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
父母的国籍决定出生婴儿国籍的法律原则
血统主义是以父母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法律原则。其中,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单系血统主义”(又叫父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双系血统主义”。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引证解释
有的国家根据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例如侨民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子女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实行血统主义的国家有∶ 中国(两系)、日本(两系)、韩国(两系)、印度尼西亚(父系)、伊朗(父系)等。 日本同中国一样, 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即使取得了别国的国籍也是一时的。这些孩子的国籍必须在22岁之前作出最后的选择。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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