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
法律制定。
西方国家的学者对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
中国与现代意义上的立法含义也有所不同。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行为规范的活动。
1. 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条例。
《
荀子·议兵》:“立法施令,莫不顺比。”《
史记·律书》:“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
六律。” 宋
陆游《上殿札子》:“若赋不加轻,则用力虽多,终必无益,立法虽备,终必不行。”
2. 树立规范;规定法则。
明
王守仁《
传习录》卷下:“ 德洪 之见,是我这里为其次立法的,二君相取为用,则中人上下,皆可引入於道。” 清
李渔《闲情偶寄·词曲上·音律》:“调声叶律,又兼分股、限字之文,则诗中之近体是已……前人立法,亦云苛且密矣。”
从狭义的解释来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
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
议会制度也不相同。
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
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
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
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在美国,立法权和
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 - 总统对立法有部分
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
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
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
行政长官- 总理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 - 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
法律效力的规章。
现时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
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
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
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
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
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
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