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1月由
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关于统一全国税政。(2)关于建设新税制。(3)关于加强税务工作。
1950年1月由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根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关于统一全国税政。要求对全国各地税种、税目和税率不一致的情况迅速加以整理,以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平衡城乡负担,以改变农民负担超过工商业负担的情况;明确规定对公营企业、合作社以及外侨企业一律照章征税。
(2)关于建设新税制。确定全国税收为14种:①货物税、②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商的营业税及所得税)、③盐税、④关税、⑤薪给报酬所得税、⑥存款利息所得税、⑦印花税、⑧遗产税、⑨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娱乐、冷饮、旅店)、使用牌照税。
在税收立法权限方面规定: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由政务院统一颁布实施,各地区遵照执行,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凡有关全国性的各种税收条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后施行;各地区根据中央颁布的税法精神所制定的稽征办法,要报经大行政区财政部批准。凡有关地方性税收的立法,属于县范围内的,由省转大区人民政府批准,报中央备案;属于省(市)范围的,由大区人民政府转报中央批准。
(3)关于加强税务工作。要求各级税收领导机关着重搞好城市税收工作,保证税收按时入库。明确各级税收机关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可以参加同级政府的政务会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税款报解、统计、会计、票照、稽查和奖惩等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