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或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
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
税额大于
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
出口退税业务的
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税额计算
(一)
计税依据 “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
离岸价乘以
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免、抵、退”
税额。
(二)
一般贸易的计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税法规定的
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其中: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
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应退税款
当
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
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
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3)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
运输费、当期
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
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
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月度申报退税时使用的
人民币外汇牌价在季度汇总填报时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③企业实际
销售收入与
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时,
税务机关按
关单金额计算
免抵退税,对关单金额与金额大的差异部分应照章征税。
⑤各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正数时应在
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期内照章纳税。
⑥“应退税款”计算公式内“季度末应纳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⑦只有当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才适用“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其他月份的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只能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⑧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结转下期抵扣的
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当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或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退税知识
办理事宜
作为一家
出口企业,在取得
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
办税员培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
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提供资料
一、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
远期收汇证明;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办理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办理证明
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何时申报
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有
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
消费税。
申报要求
一、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
同类产品出口退税申报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
专用缴款书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二、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三、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
电子信息和进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 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
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
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
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
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
专用税票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
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
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申请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
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