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
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分类介绍
1.转让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
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4)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5)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①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3.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4.转让
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5.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6.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隶属科目
1、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即为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
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科目。
2、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仅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无权转让。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不能注销无形资产摊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