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
市场垄断、
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部门干涉企业
经营行为、
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
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
产业政策、
财政政策等经济和
社会政策。因此,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一个行为是否构成
滥用权力,其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如果国家的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某种
限制竞争行为,而政府或其所属机构违背规定采取了这种行为,这就构成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行政性垄断首先也是一种
经济垄断一经济上的、经济领域的、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而不是以
行政权力垄断为目的。只是这种经济上的垄断实现的原因是行使权力的结果,而不是或主要不是企业所能直接做到的。行政垄断的实质,是行政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而运用于市场关系中,从而实现行为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它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因此,行政垄断本质同样是经济垄断,行政权的介入是垄断力的来源。在既定的
相关市场上,行政权力的来源是唯一的,因而行政垄断主体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限制竞争的效果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表现也没有区别,即同样使得在即定的相关市场上,形成一种
垄断状态。
首先,从
行为主体看,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
实施者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
行政手段将
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
行政权力,而非
经济性因素。它始终是由非经济性的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其作用的
经济主体往往达不到规模优势的水平,技术、设备也未必先进,经营的又多是缺乏
替代品的产品,于是,就会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这些主体本身的
经营状况很可能是低效和落后的,而却又凭借行政垄断获取丰厚的利润。这一状况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性垄断对竞争过程的扭曲和对竞争结果的破坏。
第三,从
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具有
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
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从于
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
生产布局、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
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
市场壁垒,阻碍
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干部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与政治危机。
即指经济生活中的某些部门、行业利用本部门、本行业的
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控制市场,独占经营,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
即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狭隘的
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的行为。它人为地制造了本地区企业与外地企业间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和
竞争条件的不相同,使本地企业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其具体表现形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