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
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国家
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
宪法和
选举法规定,有些国家的刑法或
诉讼法也有关于选举制度内容的规定,有的国家包括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习惯。其主要内容包括选举制度的原则、
选举权、
被选举权、
选举程序、
选举机构、选举经费、
选举诉讼等内容。
概念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
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选举渊源
选举活动古已有之,但现代的选举制度与欧洲中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会议有关。中世纪末期,英、法等国出现过等级(三级)代表会议,除贵族和僧侣参加外,一部分城镇
自由民(市民)也被邀与会。英国自13世纪开始,每个市镇选派2名自由民(市民)代表参加等级会议。推选自由民代表的方法为后来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验。
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
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建立议会、
人民主权等政治口号。资产阶级在建立
代议机关的同时,也产生了自己的选举制度。现代国家一般都实行
民主共和制,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已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由于各国的历史、
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
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
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
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
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
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
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
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
投票权,每张
选票的效力相等。
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
公职人员由选民
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
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
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
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
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
秘密投票。
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
包括设立
选举机构,划分选区,确定
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竞选,进行投票和计票等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各国的选举机构有的由
立法机关兼任,有的由行政机关兼任,有的则专门设置机构。如
荷兰设中央
选举委员会,各选区设区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分区设分区选举委员会;美国的选举委员会只在州设立,主要由
民主党、
共和党人员组成,政府委派官员参加;法国的选举工作由内政部监督,各选区设选举局,由
行政首脑及其所委任的官员负责监督选举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
选举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
基本单位。现代各国一般都实行
区域代表制(又称区域
选举制),即按照地域划分选区,由各选区分别选出本选区的代表(议员)。选区的划分,通常采取2项原则:①行政区原则,即以行政区为选区划分的依据;②人口
分配原则,即按
现有人口的多寡,为划分选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选区是按
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的,基本上实行后一种原则。西方国家的选区分为
大选区制和
小选区制两种。大选区制,又称
多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选出2名以上代表。小选区制,又称
单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只选出 1名代表。选区的划分直接与该国的
政党制度有关。实行
两党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小选区制,而实行
多党制的国家则多采用大选区制。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
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4种:①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②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③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一次选举人名册;④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册。选民
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
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申请人
均须向所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须提交
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
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
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竞选
西方国家在投票选举国会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总统、副总统等)之前,各候选人为使自己当选而展开的争夺选票的活动。大选开始后,各政党推出自己的候选人;候选人组织竞选机构,公布竞选纲领,筹措竞选经费,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
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拉选票。这种
竞选活动需要大量金钱。如美国总统竞选费用1984年高达1.844亿美元。
投票
投票有
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两种方式。公开投票有欢呼投票、
唱名投票、举手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现各国一般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并对
投票站与投票箱的设置、投票时间、委托投票、投票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选票计算方法
西方国家实行非常复杂的选票计算方法,主要有:①
多数当选制,即在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或者政党,可当选或独占该选区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席位的制度。又称
多数代表制、领先者当选制和得胜者囊括制。多数当选制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
绝对多数当选制。相对多数当选制,又称简单多数当选制或一轮当选制,即只进行一轮选举,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
便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英国及英属各自治领地、
拉丁美洲各国、
瑞典、
丹麦等国多采用此制。绝对多数当选制,又称过半数当选制或二轮选举制,即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选区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各国采用的方法不同,有的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有的则仍规定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但只对第一轮中获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行再投票。法国等
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绝对多数当选制。20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采用
比例代表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又改为多数当选制。②比例代表制。按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的制度。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
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
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到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具体方法有自然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
残数法、最大均数法(又称东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较多数当选制更为公平。③
混合制。多数当选制与比例代表制糅合而成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又可分为以多数当选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照顾
少数派的混合制和多数原则与
比例原则并重的混合制等四种类型。
选举诉讼
为保障选举人和当选人的权利,对因选举人资格、选举手续和当选效力等引起的选举争讼,各国
选举法都明文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