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
税额与
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
发展
历程
国家对本国居民、暂时居住或不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
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
主体税种,在
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关系到国家
经济安全。
中国在
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
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
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
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
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
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
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
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
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事件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
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
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
非居民,
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 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
中等收入阶层采取
低税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 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
利息税,提高
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
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个人所得税2005年07月26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
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
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11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维持
起征点每月3000元不变。同时,月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这部分税率由5%调整至3%,降低中高档工薪
所得税率的建议则未被采纳。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
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
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9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明确了取消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
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
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纳税有困难、对律师事务所
征收方式核准等3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简化手续、
优化服务,进一步鼓励
科研创新成就,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影响。
分类
个人所得税的
税目可分为三个大类: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这两个大类又可细分为九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税目。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
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年综合征收。为兼顾现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
独资企业所得和
合伙制企业所得纳税人的纳税负担,衔接个人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可将税率简化为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各项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
应税所得额,按年综合征收,分月(或季)预缴、年终
汇算清缴。具体税率表设计如下:
分类所得
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按月(次)分类征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遗产继承所得和
接受捐赠所得等
非劳动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项按月(或按次)征收,不作任何扣除,并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
加成征收。对一次性收入超过100万不超过500万的,加五成征收; 对一次性收入超过500万的,加十成征收。这样既可以适当扩大个人所得税的
税基,又能够强化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
说明:
1、本表
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各种报酬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
比例税率20%征收。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部分超过20000元的,按如下方式加征:
减除财产原值和
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其它所得
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
1、月薪超过3500的(不含保险):所得年终奖÷12 , 然后再乘以对应的税率就是要交的税费了。
2、月薪不超过3500的(不含保险);要先拿出年终奖中的一部分填足月薪3500,然后再所得年终奖÷12!!再乘以对应的税率就是要交的税费了。
修正案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按照日程,会议将在从20日至22日的三天时间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法案进行审议。此次对税法修正案的审议,最受关注的就是个税的工薪所得税起征点问题。据多家权威媒体透露,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
税率结构由9级
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可能调为3000元
本轮个税法修订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个税的工薪所得
费用扣除额度(也即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我国现行的个税工薪起征点所得费用扣除额是2007年确定的2000元。纳税人在缴纳个税时,用每月的工资所得先减去“
三险一金”,再减去2000元的起征额度,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就得到应缴的税款。
据悉,此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曾两次调整,第一次是2006年,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第二次是2008年,由1600元调为2000元。
本次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度(即起征点)的调整,在过去几个月中,产生了多种传闻。有认为2500元,也有认为是3000元。
而据《
中国证券报》报道,个税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额预计会调整为3000元。据
中新网财经频道记者从几个权威途径获得的消息来看,起征点调为3000元应该是较为可信的。
2、累进税率由9级调为7级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一共9级。第一级是扣除起征点后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对应5%的税率;第二级是扣除起征点后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对应10%的税率;第三级是扣除起征点后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对应税率为15%。以此类推,最后一级是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超过10万元的部分,其对应税率达45%。
而本次个税法修订,将会改革9级累进税率。据中新网财经频道从权威部门获悉,本次个税法修订可能会将现行工薪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可能会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
有专家估算,受提高起征点与税率调整等影响,最终可能会使国家个税收入减少1200亿元左右。而
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
收入总额约 4800亿元。显然本次个税法修订完成后,将使得国家的个税收入大幅减少。相应地会造成一些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应对。
3、二审若获通过最快下半年实施
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在经过多次讨论与修订后,将在4月20至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上进行初审。如顺利通过,将于6月底进行二审,二审获通过则最快于下半年颁布实施。
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
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
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
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
安家费、退职费、
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
离休费、离休
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
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
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
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
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
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
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
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
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
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
应纳税额中
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
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
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
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
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
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
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
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
纳税申报: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
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
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
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
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
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
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
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
变更登记的,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
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
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
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
附加减除费用。
例:已婚人士小李在北京上班,月收入1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每月租金4000元,有一子女上幼儿园,同时父母已经60多岁。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
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
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90元个税。
根据新政策,小李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1200元扣除、
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赡养老人1000元扣除(跟姐姐分摊扣除额),所以,个税=(10000-5000-2000-1200-1000-100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