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在从事货物出口业务中,不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
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或其他
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划分为7类:
3、未按规定
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逾期、
单证不齐,3 项)。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1项
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
FOB)。实际离岸价应以
出口发票上的
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并按
会计规定做
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还需办理
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
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
企业不得
申报免抵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一般情况来说,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最迟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举例说明:出口日期是2014年6月6日,只要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进行
出口退税申报就不算超期申报,允许享受出口退税
政策。出口日期是2014年12月6日,最迟
退税申报时间也是在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