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选举权(
英语:Universal suffrage,universal adult suffrage,general suffrage,或common suffrage),又称普通选举、普选、普遍选举、普遍选举权,在
民主政体中,将
选举权延伸至任何一个成年
公民,称为普通选举,但是这个权利通常不包括
未成年人,以及未拥有
国籍的非公民。选举权事实上包括了投票的权利,以及有机会能够投票这两方面,但普选权只单纯包括拥有投票权利,忽略现任政府去征询选民意见的频率,也不讨论是不是所有选民都有同样经济基础,可以去投票或担任候选人。拥有普选权,也代表,在这个国家中,无论
性别、
年龄、
种族、
信仰、社会状况,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
选举投票以及担任候选人的权利。
19世纪中期,
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
宪章运动,提倡无论
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
民主运动
自由主义者和
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
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
女性普选权或
投票权、
选举权等等则要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1907年俄罗斯属
芬兰大公国议会第一届议会议员的选举可视为第一次普选。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
种族隔离制度的
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
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在
民权运动之前,
美国南方
黑人只是在理论上有
投票权,但有很多手段使他们无法实现普选权。
3K党在
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
黑人投票。
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
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
公民的
投票权。
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受人为的黑幕和贪污和人民的素养影响,后果不见得理想,例如英国国会投票同意对中国发动
鸦片战争,以国家的力量公然贩卖毒品;美国在
南北战争后美国政府竟同意战时支持联邦政府的北方部分的州可继续实施黑奴制度,18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
排华法案迫害华裔美国人,加拿大则对华裔民众课特别重的税,二战后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迫害社会主义支持者,公然违背美国宪法,形成白色恐怖;德国则在二战前选出希特勒的纳粹党作执政党。
根据
瑞典一个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纪录和研究,
至
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
国会(包括
埃及、
印度、
南非、
以色列等),但有些君主立宪的国家如许多中东国家国王或宗教领袖可推翻国会决议,国会并无实权,有108个
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最高领导人(
总统或
总理).,但如埃及1980年代后一直由穆巴拉克当选总统,选举过程有弊端,实际上等于独裁。
普选权最先于哪个
国家或
州实现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
新西兰、
芬兰、
法国和
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资格主张本国是最先实现完全民主选举的国家(虽然存在某些限制)。一些
国家或
州在不同时期授予和取消过
公民普选权。
1776年,
新泽西授予[[女性的普选权]],资产资格和
男性一样(词语“居民”代替“男人”),但后来在
1807年被废止。
1838年,
皮特凯恩群岛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选权。在
19世纪后期,世界有一半国家和地区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参政普选权,
1861年,从
澳洲南澳大利亚开始,是第一个无限制女性投票权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许参加竞选。
第一个授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
新西兰,在
1893年的大选仅仅数星期之前,女性的参政权
法案被通过了。
1894年,澳洲南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权并允许她们竞选国会议席。
1931年,
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允许女性有参政权,当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选举中当选。
在一次扩大女性
政治权利在现行选举的辩论中,激进
社会主义者维多利亚肯特认为,
西班牙女性并未准备好投票,他们会被
天主教教会影响,去投票支持
右翼候选人。然而激进的Clara Campoamor以女性权利不被注意的定位辩护,最后她的论点占了上风。在
1933年的竞选中,所有23岁或以上的公民均获得普选权的政治权利。但是最后Campoamor和肯特失去了他们的议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