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
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或组织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基本解释
协会(英译:Association),美国的《经济学百科全书》中说,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日本经济界人士认为,行业协会是“以增进共同利益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事业者的联合体”。英国权威人士指出,“行业协会是由独立的经营单位所组成,是为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的合理合法利益的组织”。
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各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协会的形成及其作用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二是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三是必须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四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社团。
根据民政部2004年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郝际广说:“从面制品分会衍生出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该协会应该是想通过这个牌子扩大自身影响力,达到垄断业内企业的作用。但既然挂出这个牌子,就应该在民政部门注册,不然便是违法。”
功能
行业协会功能异化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
行政化
行业协会充当政府的助手,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职能,只能依赖行政部门搞活动,有些行业协会只收会费,却不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成为企业的“二政府”,失去了行业协会的本色,致使行业协会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功能。
企业化
某些行业协会以营利为目的,混淆了社团法人与公司法人的界限。而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进行任何收费或者赚取利润的活动,只是表示社会团体取得的财产不能够分配给会员,必须用于其目的事业”。
存在问题
作为社会自治的、非营利性组织之一的行业协会,具有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调的重要作用。而行业协会的功能欠缺及其功能发育不完善,使行业协会无法将市场中分散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发挥社会整合功能,难以打破我国长期以来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经济上的高度统一、社会生活的高度整合的单一的社会机制。缺少作为社会第三部门的活跃力量的行业协会的参与,市场经济很难成熟起来,这将影响到需要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市民社会的形成,也必将难以构建国家—经济—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
造成我国行业协会功能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大多数是由政府兴办的,要么是政府直接或者间接组建行业协会,要么是由政府专业经济职能部门转变为行业协会。因此,行业协会从其诞生时起便打上了很深的“行政”烙印,成为政府的附属、助手,这样必然使行业协会具有本不该具有的许多管理职能,政府官员兼任行业协会的主要领导更加剧了行业协会的行政色彩。这对行业协会的功能产生极大的影响,致使行业协会的独立性不强,缺乏代表性,社会整合力量不足,无法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
存在状况
本质上行业协会属“社会中介机构”。而社会中介机构的特点,在于它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首要表现,就是它的“民间化”,或者叫“非政府化”。对政府,它不是附属物,而是独立的社团组织,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对企业,它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它就是要在许多政府部门不应管又不便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作用。在企业与社会的有关方面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与有关方面进行求同存异的友好协商,以维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转型之后的行业协会最重要的是树立其服务功能。即行业协会为本行业中的企业提供各种有关经营方面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信息服务、产品展览服务、国际商务联络服务等。
行业协会实际上是本行业中所有企业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代言者,应是维护行业内企业获得更好发展的“维利者”。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立法机构或政府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要求及愿望,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和制定,甚至就参与到政府同别国政府所进行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等活动中去。
转型期我国行业协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所含行业覆盖面过窄而产生社会合法性不足。而社会合法性不足,是我国大多数协会“脱胎”于国有官办体制。其会员企业一般不超过全行业总数的40%,大多局限在原部门系统内,而且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覆盖面窄,意味着协会所能掌握的企业和行业的信息不充分,难以发挥综合性的协调功能
在成熟的市场中,行业协会具有不可替代的协调、指导功能。然而中国有些行业协会,专家却认为它不过兼有政府管理和行业协调的“二政府”。而这种定位不准的直接后果,是行业协会在行使功能时,往往过多地维护政府和企业的利益,忽视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
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离不开协商,行会的协商作用是有效竞争的重要前提和条件。行业内务企业之间发生各种利益冲突时,行业协会应从行业整体与根本利益出发,通过各种手段协调企业间的矛盾,以保证行业内部企业的协调发展
成立方法
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可以登记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也可以不通过登记,仅为系统内部活动的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要登记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法人社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成立流程
受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民政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民政部门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成立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民政部门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章程举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JCIA。
第二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是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联合全省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双向服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速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为促使我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住所设在定淮门大街15号(江东北路388号)正泰大厦3单元2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技术进步,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有利行业发展的刊物和有关资料;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勘察设计、科研院所、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推荐选举或建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五)建议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建议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七)建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从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善于思考,为行业发展和主管部门的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九)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正式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主编协会会刊、简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分支机构(分会),代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如评优评奖、会刊、培训、出书、宣传等;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程序后续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议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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