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脑是行政三分制(立法权、行政权、对外权)中分离出来管理
行政权方面的领导人。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
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
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
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现代宪政民主制度的渐进发展过程,首先是英国议会经过几百年的斗争,从大权独揽的专制君主手中一步步夺取了
立法权和
行政权,女王作为
国家元首的职能逐渐虚化。女王只能根据
议会通过的
法律和
法令,一一加以批准和确认;她只能任命在大选中获得多数地位的
政党领袖为首相,并由其组阁。掌握政府
行政权的内阁不必对女王负责,却要对
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多数票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辞职。比君主专制进步得多,但与典型的
三权分立还有一段距离。在这种类型(或曰英、德型)的国家里,
立法权与
行政权并没有充分地分离开来。
与此反差甚大的是,由选民直选产生的国家行政首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而不必对议会负责。在这种类型(或曰美、法、俄型)的国家里,
行政权与
立法权分别由选民直接授权行使,各自直接对选民负责,分权与制衡就比较充分。
经过剧变之后的前苏联东欧25个国家中,有阿塞拜塞、格鲁吉亚、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克罗地亚、立陶宛、罗马尼亚、摩尔多瓦、斯洛文尼亚和
乌克兰等国选择了直选总统的模式;采用议会选举总统的国家只有
爱沙尼亚、捷克、拉脱维亚、南斯拉夫(塞黑)、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等国;另一个是马其顿,总统由选民直选,但没有行政权力。
二、一旦某一个大党控制了议会的绝对多数,控制了国家立法权,毫无疑问同时又控制了行政首脑及其掌握的国家行政权,那么,这个大党就可能一手遮天,“挟议会以令诸侯”。国家政治权力失去制衡与监督的危险性,是世人有目共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