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该
票据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按照保证的金额,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两类.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
保证的,为完全保证
票据保证是单方要式行为。票据保证仅凭保证人在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及签章,从而承担保证责任,无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
合意。
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既不同于一般民事保证人的
抗辩权,也不同于票据被保证人的抗辩权。票据保证人的抗辩权具有独立性。票据保证人没有拒绝清偿抗辩权。票据保证人不享有检索抗辩权。票据保证人的抗辩事由。
票据保证人的
代位权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保证中,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后,成为合法持票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此时的代位权与一般民事保证代位权有一定区别: 第一,票据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之后,由票据债务人转为票据债权人。 第二,票据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之后,有权向被保证人或被保证人的一切前手进行追索。 第三,在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前手进行追索时,该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票据债务存在瑕疵,被追索人为无行为能力等到的抗辩,但不能将其对被保证人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行使代位权的票据保证人,除非该前手记载“限制背书”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