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以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因特许权属于一种产权,具有获利的效能,能得到相应的报酬,故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依法征收所得税,我国《
个人所得税法》就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20% 比例税率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人从事
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
营业税)。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
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