的时候,却贷记“
资本公积”。有些企业将固定资产的法定重估增值记入“
营业外收入”账户。
固资减少
有些企业固定资产的减少是虚假的,例如某企业虚报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实质将固定资产私自出售,并将出售收入私分或记入“
小金库”。
(2)固定资产的清理的账务处理不正确。
例如某企业将出售
固定资产残值收入记入有关往来
结算账户中,然后再作非法开支使用等;再如某企业将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记入
制造费用等
生产经营费用。
固资折旧
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不论使用与否);在用的
机器设备(包括
季节性停用和修理中设备);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和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以前的固定资产;已
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土地)。此外,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减少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有些企业通过人为地调节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达到多提折旧或少提折旧的目的,人为地调节利润。例如,某企业由于非季节性原因停用设备9个月,该设备的
原始价值为200万元,年
折旧率为10%,该企业对该设备仍计提了全年的
折旧费,则该企业多提了折旧15万元,虚减了利润,也少缴了
所得税。
(2)计提折旧的年限不合理、不合规。
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年限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以最短年限表示,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短年限为: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
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仪器、车辆为5年;二是用可选用的年限段来表示,如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规定:
生产用房30—40年,非生产用房35—45年,机器设备10—14年。如果短于上述
折旧年限,必须征得
税务部门同意;如果仅仅是根据领导的意愿进行
加速折旧,必须将加速折旧的
绝对数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有些企业经常通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方法来调节利润,以完成
利润指标或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的大小也直接影响折旧的多少。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为
固定资产原价的10%;国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为固定资产原价的3%—5%。有些企业人为地缩小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夸大
折旧费用,减少
本年利润。
(4)折旧的方法不合规。
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一般采用
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采用
工作量法;在
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飞机制造企业、
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
年数总和法。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
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对同类固定资产应采用相同的折旧方法,并且前后
会计期间应相互一致,不能通过任意改变折旧方法来调节企业的利润。企业要变更折旧方法的,应在变更年度以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一些企业经常违背上述规定,乱用折旧方法,随意变更折旧方法。
(5)折旧费的账务处理不正确。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记人相应的账户;如果是
生产用固定资产,应记人
“制造费用”账户;如果是管理用固定资产,应记人“
管理费用”账户;如果是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用固定资产,应记人“
销售费用”账户;如果是经营性
租出固定资产,应记人“
其他业务支出”账户。有些企业因技术原因或故意记错账户,从而歪曲了企业的成本
费用结构,不便于报表使用者对
有关成本和费用进行分析。
固资修理
有些企业将一些不合理的开支记人固定资产的
修理费,挤占企业的
成本费用;或借固定资产修理之名进行某些不正当的活动。例如,某企业购人一批摩托车分发给职工,却开出一张维修机器设备的假发票,挤占
产品成本。
(2)固定资产修理的账务处理不恰当。
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发生不均衡且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按
受益原则分期记人各期的费用。有些企业通过任意改变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摊销期限,人为地调节各期的费用和利润。有些企业将应该列入制造费用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却列入了
期间费用,或者将应该列入期间费用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却列入了制造费用,人为地调节产品成本和
当期利润。
企业有时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修理费支出,以调节成本费用,或进行舞弊活动。例如某企业将购置小汽车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
大修理支出入账。有些企业混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界限,将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或者相反。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受益期超过一年的支出,如果收益期短于一年,应在“待摊费用”账户核算。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超过一年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不能人为地改变摊销期限。
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不合理、不合法。
企业有些在建工程没有经过认真的
可行性研究,没有从技术的
先进性、经济的可行性上进行分析。有些企业甚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上马
工程项目,违反国家的
宏观控制政策和
产业政策。
由于在建工程金额巨大,内容复杂,期限较长,容易为一些
不法分子钻空子,将请客送礼、宴请、生产性损失记人工程成本。企业在建工程较多的情况下,容易相互混杂。有些企业通过改变各个会计期间费用归集和成本核算的方法或任意改变费用的分配比例来人为地调节各工程项目的成本。还有些企业将贷款费用不加区分随意资本化,以调增在建工程成本。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不真实。
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一些企业经常弄虚作假,虚报无形资产。例如某企业没有证明
商标权的证书而在“无形资产——商标权”账户中记入560万元的商标权。再如某企业接受外单位以专有
技术投资,却不能提供有关
专有技术的合同协议。又如某企业账面上记录有一项
商誉,但企业并没有发生兼并或
购买行为。
有些企业虽然拥有某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却高估或低估其价值,无意或故意歪曲企业的
财务状况。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因其来源不同而不同。例如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其
入账价值为自创该项无形资产所花费的必要的支出,一般只包括
注册费、
律师费、印刷费等;而接受投资转入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为合同或协议价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接受捐助或从境外引进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价格经评估计价。有些企业在接受外单位以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时,其投资的金额却超出了国家所规定的比例(不超过
注册资本的20%)。
(3)
无形资产转让账务处理不正确,
转让价格不合理。
转让无形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必须在转让时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在转让时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是在无形资产
存续期间内分期进行摊销,摊销时按所摊销的金额一方面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另一方面贷记“无形资产”。有些企业混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转让,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有些企业的不法分子利用无形资产定价难的特点,在转让无形资产时,故意压低售价,以从对方收受“好处费”或回扣。
有些企业通过人为地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达到人为地调节利润的目的。一般地说,有法定年限的,按法定年限进行分摊;如果受益年限明显小于法定年限的,则按受益年限进行分摊;如果既无法定年限,受益年限也不明确的,可按不少于10年的年限进行分摊。
有些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转出业务不真实,纯属虚构;有些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转出的计价不合理,从中谋取
个人利益;有些企业无形资产投资转出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从企业批准成立起至企业正式营业(包括试营业)止的时间内发生的
费用性支出。在批准成立
前发生的
差旅费、调研费等应由企业的投资者负担,而不应作为企业的开办费。营业后的费用性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分别作为“管理费用”、“财物费用”和“销售费用”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资本性支出,如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取得生产性资料的支出应该在有关资产类账户中分别列示,也不能作为开办费。对某些支出,例如
利息支出,应根据其是否应该资本化来确定其归属,只有那些不能资本化的支出,才将其作为开办费。有些企业通过人为地调节开办费的内容来调节利润,将不属于开办费的支出计人开办费或者将属于开办费的支出计入
其他账户。
(2)开办费的摊销不正确。
首先企业
应将开办费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进行摊销,摊销期限一旦确定,就不能任意改变;其次,应采用
直线法在事先确定摊销期限内平均摊销;再次,应将摊销的金额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改良工程支出
(1)改良工程支出的业务本身不真实、内容不合规。
改良工程支出是指企业经营性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些企业往往将不属于改良工程支出的内容挤入改良工程支出。例如某企业将新建的职工宿舍从“在建工程”账户转人“长期待摊费用——改良工程支出”账户。
(2)改良工程支出摊销不合理。
现行制度规定:如果改良工程支出的
经济使用年限长于
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
租赁期,则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如果改良工程支出的经济使用年限短于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则应在改良工程支出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有些企业通过任意延长或缩短改良工程支出的
摊销期来调节费用和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