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人民币是指可以自由兑换成外国货币的人民币。1967年11月英镑贬值,我国遭受一定损失,为了避免因外币贬值继续遭受损失,1968年起我国对外贸易实行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即我国的出进口商品都以人民币计价,外国进口商用人民币支付我国出口的货款,我国进口货物也用人民币向外国出口商支付货款。国外银行和进出口商,为了与我国进行贸易,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把外汇卖给中国银行换得人民币,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人民币账户。
在国际贸易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一贯是使用英镑、美元、马克等自由外汇来计价。在60年代中,国际金融市场波动频繁,几种西方货币日益贬值,而那时中国市场物价平稳。在这种情况下,于1968年我国对外贸易开始试行人民币计价。由于当时人民币的币值稳定,使用外汇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买卖双方都可以受益,因而世界上的大银行为了促进与中国进行贸易,先后在中国银行开立了外汇人民币的存款帐号,以便利他们国家的商人与中国进行贸易,收付货款。从此,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用各种自由外汇签订的贸易合同之外,又出现了以外汇人民币计价的贸易合同。外汇人民币的使用范围后来又扩大到非贸易收支方面。如汇款、货款等。但由于它本身并没有任何形式的纸币或硬币,只能通过转帐和国际汇兑来进行帐面上的收付,而不能从任何帐户中直接提取。
外汇人民币与市场经济国家的自由外汇不同,它不允许在国际市场上自由流通。同时,外汇人民币的买卖,要符合一定的范围和规定,通过中国银行进行:
(1)外国商人通过其委托银行向我国买卖人民币,必须凭与我国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办理,并要用双方约定的可兑换货币兑换人民币,存入中国银行开立的特别人民币帐户上,用以支付贸易货款以及与贸易有关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从属费用;
(3)买卖外汇人民币使用的货币,只能是双方银行约定的可兑换货币,原则上应是对方银行所在国货币。如果人民币对该国货币未订汇率,或该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可使用当地银行习惯使用的可自由兑换的第三国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