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指企业或个人按照汇率将买进外汇和卖出外汇进行结清的行为。进出口专业公司,根据进口业务需要,以本国的货币按照国家公布的外汇
牌价,向外汇
专业银行购买外币汇往国外,或将出口所得外币,按照牌价售与
外汇银行而折合成本国货币,在对外贸易中,均称为结汇。我国
外汇牌价,规定由
中国银行逐日公布。牌价有买价和
卖价。卖价要高于买价,其间的差额为银行兑换的
手续费,或称兑换收益。
形式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
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
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
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
所有者自己决定;
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在我国,过去是实行强制
结汇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汇管理条例》出台之后,我国实行的是意愿结汇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
手续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
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
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
汇付和托收,其中汇付包括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票汇(DEMAND DRAFT(
D/D))、
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汇款主要使用
电汇方式。
方式
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通过银行收结之外汇的方式。结汇方式代码分为
汇付, 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1)
信汇: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
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2)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
(3)
票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
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
付款交单(D/P):指卖方托收时指示
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
(2)
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
汇票到期时才付货款。
3.
信用证(L/C):信用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 卖方开出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结汇方法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
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
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是指
议付行收到
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移交国外
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汇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
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银行并不垫付资金,这即为收妥付款。这种方式不利于促进
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但是这种方式对议付行来说相对安全所以经常运用。
定期结汇是指我国银行根据向国外银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例如银行审单认可后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动将
应收款项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外贸企业账户。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
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
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
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
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
付款行索取货款。银行叙作出口押汇是为了对
外贸企业提供
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
资金周转。但是银行对信用证的安全程度也不能
完全保证,所以这种结汇方式已经不多用。
项目结汇
1.对于
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2. 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
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1) 以
跟单信用证、
保函或
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
出口收汇,银行凭上述
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
商业单据和
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出口
收汇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
(2) 对于等到值5万美元以上经
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核对。
3.
境内机构非贸易及
单方面转移等其它
经常项目下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
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收
4.对于境内机构
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入,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
收汇单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办理结汇或入账;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收汇单位应持合同(协议)、发票等其它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收汇单位不能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相应凭证,银行不得办理结汇,须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
7.代理出口项下出口收汇,如委托方为有权保留外汇的
境内机构,收款行收汇后可以凭代理方提供的正本
委托代理协议,
出口合同及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办理原币划转,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识
8.如委托方为不得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未经外汇局批准其出口
收汇不得原币划转,收款行按本办法结汇后将
人民币划至委托方。
出口信用保险和其它出口
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账,并出具有核销单编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
企业结汇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外汇局可以确定为结汇信得过企业:
1.有外经贸部批准的
进出口经营权,且在当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2.遵守国家
外汇管理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主要业务主管人员经过当地外汇局培训考核,熟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4.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省级分局制订的其它条件。
政策指引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含)。
1.
捐赠款结汇: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赡家款结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
收入证明,如银行
存款证明、
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4.保险外汇收入结汇:
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结汇: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结汇: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8.
境外投资收益结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
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
其他收益证明。
境外个人结汇超过年度限额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
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收汇核销
1.境内
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2)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
复印件;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
收汇,
出口单位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
商业发票及
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账户的入账手续,并出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
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
(1)经办银行的名称;
(2)结汇或者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
(6)净结汇或者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对多次出口,一次
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
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账,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账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账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账户(含外汇结算账户)后,再从该账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账户划转来的 。
11.外汇局为
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
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
收汇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2)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
通报批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
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
转口货物及其他
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
跟单信用证/
保函和
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
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4.
交通运输(包括各种
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
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7.
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
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
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
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
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法律法规
2008年8月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新《条例》取消了企业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要求,从而有助于减轻国家
外汇储备的压力。
原《条例》规定: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
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
外汇账户。新《条例》取消了该强制性要求,境内机构可以保留外汇收入。同时,新《条例》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新《条例》鼓励
资本流出,简化对
境外直接投资的
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
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
商业贷款等的
管理原则。
新《条例》大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
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新《条例》要求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的交易基础,规范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
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代码表
2 电汇
6 信用证
9 其他
相关数据
2019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统计
数据显示,2019年4月,
银行结汇10182亿元人民币(等值1516亿美元),同期,银行
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268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05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963亿元人民币。截至4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886亿元人民币;数据还显示,2019年1至4月,银行累计结汇39625亿元人民币(等值5879亿美元),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840亿元人民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10月,银行结汇15378亿元人民币,售汇14081亿元人民币。2024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3451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41867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