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采用融资租赁办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根据现行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工业、农业、施工、商品流通、运输、金融、保险等企业对于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应作为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融资租入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将其购置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作为机器设备原值,记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借方和“
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贷方,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按受益对象将其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简单的说就是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不同。
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作为租入企业的一项资产计价入帐。相对于
经营性租赁而言,融资租赁有租期较长、租约一般不能取消、支付的租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款及租赁费和利息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等特点。因此,在融资租赁的方式下,与租赁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由出租人转归承租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尽管从法律形式上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仍然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基本上包括了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可以说承租企业获得了租赁资产所提供的主要经济利益,同时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将融资租入资产作为一项资产计价入帐,同时确认相应的负债。 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主要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季节性、临时性的需要,并不是长期拥有,租赁期限相对较短,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企业只是在租赁期内拥有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企业将资产退还给出租人,也就是说在这种租赁方式下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仍然归属于出租人,所以,对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也不应该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