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
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
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
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
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
结汇后,到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出口企业将
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
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
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
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
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
退税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