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
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内容
1.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财产转让所得的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
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转让所得的
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
(1)对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
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
个人所得税。
征税项目
2.对个人转让
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
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
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
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
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
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
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
评估价值或
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
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鼾债权
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
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5.
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
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差价部分比照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现自有住房
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
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8.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
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作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9.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
公开拍卖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1.财产转让所得应纳含税
所得额=财产转让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1.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
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
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购进价格以及其它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它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
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它有关费用;
(5)其它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6)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2.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3.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纳税额
(2)纳税人可凭原
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房屋原值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
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
经济适用房(含
集资合作建房、
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
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
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
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
成本价(或
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⑤城镇
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
房屋拆迁取得
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
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入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4)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等税金。
(5)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
贷款利息、
手续费、
公证费等费用。
4.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
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①按财产转让所得征。
②按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个人转让住房和受赠住房涉及的其他税金,按相关的规定处理。5.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