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称
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
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
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
信用担保凭证。
产生原因
当承运人到达
目的港时,买方还没有收到卖家邮寄来的提单,而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因此出具保函以证明收货人的身份。
作用
在凭保函
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
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
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
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
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
清洁提单、
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
法律效力,
海牙规则和
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
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
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权责
委托人
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
押金。
担保人
是保函的开立人。担保人的权责是:
(1)在接受委托人申请后,依委托人的指示开立保函给受益人。
(2)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合理审慎地审核提交的包括
索赔书在内的所有单据,向受益人付款。
(3)在委托人不能立即偿还担保行已付之款情况下,有权处置押金、抵押品、
担保品。如果处置后仍不足抵偿,则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追索不足部分。
是有权按保函的规定出具索款通知或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人索取款项的人。受益人的权利是:按照保函规定,在保函效期内提交相符的索款声明,或连同有关单据,向担保人索款,并取得付款。
种类功能
履约保函
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
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
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预付款保函
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
工程预付款总额。
投标保函
是指投标人(申请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
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维修保函
是指应
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
合同价款的5%-10%。
预留金保函
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
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
是指对在银行开户的
加工贸易企业,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
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
反担保函。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
保证金,需委托中国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
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
风险保证金时,向银行申请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
保函业务。
功能
履约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付款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维修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留金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税款保付
反担保函 能满足银行开户的
加工贸易企业在
中国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
海关
风险保证金保函 能满足企业因开展
加工贸易为免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提供担保的需要。
银行可提供的保函业务分为
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1、
融资性保函包括:融资保函、融资租赁保函、
透支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等。
2、非融资性保函包括: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进口
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主要区别
保证是民法上的责任,是区别于物保的
人的担保,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担保方式,分为
一般保证和
连带保证;保函是
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
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我国
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
办理流程
(一)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投标保函、维修保函、
预留金保函需填写和提交的材料:
1.填写《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
2.担保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
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文;
4.担保合同意向书;
6.担保函格式;
7.申请人基本
资信情况,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加盖其所在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或签名的申请人的年度或半年的
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及验资报告);
5.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表;
6.外经贸部核准批件;
1.《开立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申请书》;
2.营业执照、
身份证及
复印件,
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
委托书及复印件;
3.上年度
财务报告(含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
现金流量表)原件,有条件的还应经
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
4.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验资证明;
5.实行
公司制的企业法人需提供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
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
授权书;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的比较保函和
备用信用证作为
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
国际金融、
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
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
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
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
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
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
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
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
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
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
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
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
担保信用证”。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
(一)保函有
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
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
从属性亦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
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
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
二战后为适应当代
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
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
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
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
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
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
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
法律规范和
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