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
专利权、
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
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
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
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
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
生产费用来进行登 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
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概述含义
(1) 含义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
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
非权利所有人在使用该权利前,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或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将被视为
侵权行为,要负
法律责任。
权利费(royalties)和许可费(
licence fees)彼此间本无本质区别,因此,《协议》即是将它们放在一起使用的。
专利范围
一般说来,特许权利费是指为获得使用以下权利而支付的费用:
★与制造被估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等;
上述支付的对象可以归纳为权利、信息和服务等三类。这些权利有的已为法律所确认、规范和保护(如专利、著作权、
注册商标等),有的尚未被法律所确认(如信息、服务、诀窍)。
以上所说的“
专利权”是批由专利注册机构授予发明者或者
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独家创造使用和转让
技术发明的权利;所说的“
商标权”,是指为标识某种商品而专门使用特定词语、名称及图案的权利;所说的“著作权”是指书籍、美术作品、音像制品的创作人以及他们授权的出版商所拥有的制作、出版、发行上述作品及
复制品的权利(不包括
稿酬所得);所说的“
非专利技术”,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为生产某种产品或某项
工艺技术所需的一切
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或其组合,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数据、
工艺流程、配方等。
个人在出让以上这些权利时所取得的所得就是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使用费范围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
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
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
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特别说明
某项特许费是否构成被估货物的一项
销售条件,我们也可根据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相互独立来判断。若不是相互独立的,则该费用就构成了一项销售条件,须计入
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的种类:中
商标权 专利权 经销权 版权 诀窍
商标权 :重点
商标(trademarks)是制造商或经销商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是其商品或
服务质量的一种承诺。
商标经政府有关部门
核准注册,称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取得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想使用该已注册的商标须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人)签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海关估价所涉及的商标是指已在进口国注册、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并且是进口商为了在进口国内转售进口货物而购买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