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是
公司管理层利用高
负债融资买断本公司的股权,使公司为私人所有,进而达到控制、重组公司的目的,并获得超常收益的
并购交易。属于
杠杆收购的范畴,但其收购主体是
管理层。与一般的企业买卖和资产重组强调
收益权即
买卖价差和
资本运营的增值不同,除了强调收益权之外,还强调
控制权、
共享权和剩余价值索偿权。收购对象既可以是企业整体,也可以是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甚至一个部门。
定义
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商务词典》解释: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管理者收购公司的行为,通常为公司管理者从
风险投资者手中回购股权的行为。
中国2002年10月8日中国证券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虽没有对管理层收购进行定义,但是规定在聘请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
财务顾问就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问题上,如果收购人为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或员工时,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就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宜提出专业意见,并予以公告。这一规定表明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认可了管理层收购的存在,但是并没有就管理层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
由于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
代理成本、改善
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它成为20世纪70-80年代流行于
欧美国家的一种
企业收购方式。国际上对管理层收购目标
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企业具有比较强且稳定的现金流
生产能力,
企业经营管理层在
企业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经验丰富,企业债务比较低,企业具有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
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
目的
长期以来,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缺乏效率的问题,经营者的
长期激励和选择的问题均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
国企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必须对
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重组,实现
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部门向战略部门集中。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初期成立的一些所谓“民营
集体企业”,一直没有出资者主体,企业的发展壮大主要靠
银行贷款和企业的自身积累,由于产权不清造成
企业发展滞缓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为国内MBO提供了可能。国内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解决国有企业“
所有者缺位”问题,促进国企产权体制改革;二是解决民营企业带“红帽子”的
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企业向真正的所有者“回归”,恢复民营企业的产权真实面目,从而为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扫除产权障碍;三是帮助
国有资本从
非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四是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的管理,减少
代理成本。因此加强中国管理层收购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程序
策划
其重点内容包括以几个方面:(1)检查和确认目标企业的竞争优势、现在以及可以预见的未来若干年财务和现金流情况;(2)对供应商、客户和
分销商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对目标公司现存
经营管理和制度上的问题及改进潜力进行研究;(3)收购存在的法律障碍和解决途径,收购有关的税收入事项及安排;(4)员工及
养老金问题、公司
股东权益的增长和管理层的利益回报等。
组建管理团队
以目标公司现有的管理人员为基础,由各职能部门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员组成收购管理团队。组建管理团队时,应从优势互补的角度考虑,引进必要的外部专家和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剔除掉内部那些缺乏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的原管理人员或高级职员。通常情况下,管理团队以自有积蓄或自辞行资金提供10%的收购资金,作为新公司的权益基础。
管理人员激励体系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股权认购、
股票期权或权证等形式向管理人员提供基于
股票价格的激励报酬,使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其收入及权益与公司盈亏直接挂钩,能够得到基于利润等
经营目标的股东报酬,从而充分发挥其管理才能和敬业精神。
设立收购主体——壳公司
由管理团队作为发起人注册成立一家壳公司或称为“纸上公司”,作为拟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壳公司的
资本结构就是过流性贷款加
自有资金。设立新公司的原因是因为管理层作为一群自然人要实现对目标
企业资产的收购,必须借助于法人形式才能实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层在组建管理团队后,首先要在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的基础上设计公司框架,制定
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股份认购原则,
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设立的公司中,管理团队人员经过选举确定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以及各个层面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团队应根据收购目标公司的规模、特点以及收购工作的复杂程度,选聘专业中介机构,如
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指导业务操作,提高并购成功率。
收购融资安排
在MBO操作过程中,管理层只付出
收购价格中很小一部分,其他资金债务融资筹措。其中所需资金的大部分(50%-60%)通过以公司资产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收购贷款。该项款可以由数家商业银行组成
辛迪加来提供。
这部分资金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或专门进行
风险资本投资或杠杆收购(是指收购者用自己很少的本钱为基础,然后从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集、借贷大量、足够的资金进行收购活动,收购后公司的收入刚好支付因收购而产生的高比例负债,这样能达到以很少的资金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也称为高负债的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来提供。其他资金以各级别的次等债券形式,通过私募(针对
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风险资本投资企业等)或
公开发行高
收益率债券来筹措。
执行
评估和收购定价
目标公司价值的确定不外乎两个依据:一是根据目标公司的盈利水平评价,二是按照目标公司的账面资产
价值评价,目标公司的估价可以委托
专业评估机构完成。管理团队根据其对目标公司经营情况和
发展潜力的充分了解,确定能够接受且合理的总购买价格。管理团队在确定收购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建立在公司
资产评估基础上的各价值因素:
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的价值;土地
使用价值;企业
无形资产价值;企业改造后的
预期价值;被转让的债权、债务;离退休职工的退休养老、
医疗保险和富余人员安置费用等。(2)外部买主的激烈竞争。把握和利用与原公司决策者的感情因素和公司
内幕消息,争取
竞争条件下的最可能争取的
价格优惠。
收购谈判,签订合同
这一步是MBO的核心和
关键步骤。在这一阶段,管理团队就收购条件和价格等条款同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谈判。收购条款一经确定,MBO便进入
实质性阶段,管理层与目标公司正式签订收购
协议书。收购协议书应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收购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收购的性质和
法律形式,收购完成后,被收购企业的
法律地位和产权归属;
(2)收购的价格和折算标准,收购涉及的所有资本、债务的总金额,收购方支付收购资金来源、性质、方式和支付期限;
(3)被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被收购目标公司的人员安置及
福利待遇等。
收购合同的履行
收购集团按照收购目标或合同约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或购买目标公司所有发行在外的股票,使其转为非上市公司。收购完成,根据收购具体情况办理下列手续和事项:
(1)审批和公正。协议签订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然后根据需要和双方意愿申请法律公证,使收购协议具有法律
约束力,成为以后解决相关纠纷的依据。
(2)办理变更手续。收购完成以后,意味着被收购方的法人资格发生了变化。协议书生效后,收购双方要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
企业登记、企业注销、房产变更及
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以保证收购方的利益和权利。
(3)产权交接。收购双方的资产交接,须在律师现场见证、银行和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会计据此入账。收购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
调整账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发布收购公告
这是收购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把收购的事实公诸于社会,可以在公开报刊上刊登,也可由有关构发布,使社会各方面知道收购事实,并开始调整与之相关的业务。
收购特点
1、MBO的主要投资者是
目标公司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该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
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2、MBO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因此,MBO的财务由
优先债(先偿债务)、
次级债(后偿债务)与股权三者构成。目标公司存在潜在的
管理效率提升空间。管理层是公司全方位信息的拥有者,公司只有在具有良好的
经济效益和经营潜力的情况下,才会成为管理层的收购目标。
3、通常发生在拥有稳定的
现金流量的成熟行业。MBO属于
杠杆收购,管理层必须首先进行
债务融资,然后再用被收购企业的现金流量来偿还债务。
成熟企业一般现金流量比较稳定,有利于收购顺利实施。
收购方式
收购资产
收购资产指管理层收购
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权和业务经营
控制权。收购资产的操作方式适用于收购对象为上市公司、大集团分离出来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营部门或公司。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团子公司、分支机构,则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直接向目标公司发出
收购要约,在双方共同接受的价格和支付条件下一次性实现
资产收购,如果收购的是公营部门或公司,则有两种方式:
⑴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
直接收购公营部门或公司的整体或全部资产,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选;
⑵先将公营部门或公司分解为多个部分,原来对应职能部门的高级官员组成管理团队分别实施收购,收购完成后,原公营部门或公司变成多个独立经营的私营企业。
收购股票
收购股票是指管理层从
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
直接购买控股权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其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谈判过程就比较简单,直接与目标公司的
大股东进行并购谈判,商议买卖条件即可。如果目标公司是个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收购程序就相当复杂。其操作方式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通过大理的
债务融资收购该目标公司所有的发行股票。通过
二级市场出资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是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但因为受到有关
证券法规
信息披露原则的制约,如购进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达到该比例后持股情况再有相当变化都需履行相应的报告及公告义务,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相当比例时,更要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所有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价,而使
并购成本激增。
综合证券收购
是指收购主体对目标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有现金、股票、
公司债券、
认股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这是从管理层在进行收购时的
出资方式来分类的,综合起来看,管理层若在收购
目标公司时能够采用
综合证券收购。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现金,造成新组建公司的
财务状况恶化,又可以防止
控股权的转移。因此,综合证券收购在各种收购方式中的比例近年来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收购公司还可以发行无
表决权的
优先股来支付价款,优先股虽在
股利方面享有
优先权,但不会影响
原股东对公司的
控制权,这是这种
支付方式的一个突出特点。
法律问题
银行资金
《证券法》修汀后将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人股市改为依法拓宽资金人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但管理层收购仍然无法利用银行资金来融资。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
股本权益性投资”,并在第7l条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即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况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
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
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
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
非自用不动产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
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资金不能流入股市的强制性规定使得银行资金与管理层收购之间断流,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贷款有违规之嫌。
债券融资
中国《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
股份有限公司的
净资产不低于
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⑵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⑷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
利率水平;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
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限制条件每一项都成为管理层利用债券进行融资的障碍。因此,在中国已经完成的管理层收购中还没有出现过采用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案例。
信托融资
《
信托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让国内投资银行和欲进行管理层收购的管理层十分振奋。但过去的时期里,人们逐步意识到信托这个“金融百宝箱”在其他机制、资源仍然匮乏的背景下仍处于单薄的境地,主要表现在
信托计划发行风险大、
融资成本高、存在
信托公司表内资产(自有资产)和
表外资产(
信托财产)混同风险及信托公司与收益人进行交易的
法律风险等。因此,2005年4月14日正式发布的《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困有产权。
私募基金
中国很多的管理层收购之所以不愿意透露资金的来源,是因为他们实际上采用了
私募基金进行融资。所谓的私募基金又称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
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
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从法律上加以规范,私募基金尚处于若明若暗的状态。
概念区别
近年来,
上市公司收购、
公司兼并、管理层收购等词语频频出现于报纸期刊中,而且往往将他们相提并论。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概念无论是行为的主体、资金来源、行为的目的都各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需要明确区分。
上市公司收购
中国《
证券法》虽然专设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但并没有就“
上市公司收购”作明确的定义,仅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
要约收购和
协议收购的形式”。
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
证券交易所的
股份收购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收购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
控制权的行为。
中国法学界对上市公司收购概念的理解一直以来没有取得一致,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达到《
证券法》规定的举牌公告界限即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达到法定
强制要约收购界限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以后的股票买卖行为,才被定为上市公司收购。
第三种观点认为,区分上市公司收购与一般的股票买卖行为,并不是投资者持股数量的多少,而是要考虑投资者的持股目的。如果其持股目的是为了取得对该公司的
控制权,则不论其持股多少都是上市公司收购。
第四种观点认为,上市
公司收购是指以上市公司为
目标公司而进行的公司收购,即通过购买一个上市的股份来获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获得或强化对某一上市公司控制
支配权的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表决权证券的
法律行为。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误解,实践中持有某上市公司超过举牌界限的股票并不一定就是上市公司收购,我们不能排除有的投资者认为某种股票值得投资而在
证券市场上买入大比例该种股票,以获得可观的
投资收入。第二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只有强制要约收购才是上市公司收购,这种观点就太狭窄了。本文认为第三、四、五种观点比较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本意,既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从目的上考虑的。
公司兼并
公司兼并一词源于Merger一词,在英美国家Merger一词有两种含义:
1、《
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
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另一家或更多的公司。
公司兼并的方法:⑴可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⑵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⑶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这是对Merger最广义的解释。
2、《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一个事物或权利被另一个事物或权利混合或吸收,一般说来,其中一方没有另一方尊贵或重要,不重要的一方将不再存在。在
公司法中,它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吸收,后者继续保持它的名称和地位,以及所获得的前者的责任、财产和义务、特权、权利等。而被吸收的公司则不再以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而存在。”这是对Merger一词的狭义解释,相当于中国公司法中规定的
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的公司,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
3、在中国,“
企业兼并”一词作为
法律术语,首先出现于1989年2月19日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
法人资格或改变
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是一种利用高
负债融资,购买
目标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重组该目标公司的目的,并从中获得超过正常收益回报的有效
金融工具。
通常组织杠杆收购的投资者有以下几类:
⑷能通过借债融资收购的目标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它是60年代在美国出现的一种新型收购形式,80年代发展到顶峰,它的出现改变了美国公司收购的原有特征,使蛇吞象成为可能。
资金来源
在对收购
资金来源的审核中,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包括:收购人是否提供借贷协议,是否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处分、质押及表决权的行使等与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是否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结合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
现金流的最新情况,关注收购人是否具备
偿还能力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相关借贷协议是否真实、合法。
对于管理层收购中收购资金来源的关注点有:关注上市公司的
分红政策与
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
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
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层
利益输送行为等。
对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
壳公司进行收购的收购资金来源关注点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过去两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收购人的真实身份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具备持续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代他人收购的情形。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从行为目的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和
公司兼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
目标公司的
控制权,而管理层收购则主要是为了
产权结构的重组或提高效率;从行为的主体看,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可以是任何人,而管理层收购仅限于该公司的管理层;从行为的方式看,上市公司收购必须通过证券市场,公司兼并和管理层收购一般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从资金的来源看,上市公司收购和公司兼并必须是行为人的自有资金,而管理层收购则是靠
杠杆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