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
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
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
目的
目的是运用科学的检验技术和方法,正确地评定商品质量。任务是从商品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出发,分析和研究商品的成分、结构、性质及其对商品质量影响,确定商品的
使用价值;拟定商品
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运用各种科学的检测手段评定商品质量,并确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商品检验的
科学方法和条件,不断提高商品检验的科学性、
精确性、可靠性,使商品检验工作更科学化、现代化;探讨提高商品质量的途径和方向,促进商品质量的提高,并为选择适宜的包装、保管和运输方法提供依据。在进出口贸易中尤为重要。
内容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主要以
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
类型
按检验目的的不同,通常可分为
生产检验、验收检验和
第三方检验等三种
1、生产检验:又称第一方检验、卖方检验。是由生产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自行设立的
检验机构,对所属企业进行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产品的自检活动。目的是及时发现
不合格产品,保证质量,维护
企业信誉。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应有“
检验合格证”标志。
2、
验收检验:又称第二方检验、买方检验。是由商品的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及其
顾客利益,保证所购商品符合标准或合同要求所进行的检验活动。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反馈
质量信息,促使卖方纠正或改进
商品质量。在实践中,商业或
外贸企业还常派“驻
厂员”,对商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产方解决。3.第三方检验:又称
公正检验、
法定检验。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如
公证鉴定、仲裁检验、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等。目的是维护各方面
合法权益和国家权益,协调矛盾,促使
商品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
接受检验商品的数量不同,可分为
全数检验、
抽样检验和免于检验
1、全数检验:又称全额检验、百分之百检验,是对整批商品逐个(件)地进行的检验。其特点是能提供较多的质量信息,给人一种心理上的放心感。缺点是由于检验量大,其费用高,易造成检验人员疲劳而导致漏检或错检。
2、抽样检验:是按照已确定的
抽样方案,从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少量商品用作逐一测试的样品,并依据测试结果去推断整批商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检验。它具有占用人力、物力和时间少的优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
准确性,是比较经济的检验方式。但检验结果相对于整批商品实际质量水平,总会有一定误差。
3、免于检验:即对于
生产技术水平高和检验条件好、
质量管理严格、成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企业生产出来的商品,在企业自检合格后,商业和外贸部门可以直接收货,免于检验。
按商品内、外销售情况,有内销商品检验和
进出口商品检验两种
1、工厂签证,商业免检: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签证后,销售企业可以直接进货,免于检验程序。该形式多适用于生产
技术条件好,工厂检测手段完善、产品质量
管理制度健全的生产企业。
2、商业监检,凭工厂签证收货:商品监检是指销售企业的检验人员对工厂生产的半成品、成品及包装,甚至原材料等,在工厂生产全过程中进行
监督检验,销售企业可凭工厂检验签证验收。该形式适用于比较高档的商品质量检验。
3、工厂签证交货,商业定期不定期抽验。对于某些工厂生产的质量稳定的产品,质量信得过的产品或
优质产品,一般是工厂签证后便可交货,但为确保商品质量,销售企业可采取定期不定期抽验的方法。
4、商业批检:商业批检是指销售企业对厂方的每批产品都进行检验,否则不予收货。此种检验形式适用于质量不稳定的产品。
5、行业会检:对于多个厂家生产同一种产品,在同行业中由工商联合组织行业会检。一般是联合组成产品质量评比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业产品进行检验。
6、
库存商品检验:仓储部门对
贮存期内易发生质量变化的商品所进行的
定期检验,目的是及时掌握库存商品的质量变化状况,达到安全贮存目的。
7、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令规定,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执行强制性检验。其方法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
经济合同或标准进行检验,对合格商品签发
检验证书,作为
海关放行凭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或进口。
8、
公证检验:公证检验是不带强制性的,完全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接受办理的各项鉴定业务检验。商品检验机构以非当事人的身份和科学公正的态度,通过各种手段,来检验与鉴定各种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贸易双方鉴定的合同要求或国际上有关规定,得出检验与鉴定结果、结论,或是提供有关数据,以便
签发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等。
9、
委托业务检验:委托业务检验是我国
商检机构与其他国家商检机构,开展相互
委托检验业务和公主鉴定工作。各国质量认证机构实行相互认证,大大方便了
进出口贸易。
按检验是否具有破损性,可分为破损性检验和非破损性检验
1.破损性检验是指为了对商品进行各项
技术指标的测定、试验,经试验后的商品会遭受破损,甚至再无法使用的检验,如
加工食品罐头、饮料以及茶类等的检验。
2.
非破坏性检验是指经过检验的商品仍能发挥其正常
使用性能的检验,如对电器类、纺织品类等的检验。
工作概况
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商品检验是伴随着
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门
应用技术学科。但商品检验正式成为一门科学,正式成立商品检验机构,则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有悠久的历史,但是,现代化的
贸易方式直至19世纪才逐渐发展起来,首先,在我国沿海开放口岸和城市出现了从事
国际贸易活动的
洋行、轮船公司、银行等专门机构,一些专门检验机构也陆续产生。
1901年上海成立了棉花检验所,专门检验我国出口的棉花,以后天津、
宁波相继成立棉花检验机构,上海成立出口肉类检查所、
万国生丝检验所等。
1928年当时的
中华民国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1929年成立了上海、汉口、广州、
青岛、天津五个商品检验局,自此,我国开始有了国家设置的检验机构。
1932年
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10月成立中央贸易部,全国商检工作归其统一领导。
1952年,贸易部分为
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
领导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1984年,国务院重新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1989年2月21日,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它们是现今最重要的关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
原则性法律文件。
我国内贸商品的检验
1、我国内贸商品检验的机构
我国
国内市场上的商品质量,有四支力量从三个方面进行检验。生产企业为第一方检验;商业企业及用户、消费者是第二方检验;技术监督部门是第三方检验。
商品检验工作是起始于
生产领域,终止于
消费领域,以
流通领域为重点的一项工作。
(1)工业品的检验:对于产品质量稳定、检测条件与检测手段完备、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尤其是通过
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商业部门可凭工厂的签证予以免检。对于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检测条件和检测手段比较完全的企业,为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对消费者负责,可由工厂签证,商业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对产品质量不稳定、
生产工艺落后、
检测技术和手段不完备的生产企业,商业部门应对其生产的每个批次的商品,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进行检验,把好进货质量关。另外,国家执法机构,如国家质量检验局、各级
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设置的检验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验。
(2)农产品的检验:对于
大宗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商业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将标准传授给农民,组织农民自收自检,把相同级别的农产品集中在一个批次发货,商业部门进行抽检。对于零星产区或者新发展起来的产区,由于农民对标准还不能熟练地掌握,商业部门在收购时应按标准对每一件商品实施严格的检验,同时要向农民宣传如何贯彻有关标准。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商品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由国家设置的检验管理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批准的第三方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检疫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
2、我国的进出口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国家
商检局,是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政府机构。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称商品检机构)管辖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商检局及
商检公司主要机构共有35个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厦门、深圳、宁波等。中国商检的英文名称及代号为:China import/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CCIB。
3、进出口商品检验和鉴定工作程序
一般来讲,大致要经过接受报检,抽样制样,检验
拟稿,签证放行等环节。具体就是由具有申请检验资格的单位,按照申请检验鉴定的工作项目,填写报验单,提供应附的有关单证,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商检机构受理报验申请后,经
专业检验人员经过一系列的抽样、制样以及检验鉴定工作,拟制检验鉴定结果证稿,最后签发相应的检验或鉴定证明书。
方法抽样检验类型
抽样方法大体上可分
百分比递减法和计数抽样法两类。百分比递减法是历来各国较普遍采用的抽样方法,它是按统一规定的一定百分比例进行开件,平均普遍地抽取样品,批量大的按规则减低百分比例。
60年代,国际上逐步推广采用
数理统计学和
概率论为理论基础的计数抽样法,我国从1992年开始,对部分商品采用
计数抽样法,并且不断地扩大其
应用范围。出口商品的抽样方法,
外贸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抽样检验方法
广泛采用随机抽样,即整商品中的每一件商品都有同等被抽取的机会,抽样者按照随机的原则、完全偶然的方法去抽取样品,比较客观,适用于各种商品的抽样,常用的拣样方法有以下几种:简单随机拣样法、
分层随机抽样法、多段随机拣样法、系统随机拣样法
检验的方法
商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很多,通常分为
感官检验、
理化检验、生物学检验法等几个方面:
它是借助人的
感觉器官的功能和实践经验来检测评价商品质量的一种方法。也就是利用人的眼、鼻、舌、耳、手等感觉器官作为检验器具,结合平时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商品外形结构、外观疵点、色泽、声音、气味、滋味、弹性、硬度、光滑度、包装和装潢等的质量情况,并对商品的种类品种、规格、性能等进行识别。主要有:视觉检验、听觉检验、味觉检验、嗅觉检验、触觉检验。
感官检验法在商品检验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任何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是先用感觉器官来进行评价质量的,所以感官检验十分重要。感官检验法的特点:
(1)方法简单,快速易行。
(2)不需复杂、特殊的仪器设备和试剂或特定场所,不受条件限制。
(3)一般不易损坏商品。
(4)成本较低。
感官鉴定法在
商品鉴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任何商品对消费者来说总是先用感觉器官来进行评价质量的,所以感官鉴定十分重要。因此在工业和商业的产、供、销过程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感官检验法的局限性:
(1)不能检验商品的内在质量,如成份、结构、性质等。
(2)检验的结果不精确,不能用准确的数字来表示,是一种定性的方法,结果只能用
专业术语或
记分法表示商品质量的高低。
(3)检验结果易带有主观片面性,常受检验人员知识、技术水平、工作经验、感官的敏锐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再加上
审美观不同以及检验时
心理状态,影响结果的准确性,故使检验的结果有时带有一定的
主观性,科学性不强。
是在实验室的一定
环境条件下,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和试剂,运用物理、化学的方法来检测评价商品质量的一种方法。它主要用于检验商品的成分、结构、
物理性质、
化学性质、安全性、
卫生性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性等。
(1)检验结果精确,可用数字定量表示;(如成份的种类和含量、某些物理化学、
机械性能等);
(2)检验的结果客观,它不受检验人员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使对商品质量的评价具有客观而科学的依据;
(3)能深入地分析商品成分内部结构和性质,能反映商品的内在质量。
理化检验法的局限性:
(1)需要一定仪器设备和场所,成本较高,要求条件严格;
(2)往往需要破坏一定数量的商品,消耗一定数量的试剂,费用较大;
(3)检验需要的时间较长;
(4)要求检验人员具备扎实的基础
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术。因此,理化
检验法在商业企业直接采用较少,多作为感官检验之后、必要时进行补充检验的方法,或委托商检机构作
理化检验。主要有:
物理检验法、化学检验法。
(三)生物学检验法
是通过仪器、试剂和动物来测定食品、药品和一些日用工业品以及包装对危害
人体健康安全等性能的检验。
检验
商品品质需采用的检验方法因商品种类不同而异,有的商品采用感官检验法即可评价质量(如茶叶),有的商品既需要采用感官检验法,也采用理化检验法(如
搪瓷),有的商品需以理化检验的结论作为评价商品质量的依据(如钢材)。要使商品检验的结果准确无误,符合商品质量的实际,经得起复验,就要不断提高检验的技术和经验,采用新的检验方法和新的检测仪器,随着科技发展,使
理论检验方法向着快速、准确、少损(或无损)和自动化方向发展。
是根据合同和有关
检验标准规定或申请人的要求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特性、运用人的感官或化学、物理的等各种手段进行测试、鉴别。其目的就是判别、确定该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商品质量条件。包括外观品质和
内在品质的检验。
1、外观品质检验:是指对商品外观尺寸、造型、结构、款式、表面色彩、
表面精度、软硬度、
光泽度、新鲜度、
成熟度、气味等的检验。
2、内在品质检验:指对商品的化学组成、性质和等级等技术指标的检验。
规格检验
规格表示同类商品在量(如体积、容积、面积、粗细、长度、宽度、厚度等)方面的差别,与
商品品质优次无关。如鞋类的大小、纤维的长度和粗细、玻璃的厚度和面积等规格,只表明商品之间在量上的差别,而商品品质取决于
品质条件。
商品规格是确定
规格差价的依据。
由于商品的品质与规格是密切相关的两个质量特征,因此,
贸易合同中的
品质条款中一般都包括了规格要求。
数量和重量检验
它们是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基本计量和
计价单位,直接关系着双方的
经济利益,也是对外贸易中最敏感而且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之一。它们包括了商品个数、件数、双数、打数、
令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和重量等。
包装质量检验
商品包装本身的质量和完好程度,不仅直接关系着商品的质量,还关系着
商品数量和重量。一旦出现问题时,是商业部门分清责任归属、确定索赔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检验中发现有商品数(重)量不足情况,包装破损者,责任在运输部门;包装完好者,责任在
生产部门。包装质量检验的内容主要是内外包装的质量。如包装材料、
容器结构、造型和装潢等对商品贮存、运输、销售的
适宜性,包装体的完好程度,
包装标志的正确性和
清晰度,包装
防护措施的牢固度等。
商品
安全检验是指
电子电器类商品的漏电检验,
绝缘性能检验和X光辐射等。商品的卫生检验是指商品中的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的检验。如
食品添加剂中砷、铅、镉的检验,茶叶中的农药残留量检验等。
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内容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海损鉴定、
集装箱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残损检验、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检验、
货载衡量、产地证明、
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的检验。
我国加入WTO后,可直接参与对WTO成员国在制定新的
技术法规、标准和
合格评定程序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对我国的商品检验工作既面临新的机遇,也带来更大的挑战。
重要性进出口检验
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
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商品检验意义
1.商检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即商品检验是进出口
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2.它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
国民健康、
保护动物、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
技术法规和
行政措施。
3.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我国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该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应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
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商品检验作用
商品检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2. 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3. 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4. 办理索赔的依据。
5. 计算关税的依据。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商品检验范围
(一)对列入<<种类表>> 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
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运载工具的
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
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 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中,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以买卖合同(包括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有关条款为准则。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
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
出证的,或国外要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
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法律释义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是指
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
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为了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和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实现了“三检合一”,解决了多年来存在的重复检验、交叉管理的痼疾,提高了通关效率。2001年,根据我国深化
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
垂直管理。根据本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国家商检部门)“
三定方案”的规定,其在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商检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
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商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
外商投资财产
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施
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
免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组织和管理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审批并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含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设立了58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商检机构),其中直属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5个,分支局278个,办事处272个,人员共3万多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实施进出口商品认证认可工作;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卫生
注册登记;实施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把关、做好服务。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