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称
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
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
信用证。
适用条款
1995年12月,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9年1月1日,
国际商会的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简称《
ISP98》)作为专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的权威
国际惯例,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ISP98》所界定的“备用信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要求单据的、具有
约束力的承诺”,作为专门规范备用信用证的ISP98,除了让其独立存在之外,修订时要考虑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备用信用证。最终多数意见是备用信用证仍然可以继续适用UCP600。
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
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
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
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区别
(1) 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
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2) 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
(3)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1、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
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银行保函可以有
从属性保函。
2、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负有第一的付款责任;银行保函的担保行,可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也可能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3、备用信用证常常要求受益人在索偿或索赔时出具
即期汇票;银行保函不要求受益人索偿或索赔时出具汇票。
作用
备用信用证又称
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
商业票据信用证,它是
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
开证银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属于
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
法律特征,它独立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其所担保的
交易合同,
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
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一旦开立,开证行就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也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
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
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历史背景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
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
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
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
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
国际租赁、
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
国际融资等业务。
国际商会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
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
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
工程预付款,以及
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
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
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
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
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
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1%-5%(具体比例视
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
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
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
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
再保险义务。
8.
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根据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
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