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权利”的对称。
英国行政法用语。是指
政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给予、停止和取消“施舍”或“赏金”,接受人对这些“施舍”或“赏金”没有固有的权利,这些“施舍”或“赏金”可以在没有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被拒绝或撤销.,而有关权利的拒绝或取消必须有正当程序。主要的特许权案件包括许可证、移民、政府雇佣与政府合同、政府福利等。特许权的观念是在政府职能比较狭窄的时期产生的,影响比较小。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国家福利事业的发展,特许权的观念使受惠于政府的公民丧失法律保护,从而对行政权的滥用缺乏对抗手段,从而引起人们的批评。人们认为政府给予公民便利,亦应有适当的方式,不能武断专横。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中,法院的判决意见与传统的特许权概念分道扬镳,特许权和权利的二分法在行政程序中被彻底消除,从而特许权案件中只保留了外国人入境的案件。不过特许权观念的消失不意味着正当法律程序是要求政府在采取与特定个人相关的行动之前都必须举行审讯。
特许权的具体组成和特许经营的模式有关,不同的特许经营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特许权。遵照特许权由简单到复杂的顺序,按单一元素到综合模式级别可以把特许经营分为以下六种基本类型:商标特许经营、产品特许经营、
生产特许经营、品牌特许经营、专利及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