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
经济活动相对应的
经济行为,即以
政府为主体的
资源配置及其
宏观经济管理。其中,政府
财政分配及其提供
公共服务在政府
经济活动中居核心地位。追溯政府经济的历史,政府
财政收支雏形,可从原始社会满足氏族部落
公共需要的祭祀、防卫等活动算起,正式的政府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出现了国家,有了政府,便产生了政府经济。
基本概述
政府经济的主体
政府
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即狭义的政府,也就是国家行政机构。政府是
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主体,其行为与企业、个人相比,存在根本区别。企业、
个人经济行为是追求私人
利润的最大化,而政府经济以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经济活动是市场供求平衡的重要条件,如从市场主体角度分析,则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买主,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总额、采购
商品和
劳务的结构,对
市场供求关系具有重要影响。
政府经济的客体
政府经济的客体是参与部分
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
分配,并对
国民经济运行进行
宏观调控。企业、个人经济活动,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
供给,而政府经济是以
财政收支为核心,实质上是一种收入
分配和
再分配,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宏观管理。政府机构不直接创造任何
物质财富,政府
财政收入来自企业和个人缴纳的
税收,构成支出所提供公共
服务的物质基础,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财政集中的财力多少。
政府经济的形式
政府经济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政府收入、
政府支出以及宏观经济管理。与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活动不同,政府经济是以组织
财政收入、安排
财政支出的方式进行
资源配置,履行政府职责,并以收支为基础开展宏观管理,即对生产、
流通、
分配和
消费等整个
国民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有效调控。
政府经济的依据
与企业、个人等微观经济相比,政府经济的
依据是
社会公共权力。政府之所以能够强制地、无场地、固定地征收
税收等收入,满足其支出需要,就是因为政府是公共权力机关,掌握着法律等强制手段,对违规者予以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经济的目的
政府经济活动的目的是满足
社会公共需要。通过教材有关章节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活动就是为了解决企业、个人不能或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克服
市场缺陷,满足
社会公共需要,于企业、个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目的有根本区别。
政府经济学
通过对政府经活动的描述,人们就可以概括
政府经济学的基本含义。即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
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任何一门学科,必须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政府经济学也不例外。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
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就使政府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科产生了明显的分野。一般认为,1776年亚当·斯密《
国富论》以后,政府经济学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学科体系。当代政府经济学,无论学科体系,还是研究方法,都取得了长足发展。
学习方法
政府经济学属
应用经济学范畴,既有对政府经济活动的理论概括,更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需要研究政府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而不同国家政府所面临的政治经济
环境,以及一国政府在不同时期所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政府经济学的学习方法,除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以外,需要强调以下具体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法,就要求政府经济学的学习,一方面,能够运用政府经学基本原理,分析政府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现象,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
思路与方法,以加深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政府经济活动实践,进一步检验理论的正确性,以校正和
发展理论,实现理论
创新,在更高层次上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实证分析与
规范分析是经济学研究和学习常用的方法。实证经济分析的任务,是回答经济运行中“是什么”的问题,而规范经济分析,是解决经济运行“应该是什么”的问题。
3、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就要求在政府经济学的学习中有广阔的视野,能够从政府经济的过去、现在,把握其未来发展趋势,并进行相应的理论概括。
经济现象
在
现代市场经济中,各类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现象,比比皆是。政府经济活动,不仅关系到政府
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政府职能的实现,而且涉及广大企事业
单位,成千上万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在开放条件下,一国政府的经济活动,还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产生影响。政府经济不仅为
政治家、外交家、经济学家所关心,而且是社会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各阶层关注的焦点。
现代政府经济活动,涉及一个国家或
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是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利益。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需要充分认识政府经济在
市场体系中的地位,把握政府经济运行规律,履行政府职责,开展各项公共管理活动,努力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为社会公共利益
服务。
道德规约
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需要
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同时,还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进行
宏观调控。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主体,在通过其职能的发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时候,本身也存在着一个规则问题,以及如何遵守规则的问题。中国目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许多突出矛盾,如市场秩序混乱、
地方保护主义、政府办事效率低下等,除了市场化程度低、
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政府调节也存在一些有待认识和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国际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更需要从经济伦理学的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提出,政府调节中产生的一些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之外(即使是这方面的问题,同样也离不开
道德的作用)。还必须强化道德的规范和约束。这是我国经济伦理学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也是有章可循的。只有做到有章可循,政府的调节才能真正步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才有可能完成市场留给政府的任务。当然,政府也是有缺陷的。有不完善的市场,也有不完善的政府,其原因有客观方面的,也有主观方面的。这就说明政府行为也不能不受制度的约束。加入WTO后,政府管理市场必须是依法办事,以保证政府力量成为社会的积极力量而非破坏性力量。这里仅就伦理的规约作一概述。
一、以尊重市场运作规律为政府基本的伦理理念探索、遵循
经济规律,是经济学的任务,也是
经济伦理的应有之义。政府调节的
道德约束,首先必须强调这一点。
在
市场经济中,
市场调节是第一性的,是
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是流通领域本身的总表现”①,它是一切
经济关系的总结合部。这些关系集中在表现为
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及供需双方结构关系,而供需中的诸类关系又以价格的变动反映出来,并进行自发地调节,成为一种波动中的自然制衡机制。这种“无形的手”,表现了
供求规律、
价值规律和
竞争规律的合力,是
商品经济所具有的基本调节功能。
市场调节虽然是自发的,但它是自然进行的基础性的调节,任何以
社会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假如离开市场调节、另搞一套,就必然脱离实际,犹如神经系统脱离有机整体,自然没有存在的依托和载体。我们搞了二十多年的
经济改革,就是要建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加入WTO,其实质是市场经济的泛化,市场机制的强化,
市场规则的普遍化。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行为提出的问题首先是必须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增强社会经济理性。任何凭借“拍脑袋”、不计后果的决策,必须彻底改革,这就要求政府要从无端“管制”转向更好地“
服务”,而要服务好,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来操作。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政府的公共政策水平问题,同时也是政府需要树立的一个新的
经济伦理理念。据学者估计,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20多年,重大决策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5000亿元。按照全社会投资决策成功率70%计,每年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在1200亿元。⑦因此,这种决策体制既不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适应加WTO后
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从目前看,有三点比较突出:一是
政府职能的“越位”现象比较突出,过多的干预正常的经营活动,管了自己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二是对市场尚缺乏科学的、理性的分析,决策上的随意性较大;三是资任意识淡漠。对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后果,很少去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从政府行为分析,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政府的计划调控才会具有科学性、规范性,管好自己应该管的,切实履行其职能,承担其责任。同时,要求政府必须精简、高效、廉洁、公正,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
中国市场化进程的迫切要求,是
政府调控经济必备的伦理理念。
二、以弥补
市场缺陷为政府的伦理责任市场不是主管
道德的组织。
政府的弥补职能,同时又是一种伦理责任。当然,
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和程度与市场发育程度有很大关系。就
中国目前来说,由于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市场运作还有待规范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干预的事情就相对多一些,甚至原本就应该由市场去他的事,有时也不得不由政府来暂时承担,待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再转交市场去承担。因此,就是在加入wTo的今天,政府在遵守其国际规则的前提下,还不得不根据中国的国情,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的问题,它通过提供
社会产品,满足人们的需求。政府则致力于弥补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解决
市场失灵问题。具体来说,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活动的五大领域,即利用财政货币政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通过公共财政提供
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求‘通过
税收、
补贴、
转移支付等手段,缓照解社会
分配不公的矛盾;利用
赋税、补贴等办法,消除市场的
外部经济负效果。恢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限制垄断,
保护竞争,维护
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就我国而言,政府还承担有搞好国有企业、壮大
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职能;在
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政府还负有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保卫
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能。至于这两种功能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有效地发挥,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这些客观上要求的职能,都要承担职能的人去认识它,自觉地创造性地执行它,并使之不断完善。
从目前看,政府在弥补
市场缺陷方面,或说
服务方面,应该特别强调,政府要通过制定法律、执行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行为,引导
消费者。例如,
市场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创造平等竞争
环境,限制和制止
恶性竞争及垄断行为;再如,利用质量法、合同法保护名优产品,打击
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非法经营;当务之急是要引导国内各地区、各经济主体不要再各自为政、相互残杀。要尽快打破地区、部门和市场分割的局面,遏制
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使全国尽快形成统一规范的
市场体系。再者,政府要着力解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调节
分配领域中的利益悬殊问题、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问题,特别是要尽快建立
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就业问题、医疗、
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人文
环境、
生态环境等。因为单靠市场很难使经营者顾及全局利益,特别是自然资源的保护、生态平衡、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治安
环境的维持等。为克服和弥补市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政府必须从整个社会发展出发,根据科学技术的要求,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作为整个经济的导向。
这些职能和责任,都是政府应该而且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如果政府职能“缺位”,将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命运和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的
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如就业问题、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市场秩序问题等,尽管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已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市场运作中仍有一些本该政府管的事却没有管好。原因是,一些政府官员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驾驭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是由于缺乏责任意识所致。实践证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决策科学的政府来规导和调控,需要一个具有强烈的伦理责任意识的政府来引导。
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政府作为
宏观调控的主体,作为权力的主体,它是代表公共利益和意志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的首要
道德要求。由于我国处在经济体制的
转型期,一些
政府职能出现了扭曲,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混乱,也直接危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与人民利益、国家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出现了紧张或矛盾。
地方保护主义、由部门利益带来的“三乱”现象,就是近年来一直试图解决但并没有根治的突出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是
转型时期的地方政府职能畸形化的表现。出于地方的眼前
利益(主要与分灶吃饭的
财政体制有关),加上某些地方官员为创造“政绩”的需要,特别是与腐败现象直接联系(权钱交易),一些地方政府不执行国家的统一的法规,不维护统一市场的
秩序,却致力于保护地方上违法经营。如或明或暗地袒护制造假冒伪劣的产品,甚至对国家明令禁止、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药品、食品也加以支持保护;对于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经营不但不制止,反而百般袒护,以至水污染、空气污染屡禁不止,许多应该关闭的小工厂转入地下;破坏信誉,不遵守法规,本地的经营者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罚,地方却拒不执行,有的司法机关有意错判,使得合同法难以贯彻,甚至设法包庇当地人对外地人的诈骗行为;为保护当地新产品划地为牢,不准外地
商品进入,或强行销售当地的新产品,更有甚者,
官员、执法人员同黑势力勾结,保护嫖娼、
贩毒、走私、虚开税票等违法经济活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是当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它严重破坏了市场的
环境,阻碍了公平、开放、统一、竞争的
市场体系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大公害。对此,有些地方官不但不去追究查办,反贩子倒以为是发展地方经济的有效措施。这里既有认识问题,更有利益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得以存在并发展,其实质是它与一些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或者是
经济利益,或者是谋取所谓的“政绩”。他们作为公共利益和意志的代表,其要求是必须代表人民的根本
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但他们的行为却背道而驰。
除了地方保护主义之外,还有部门类利益作祟。一些
行政机关靠
行政性垄断,谋求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人民福利的最大化。这正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三乱”首先造成企业和
消费者负担加重,成本提高,
效益下降。有的企业设法再转嫁给
消费者,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扭曲
经济关系。其次,导致执法不严、
秩序混乱、
经济杠杆失灵、信用意识下降。为了“创收”不该管的乱管,该管的却有意不管,其结果是合格新产品可能销售不畅,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则横行无阻,行业不正之风难以克服。这种群体腐败,正是官员腐败的土壤,致使
政府职能严重扭曲,不仅难以履行其职责,而且从根本上违背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以构筑
信用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伦理体系为政府工作的着力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
社会信用体系是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但目前的情况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社会信用体系在我国刚刚出现,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
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
政府信用也受到挑战,信用问题已日益成为阻碍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的“瓶颈”,成为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信用是一种
经济关系。信用,是借贷活动的总称。在
商品生产和
货币流通条件下,以
商品赊销和
货币借贷的形式所体现的一种
经济关系,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的特殊运动形式。
借贷资本运动形式,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信用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以
延期付款和
预收货款的方式买卖商品的
商业信用;二是银行将集中起来的闲散
货币资本和社会游资,贷放给工商业
资本家的
银行信用;三是公司、商店及银行对个人
消费者提供的分期付款售货及
消费贷款的消贺信用。信用不是一个特有的
经济范畴,而是在
商品货币关系存在,并有一定的发展,信用就随之产生。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资源主要由政府来配置,企业不是独立的
经济主体,企业间隔就无法建立真正的信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信用
经济关系和体系建立的程度,是我国体制是否彻底转型的重要参照。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史,实质上是信用经济建立与发展的历史。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要求信用经济的发展,而信用经济也必然地要求相适应的伦理理念和准则为这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维系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才能面对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由此可见,我们通常讲的信用有两种涵义:一种是经济方面的意义,另一种是伦理的内涵。
经济意义上的信用,反映的是事实层面的客观必然性,即“是什么”的问题,这是经济学所必须探索的。伦理从价值的层面来分析来评价,解决的是“应当”的问题。“应当‘作为一些规范、准则,它既是经济生活的必然性要求,又对经济生活发挥着规导、调节的作用,同时,它又是一种强大的人文力,是经济活动的一种动力,一种不可缺少的资源。
如上所述,由于我国
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之中,作为一种经济关系的
国民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加之政府、企业、个人行为方面存在着的一定程度上的信用缺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信用伦理危机。由于经济活动主体缺乏这一伦理理念和
心理保证,缺乏经济活动的“自律”,因此,直接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比如,厂家之间由于拖欠债务而形成的不信任感;呆坏账的大量存在导致投资方出现“借贷”现象;
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使
消费者不敢放开手脚消费;不少部门统计数字严重失真造成不同范围的经济信息失真,政府无法调控经济等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信用经济,是道德经济。构筑社会
信用体系,包括
信用制度和体系,也包括与信用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伦理,成为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证。在这一问题上,政府仍居于核心位置。因此,政府首先应该成为讲信用、守信用的表率,特别表现在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节方面,反映出政府的形象如何。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调控,尽快建立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民信用体系。最近公布的全国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就是把企业作为切入点,旨在整肃市场
信用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企业信用工程正式启动。
从目前来看,影响中国政府形象和信用的最大问题是,政府中的少部分人利用其职能,搞经济腐败,致使社会各阶层腐败之风滋长蔓延,政令不通,
社会信用体系发生危机。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事权钱交易,这就使得腐败现象在一些官员中滋长蔓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由腐败带来的损失,不只表现在经济信用上,而且影响了政治状况、党的形象和
政府信用问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矫正、规范
政府职能,必须下决心剔除这一毒瘤。
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正确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职能、提高办事效率,驾驭好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更是建立
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因此,各级政府要按照
国际经济规则,转换、规范
政府职能;树立强烈的法治意识、信用意识、服务意识,从根本上转变陈旧观念。对于政府各级干部的
教育必须经常化、制度化。一方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新形势下,要结合新矛盾、新问题来探索
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有效路径,同时,也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
经验。另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业务学习,懂法守法,熟悉政策和规则,正确把握界限,提高办事能力和效益,使政府的管理更符合
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和要求,在建立国民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伦理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