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是以
父母的
国籍决定出生婴儿的国籍而不问出生地何在的
法律原则。其中,依父亲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单系血统主义”(又叫父系血统主义),以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国籍决定婴儿的国籍者,为“双系血统主义”。以纯血统主义原则决定婴儿国籍的国家为数甚少,大多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办法,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即如此。
有的国家根据
出生地主义,有的国家根据血统主义,例如侨民所生的子女,一出生就会同时具有双重国籍,或者父母的国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子女具有
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
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
双重国籍。实行血统主义的国家有∶ 中国(两系)、
日本(两系)、韩国(两系)、
印度尼西亚(父系)、
伊朗(父系)等。 日本同中国一样, 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即使取得了别国的国籍也是一时的。这些孩子的国籍必须在22岁之前作出最后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