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是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标方法。
定义
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不论是
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
招标投标工作的政府官员、
评标专家、
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
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的法制和
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
评标方法,其
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发展趋势
在成熟的
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
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成为一种
国际惯例。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
计划经济体制,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
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行政型的定额
预算控制下的
建筑产品定价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
供求关系,使价格的调节供求职能,市场信号传递职能,价格
核算职能都弱化或消失了。因此,现行
建筑产品价格究竟是高还是低,争论了许多年亦未解决问题。从某些方面看似乎低了,
人工定额预算定价只有22元,现行
市场价每工已达30元以上;从另一方面看,似乎又高得太多,在
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国际招标中,日本大成建设公司能够以低于标底43%的报价中标,并且完成项目后还有赢利,令许多人感到不可思议。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竞争应是十分充分、严峻的,必须使行政型定价向市场形成型价格方向转变,使价格随行就市,通过价格竞争使
建设方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促使施工企业的全面进步。政府只是利用经济办法进行宏观调控,将
国内市场的劳动生产水平、供求关系、
产品质量、
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作为
价格形成的综合参数进行调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渐趋消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对
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
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在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越来越激烈与残酷,这就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实施 “最低价中标”的时机已经成熟。
实施情况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在建设单位的理解与配合下,在各种类型的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进“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在不断地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主要做法: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
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
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
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
竞争条件下,工程
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
为保证“最低价中标”的顺利实施,招标办在各个方面都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迅速建立起经济类专家评委库,从造价咨询部门、大专院校、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聘请了数十位
高级经济师、
高级审计师、
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他们
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为评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误算、漏项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所有工程一律采用实物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第三,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细注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理由及措施,不得对报价不明不白地“砍一刀”;第四,为防止投标单位哄抬报价、保障建设单位的利益,对于最低中标价仍然高于标底的,允许
招标单位重新招标或对投标单位依次议标;第五,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前,须提供
合同价5%一10%的银行
履约保函,且随着中标价与标底相差幅度的增加,
保函额度亦随之加大。
问题分析
首先, 要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
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作为第一关的勘查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
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
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
施工图的质量和
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
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价中标完全失去了当初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查
设计单位签订勘查
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
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作出必要赔偿。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
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
投标文件应该满足
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
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进行
资格审查及对
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
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
标书评审,包括
商务标和
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
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
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最低
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督”关。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主事先一定要对
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力量等进行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
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
监理工程师的
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
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
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
预防风险的
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
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
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
履约保函;在付
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
进度款,应预留5%~10%
工程尾款作为
保修金。
相关法规
《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建筑市场承发包
交易行为确定了
发展趋势,招投标法作为建筑大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都必然严格、自觉地遵守。建筑市场的现状与招投标法的要求有差距,各方都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为缩短这个差距做出努力。
一、政府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
行政体制企业缺乏
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
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必须迅速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政企分开,转换
政府职能,应积极引导
建筑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
公司制改造,完善
市场体系,健全法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在竞争的海洋中学会生存,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活力。
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
财政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如企业和财政
共同出资,有步骤地将
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转移给地方,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尽快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机制,保证优势企业轻装上阵。
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规范建设市场的力度,确保公开、有序的市场
竞争环境近些年,建筑工程交易
有形市场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做到透明、公开、杜绝腐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形市场的建设,强化
管理功能,如应尽快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剔除差、乱、散的劣质施工队伍,引进强、硬、严的优秀施工企业,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有效防止
恶性竞争的发生,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建筑
市场环境。
其次,应大力培育、发展
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以适应建筑市场新时期发展的需要。与分布于各行各业的
建设单位不同,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公司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务熟练、人才丰富,对建筑市场中材料、人工管理、
政策法规等方面情况更为熟悉,有利于工程招投标质量的提高。
第三、对于最低价中标顺利实施来说,履约担保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强有力的保障。若由于低价引起质量故事、
工期延误等问题,履约担保可最大限度地挽回建设单位的损失。可是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因为手续的繁杂、法制的不健全,极少能发挥作用,对
施工单位的威慑力、警示力也大大降低。因此应大力推进履约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履约担保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三、面对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在加大规范市场力度的同时,加快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改革的步伐,是非常紧要和迫切的。
随着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对企业的保护措施将随之不断减少,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都将弱化和取消,所有企业都将基本上处于平等
竞争地位,面临残酷的竞争局面,任何建筑企业稍有懈怠就很可能被淘汰出局。作为施工企业,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重要内容,必须突出搞好管理体制改革,转换
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实现
企业管理制度和
机制创新。尤其是企业集团更要减少
管理层次,
强化管理,减员增效,
降低成本,改善企业工艺和
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工人技术熟练程度,提高
竞争能力。
其次,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更大力实施资产重组和
资本运营,
盘活存量、用活增量、扩大变量,使企业资产发挥最大的
经济效益,在
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始终保持优势地位。
第三,当务之急,施工企业要在
国家定额指导下做好制定本企业报价定额的工作,做好企业个体成本的测定,以适应投标报价的需要,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总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下,经济体制改革将不断深人,
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日益健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必将以其科学性、
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全面进入建设
工程承发包交易领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必须为此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