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
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又在另一个国家再一次通过该国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就被视为拥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国籍种类
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用
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
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
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
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归化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
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
婚姻、
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
领土变更
一是
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
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
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
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国籍变更
国籍丧失
(1)自愿丧失。又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出籍,即原具有某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要求退出这一国籍。第二,具有双重国籍或
多重国籍的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国籍,而放弃其他。
(2)非自愿丧失。包括由于婚姻、
收养、入籍或领土变更等事实,造成自动丧失原有国籍。有些国家还规定可以剥夺国籍。
国籍恢复
因各种原因丧失国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重新取得原有国籍。中国《国籍法》第13条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
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冲突
即如何确定当事人本国法的问题
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冲突法多区分不同情况,采用下列方法解决:
(1)如果当事人的两个或多个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一般以内国国籍优先,即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因为每个主权国家均有权决定谁是它的公民,而没有义务屈从于另一国的相抵触的规定。
(2)两个或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的实践不一致,主要有以下解决方法:
①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②按国籍取得的先后来确定。
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理由是既得权应受到尊重。但生来取得的多个国籍,往往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另一种做法是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理由是当事人有选择国籍的自由。但在生来取得的情况下,多个国籍可能同时取得,无先后之分。
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国籍国。这一方式更为合理,但判决上不如前两种方法确定且简便易行。确定哪一国国籍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时,主要应考虑:当事人在哪一国出生,在哪一国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哪一国行使政治权利,在哪一国从事业务活动等。
有时还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如他的日常行为与内心态度倾向于哪一国。
全球现状
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亚洲
欧洲
北美洲
南美洲
大洋洲
非洲
埃及、
刚果共和国、摩洛哥、
喀麦隆、埃塞俄比亚、
索马里、
亚速尔群岛(葡)、
马德拉群岛(葡)、
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吉布提、
乌干达、加蓬、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
苏丹、
布隆迪、贝宁、多哥、利比亚、
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
科特迪瓦、
乍得、
卢旺达、南非、
尼日利亚、冈比亚、
马里、
布基纳法索、佛得角、
塞拉利昂、利比里亚、
加那利群岛(西)、
安哥拉、
塞内加尔、塞舌尔、
纳米比亚、
斯威士兰、
毛里求斯、
马达加斯加、
科特迪瓦、
留尼汪(法)、
圣赫勒拿(英)、莱索托,共49个。
我国政策
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①坚持一人一个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
②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③选择了中国国籍的
华侨,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发展历史
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中国第一部国籍法《
大清国籍条例》后,中国一直奉行血统原则:不管出生在哪里,只要是中国人的后裔,就是中国人。如在
东南亚当地出生的中国人的后裔,就自然拥有了双重国籍。
在1955年印尼
万隆会议上,中国就和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取消华侨的“双重国籍”身份,让他们必须选择一种国籍。
1980年9月10日,第五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现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明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是:
(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我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
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的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
近亲属;(2)
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建议
2003年,由
陈铎、
叶佩英等12名全国政协委员曾提出《关于撤销“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
2004年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172号
案由: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公安部研究办理内容:1980年颁布的《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据知,自建国以来,我国也是不承认中国公民双重国籍身份的,此举在过去冷战及阶级斗争时期,对维护国家尊严、
外交事务、
侨务、国家安全等方面起过一些作用。随着我国不断对外开放,在国外学习、生活、工作的中国人越来越多。新移民同老移民华侨们同样碰到难题。为了在居住国能较好地生存(考驾照、买车、纳税、上保险、上学、就业等等),这些华人新移民不得已只好选择居住国的身份甚至入籍。因我《
国籍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于是不少华人只好心照不宣地保留两个国籍,有了双重身份,驻外使领馆一般也只是睁一眼闭一眼地对待这些华人。绝大多数这类华人心在祖国、情在祖国、根在祖国。
2004年12月28日下午,在广州举行的留交会留学人员代表座谈会上,国家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透露,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人才,中国正在考虑效仿印度,为海外人才实行“双重国籍”的优惠政策。
2005年,民建中央在两会上建议:应修改《
国籍法》,对应承认双重国籍。同时提出,若立即修改《
国籍法》有难度,可效仿港澳地区,弹性处理华人国籍问题,“如借鉴针对港澳台同胞的《
回乡证》制度,给
外籍华人颁发《外籍华人回乡证》,也可参照香港的做法,向加入外国国籍的居民颁发《中国公民(海外)护照》作为返乡‘旅行证件’”。
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市侨联主席朱世增在全国政协大会上建议,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乃是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广大海外华人积极参加我国的经济建设、从法律上保护全世界华人华侨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在今时今日的中国,修改《
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刻不容缓。
2011年3月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专职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建议,在双重国籍还未出台背景下,为吸引并留住高层次人才,应建立特殊人才护照制度,以人才护照替代大部分国籍政策的职能。
2011年3月,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韩方明委员的提案—关于设立“海外公民证”和“海外华裔卡”,吸引华人华侨人才的建议的提案。
2011年6月29日,央视引述中国人保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双重国籍”。最现实的做法是进一步完善永久居留制度(即中国“
绿卡”),为已取得外籍的留学归国人才提供便利。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华东师范大学博导
叶建农提出,“双重国籍”越来越多地成为没人管的“潜规则”现象。他建议针对“双重国籍”,中国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认真监管,按照《
国籍法》严格堵死这种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叶委员说,他个人觉得双重国籍没什么不好,“或许我还赞成”。
2013年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对普通公众而言,这原本是个关注度不会太高的法律案,然而,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的公开发言,经媒体报道后,却引起了公众极大关注。
“双重国籍”现象正式进入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视野。最近几年,随着新一波新富阶层移民潮的兴起,以及频频曝出的“裸官”及贪官外逃事件,社会各界对“双重国籍”现象的关注愈发强烈。然而,在如何看待及治理双重国籍上,民间、学术界乃至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一直存在着分歧。
“双重国籍”潜规则
我国1980年实施的《
国籍法》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通过跨国婚姻等其他方式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双重国籍的优势是,可以“两头占好处”:既能享受欧美国家优渥的社会福利,又能在国内投资时得到特殊照顾,且不必承担来回奔波办签证以及购房、就业、医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这对于新一波海外移民潮的主力军—中国新富阶层更是如此,他们多是投资移民,但主要生意仍在国内,对他们来说,能同时保留中国国籍显得更有必要。
因此,最近几年,加入外国籍的华人为了能同时保留中国
户口,不少人刻意隐瞒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事实,有的甚至采用改名、第三国(地区)过境等“暗箱操作”的手法。这也导致了当下的乱象:明明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却有大量的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存在。
两种思路交锋
事实上,“双重国籍”还成为一些贪腐官员“
暗渡陈仓”、试图逃避打击的另一手段。然而,多起逃亡境外的贪官,不少是借助他国的护照出逃的。《
人民日报》曾刊发中央纪委研究室原副局级检查员、监察部监察专员邵景均执笔的文章称,一些违纪违法官员“有的甚至通过各种关系,秘密取得外籍身份或者双重国籍”,这也是我国在反腐斗争中需要注意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因此,国内不少民众呼吁严格管控“双重国籍”。
然而,欧美华人则在不断呼吁中国政府默认或者承认双重国籍。每逢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欧美,或者全国“两会”召开时,这些海外华人就会借助各种管道陈情、呼吁此事。他们认为,当前全球化时代,各国对高端人才的竞争十分激烈。但由于受国籍限制,他们不能自由方便地回到中国来,在签证、定居、人才回流后的家庭安排、子女读书、创办公司等方面仍很烦琐。若承认双重国籍,可吸引这批高端的海外人才和资金、技术进入,缓解中国因人才流失而带来的损失。
据2010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显示,中国正在成为世界上最大移民输出国,时下约有4500万华人散居世界各地,流失的精英数量居世界首位。而招商银行等机构发布的《
201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资产超过千万元的富裕人群中,近60%的人已经完成投资移民或有相关考虑。可以说,时下,中国正面临着资金和精英人才的双重流失。
一些学者因此主张,为了应对高端人才流失的严峻形势,中国亟需修改《国籍法》。他们认为,虽然从主观意愿来看,“单一国籍制”或许能阻止人才和财富的外流。但如果一个人具备了移民欧美的条件和主观意愿,那么,即使剥夺本国国籍,他也会选择移民。
对于外界担心的“双重国籍有助于贪官外逃”,中国欧美同学会一位副会长对《
南风窗》记者说,这种现象的确可能存在,但预防“贪官外逃”主要还是要靠其他措施,譬如,加快官员财产公开步伐、严管官员护照、立法规定“拥有双重国籍不得担任国家公务员”等,而不是因噎废食,据此全盘否定双重国籍。
“疏堵并用”仍是权宜之策
双重国籍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也很明显。首先,是司法管辖权的争议。譬如,一个中国公民若具有双重国籍,一旦他在中国犯罪后,可能会逃往另一国籍国,向对方国家提出外交保护要求,或者该国主张“本国国民不引渡”,这就给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带来了难题。其次,由于双重国籍涉及两个国籍国的政策协调,因此它还有可能招致外交纷争。
“允许双重国籍,确实会给海外华人回国投资、探亲等活动带来方便。但修改国家法律,关键还是要从国家利益高度去考虑,不能仅仅为了照顾一个群体的方便和利益就放弃了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立法原则。”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戴瑞君博士对《南风窗》记者表示,她认为在当前若承认双重国籍“利小弊大”。
此外,对当前阶层分化剧烈、贫富对立意识严重的中国来说,若开放双重国籍政策,实际上是赋予一小部分群体超国民待遇,使其成为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这只会加剧国内大部分民众的“被剥离感”和不平等感。而且,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仍存在,国民尚未完全实现迁徙自由,国内城市新移民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仍没有得到公平对待和根本解决的情况下,贸然启动对海外华人的双重国籍,或将招致国内民众的意见反弹。
因此,对于是否要放开双重国籍的问题,政府一直持低调、慎重的策略,从未在这一议题上有所松口,相关部门也开始收紧和清理事实上已存在的双重国籍。只是这项动作悄然低调启动,并未加以大张旗鼓宣传,不为外界所知而已。
自
北京奥运会后,中国驻外
领事馆开始加大对双重国籍清理的力度。加拿大华人证实,凡是在2007年以后新入加拿大国籍的华人,到中国驻加领事馆申请赴华签证时,必须携带原有的中国护照,由签证官当面注销该护照。这就杜绝了一部分入了外籍却仍持有中国护照的情况。
这种新动向从当下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上也能看到迹象。鉴于我国出入境
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公安、外交等不同部门分别建立的,由于各自为政、信息难以共享,这给隐瞒双重国籍留下了操作空间。因此,这部法律草案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此外,这部法律还规定,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出入境时,边防警察将可采集、存储、比对他们的指纹信息,这也意味着,今后,一个人同时拥有中外护照的情况将会被轻易揭穿。
除了严厉管控和清理双重国籍之外,中国也在采用更灵活的策略来消除单一国籍制带来的不利影响。譬如,在海外人才引进上,中国在2004年就仿照美国,推出了中国“绿卡”(永久居留权)制度。
此外,在《
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第二次审议时,应全国人大部分常委及欧美同学会等多方强烈建议,在普通类别签证中专门新增了一类“人才签证”,以之为变通之策。政府严管“双重国籍”的思路在短时间内不会做出重大调整,但是“双重国籍”仍是未来的政策选项之一。正如知名移民法专家、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刘国福说的,当今世界是一个日益开放的时代,移民正在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各国政策
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尔兰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尔兰国籍后才不具有爱尔兰国籍。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爱尔兰国籍法并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如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同时具有爱尔兰国籍和英国国籍、爱尔兰国籍和美国国籍等。
奥地利一般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对奥地利有特殊贡献者,可保留其奥地利国籍。
根据波兰法律,波兰公民不能同时拥有外国国籍。但实际上持双重国籍的波兰人占有相当比例,政府对此采取默许态度。
波黑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
1999年8月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了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
丹麦《国籍法》未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其第二条第一一三款规定可视为对双重国籍的默认,此即“父母一方”“通过申请或以认同的方式取得外国国籍”,或因“担任他国公职取得外国国籍”,而另一方“仍保留丹国籍者”,“其18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依外国国籍法取得某国国籍。
自2000年1月1日起德国新国籍法实施生效,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
出生地原则,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
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之一。取得法国国籍主要采用出生地制和血缘制。现行法国国籍法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决定的或自然的血缘关系取得法国国籍。对出生在法国或定居在法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出生地(定居地)的关系来获得法国国籍。
荷兰的国籍政策主要采用血统主义原则,即以父母的国籍而不是以出生地来判定新生儿的国籍。凡是父母当中有一方或双方具有荷兰国籍,则新生儿一出生即具有荷兰国籍。荷兰采取有限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做法,即一个具有荷兰国籍的人取得另外一个国籍,如果该国籍不是自己通过主动申请获得的,而是由于出生、结婚等原因被动获得的,则此人可保留荷兰国籍。
阿根廷是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拥有较为宽松的国籍政策,凡是在阿根廷出生的小孩均可自然拥有阿根廷国籍。阿根廷承认双重国籍并与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等国签有双重国籍协议的意思是说,根据阿根廷国籍规定拥有阿根廷国籍的人,如果同时根据阿根廷上述签约国的规定取得了西班牙、菲律宾、意大利等国的国籍的话,他可以同时拥有双重国籍身份,即同时拥有两个国家的公民权。
据2008年11月13日报道,韩国司法部宣布,已经完成一项国籍法修正草案,根据该草案,出生在国外的韩国公民可以同时拥有双重国籍。草案规定,在韩国出生、并居住20年以上的外国人,如果提交一份书面说明,承诺不行使外国人权利,则可以在不放弃母国国籍情况下同时拥有韩国国籍,享受韩国公民权益。但22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须在服完兵役后才能依法取得双重国籍资格。这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军事人才的不断外流。这项条例适用于通过与韩国公民结婚而取得韩国国籍的外国配偶、高技能外国人才、长期居住海外的年长韩国人、被外国家庭领养的韩国公民、在韩国出生并居住超过20年的中国人。而根据韩国现行的法律,外国人在取得韩国国籍的六个月内,必须放弃母国国籍。
韩国2011年修订的法律规定艺人可以有双国籍,所以韩国艺人可以是双重国籍。
2014年5月20日,俄罗斯下议院批准法案,要求俄罗斯人拥有双重国籍需申报,否则将面临刑事追究。
该法案规定,若俄罗斯人拥有其他国家国籍却未向当局申报,将处以罚金20万卢布(5800美元)或400小时社区服务。
批评人士称,该法案会导致拥有双重国籍的人被猜忌,并担心此举目的是通过暗示异见人士服务于外国政府,从而煽动
民族主义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