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海外建设物资供应平台物资供应是指调整对有关项目操作的重要物资的计划收购、分配、供应与销售中社会关系的商业规范的总称。在国家调控中表现为:调整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计划收购、分配、供应与销售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物资管理法规,重要的有:1951年1月4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1953年11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6年7月1日《重工业部产品供应合同暂行基本条款》,1963年 8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的暂行规定》,1964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1964年收购农副产品奖售问题的通知》,1964年5月6日国务院批转的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1966年3月8日商业部《商业系统内部商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1978年1月9日《国务院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8 日商业部《商业系统内部百货、文化用品、针织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1981年2月20日商业部《商业系统内部纺织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1984年1月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等。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在实行物资计划分配体制的条件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工矿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产销情况,把它划分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国务院各有关部统一分配物资和
地方管理物资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供应管理办法。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简称“统配”物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编制物资平衡表和分配计划,报国务院批准下达。中央有关部统一分配物资,简称“部管”物资,是在国民经济中比统配物资较为次要、但面向全国的产品或属于专业性强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由有关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分配,编制平衡表和分配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对国家统一分配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生产企业和其他部门都无权支配,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产品的订货,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统配、部管物资的种类,每年不尽相同。地方管理物资,简称三类物资,除统配、部管物资外,统称为地方管理物资。随着中国
物资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为了把生产资料的流通搞活,在对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根据生产资料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和供求情况,1980年将生产资料划分为计划分配物资、物资供销企业经营物资和生产企业自销物资三大类;1981年又把中国生产资料划分为计划分配,优先订购和自由购销三大类。
在中国,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国家也分三类,实行商品分级管理。第一类商品系指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所有收购、销售、调拨、进口、出口、库存等指标,均由国务院集中管理。第二类商品系指一部分生产集中,供应面宽,或生产分散,需要保证重点地区供应,或出口需要的商品。这类商品由国务院确定商品政策,统一平衡安排收购、调拨、进出口等主要指标,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除了一、二类所列商品和统配部管物资外,其他属于第三类商品。每类商品的具体种类,视商品的供需情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国家对第一类商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第二类商品实行统一收购、派购或包销政策,对第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生产单位自销或由商业部分选购的政策。
国家对重要物资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主要是通过购销双方订立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