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指香港地区对获得
利息收入的人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包括在香港来自债券、房地产的典当、抵押借据、
存款、借款、暂支或其他债务所获得的利息,除另有规定免税外,都应当按规定征税。确定利息来源的方法分提供信贷
检验法和操作检验法两种。 前者适用于对营业和个人利息来源的确定,即根据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的地点来确定其利息的来源; 后者适用于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利息来源的确定,即根据进行交易并由此赚取实质盈利的地点确定其利息的来源。
术语简介
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
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
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根据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
发展
国际
征收利息税是一种
国际惯例。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都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
应税项目,多数
发展中国家也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只是征税的办法有所差异。
据财政部提供的世界上26个
国家和地区对个人存款利息征税的资料表明,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将利息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
征税范围。在具体 计征办法上,利息所得不仅限于个人获得的银行
存款利息,还包括企业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
投资收益等。总的来说,国际上征收利息税有
三种方法。第一种,先对个人利息所得按
比例税率预扣税款,年终再并入个人全年
综合收入,按
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种做法属于实行综合
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办法。实行该办 法的多是发达国家。第二种,对个人利息所得在支取利息时
分项征税,按比例税率扣缴。年终不再将利息所得并入全年综合收入进行汇算清缴。这种分项征税方法, 多在
发展中国家实行,少数发达和
中等发达国家如日本、
比利时、
芬兰、
新西兰也实行这种办法。第三种,由纳税人选择综合纳税或者分项纳税。
国内
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三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
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
工资制度,人们的
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0年通过的《
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
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随后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不论什么时间存入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征收所得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2007年6月27日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这一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停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对运行八年的利息税调整已经被提上日程,而且已经不远了。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由现行的20%调减为5%。
2008年10月8日国家宣布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同时
存款利率下调0.27个
百分点。因为利率调整幅度小于利息税转化为利息的调整幅度,所以此次调整对居民储蓄的影响是正面的。具体办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的利息所得,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取消利息税促使投资者将
股票投资化为储蓄,有利于降低股票的需求。
作用
一、通过税收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调节财富不均和贫富差距。
三、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领域转移。
通过降低
私人投资的
机会成本,推动私人投资的增加,形成
社会投资持久的增长机制。
五、增加财政收入。
利息税作为财政的一个稳定收入来源,每年的规模不断增加。2006年利息税总额达到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
在征收利息税的初期,全国
居民储蓄存款增幅确实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上涨,居民消费也开始出现活跃的局面。
征收效果
利息税的征收对抑制储蓄的增长几乎没有任何作用。相关数据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在2000年只有60000亿元,利息税收入150亿元。2001年
储蓄存款余额为70000亿元,增长比率为16.7%,利息税收入为279亿元。2002年
储蓄率增长比率达到24.29%,而在2003 年更是达到最高增长比率26.44%。同样,利息税也就逐年增加,2004年
利息收入达到320亿元。储蓄率从2000年到2004年,每年都以10%以上的比率递增。这说明,征收利息税无法阻止储蓄的增长。大量调查表明,
居民储蓄的目的并不是单纯的为了“吃利息”,而是由于对
预期收入不确定性和未来支出不确定性的预防,目的是为日后养老、
子女教育、防范失业等做准备,不论利息税多高,这些储蓄都不会有明显减少。利息税对分流储蓄的作用因此而变得无效。
利息税的增收同样也没有能够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从1996年到2004年中国
统计年鉴中可以查到,
居民消费由1996年的32152.3亿元逐年递增,到2004年已经达到58994.5亿元。居民
最终消费构成在1996年最高为80.4%,到1999年下降为79.1%。2000年由78.6%下降到2004年的78.2%。这说明,尽管居民消费
绝对数每年递增,观察消费构成就可以看到;在开征利息税后,居民消费再也没达到1998年以前的水平,农村居民消费更是逐年减少。当然利息税只是影响消费的一个因素,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可以证明,政府试图通过征收利息税来刺激消费的目的收效甚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如果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再加上利息税,很多时候存款实际上已经是
负利率,这等于间接减少了
居民收入,而增加居民收入从来都是刺激消费的强大推动力量,开征利息税等于反其道而行之。
利息税也没有能够缩减
贫富差距,相反,从开征利息税至2008年,恰是我国贫富差距以更快速度拉大的时期。我国的储蓄状况是,80%的人拥有20%的存款,而我国的利息税征收既没有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所得税收
优惠原则,也没有采取
累进税率的规则,而是按照20%的比例“一刀切”征收,这对富人的影响有限,而对穷人尤其拥有
预防性储蓄的损害则比较大,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
社会公平。
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
中低收入民众,这是由于在中国的
投资渠道比较缺乏,股票
期货市场不完善,没有相对完整的风险
管理机制,导致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储蓄只能存入银行,不敢进行风险投资获取较大收益。富裕阶层的钱除了保障其优越的生活开支以外,剩余的钱要么投入再生产,炒股或者房地产,几乎不会用于储蓄。征收利息税更是让富裕阶层极少存款,所以利息税对这部分民众影响很小,利息税主要还是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存废之争
取消的理由
一:利息税主要来源于
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这些人群
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
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
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征收范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逃税手段避税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
二:1999年-2006年七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
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
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
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
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
三:
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由当年通货紧缩变为当前轻度和局部的
物价上涨。
5月份,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为3.4%,一年期银行
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后
实际利率为2.44%),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
保留的理由
一:征收利息税不是我国的“发明”,也不是唯我国所独有。
对银行存款的
利息收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一些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过,而且从国际经验来看,它也是一项促进消费的强有力政策。依照我国的税法,
银行存款利息也是收入,理应纳入征税范畴。
二:利息所得作为
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利息税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项目。
应该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整体来考察利息税的问题,判断
税负是否合理要着眼于整体税制。其实践意义则在于,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实行不同税率的
分类税制,将向利息所得纳入统一的个人所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向转变。
三:我国的利息税作用有限只说明我国利息税制需完善。
如果说7年多我国的利息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只说明我国的利息税制还不完善、相应的
制度建设还不成熟、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到位。
相关算法
〔1〕国家规定,存款的利息要按[5]%的税率纳税。
税前利息
利息税简介
〔3〕利息税=[本金]×[利率]×[存期]×[税率]
纳税后的利息
〔4〕纳税后的利息=利息×(1-利息税)
降息政策
中国央行也加入到
全球央行联合减息救市的行动中,中国的动作比市场预测的还要快还要猛。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下调一年期人民币
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7个百分点,其他期限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包括
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作了相应调整;中国并同时决定自9日起对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徵收
个人所得税。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
美联储,
FED)周三联合全球其他央行调降指标利率,将美国指标
联邦基金利率降低0.5个百分点.同时降息的还有欧洲央行、英国央行、
瑞士央行、加拿大央行与瑞典央行。
这是央行近9年来首次下调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准备金率;
存贷款基准利率双双下调的举措也为近年来罕见。
由于取消利息税可以提高居民储蓄收益,同时又避免了
资金成本提高对
资本市场的影响,因此这一手段很有可能成为政府调控的
备选方案。按照通胀水平计算,取消利息税不会改变
实际利率为
负值的情况,但可以明显改善存款利率偏低的情况,一次取消征收相当于存款利率提高将近60个基点,不但调整幅度可观,而且可以摆脱
汇率政策的限制。
税收意义
中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截止2007年,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
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
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
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取消利息税对股市的
存量资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不够成为股市资金回归银行的直接动力,20%的利息税看似很高,但折合成年
收益率不过0.6%(1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3%×利息税率20%)左右,对于股市的存量资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取消利息税的传闻由来已久,市场已经基本消化了这一
利空的能量。因此,即使有一天政府真正取消利息税,估计股市的震动不会超过10分钟,在公布消息后,
沪深股市在急跌10分钟后,即迅速
止跌回升,与此前半夜公布上调
印花税,市场出现暴跌形成了鲜明对比。
总之,利息税的取消或调整对股市整体而言不会产生太大的
负面影响,对市场总体影响取决于市场的
心理因素,股民没有必要将取消利息税当成“重大利空”。相反,取消利息税对银行类上市公司还是一个相当大的利好,因为它对银行的影响是相当直接的,它有利于银行加大利率变动空间,增强
竞争能力,吸纳更多的存款,或许还能够改善银行的业绩,银行股显著走强似乎也在印证这一判断。
各国情况
美国
美国纳
所得税,一般约10%-38%。没有专门的利息税,但无论是工资、
存款利息、
稿费还是炒股获利,美国纳税局都会把你的
实际收入统计得清清楚楚,到时寄张
帐单给你,你的总收入在哪一档,你就按哪一档的税率纳税。
德国
德国利息税为30%,但主要针对
高收入人群。如果个人存款利息单身者低于6100
马克、已婚者低于1.2 2万马克,就可在存款时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
日本
日本利息税为15%。
瑞士
瑞士利息税为35%,而且对在瑞士居住的外国人的
银行存款也照征不误。
韩国
韩国存款利息被算做总收入的一部分,按总收入纳税。银行每3个月计付一次利息,同时代为扣税。
瑞典
瑞典凡通过资本和
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都要缴纳
资本所得税,税率为30%。
资本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股息、
债息及房租等收入。但政府为了鼓励消费,会为那些申请了
消费贷款的人提供30%的贷款利息补贴。
菲律宾
菲律宾利息税为20%,在菲的外国人或机构(非赢利机构除外)也照此缴纳。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利息计入总收入,一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按总收入分不同档次,税率由20%至47%不等。
当然,也有不征收利息税的国家,例如
埃及、巴西、
阿根廷及
俄罗斯等。
我国政策
新华网北京7月20日电 根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后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
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现行的20%调减为5%。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对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8年来,在合理调节
个人收入、增加
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