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政府投资的
建设项目,按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比例预留
保证金,社会
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
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
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日新执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
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但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
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
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而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
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