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由国际商会以“第590号出版物”公布,反映了已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 信用证的惯例、习惯和用法,如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对于商业信用证和独立银行保 函所起的作用一样,它为备用信用证提供了单独的规则。
规则的必要性
制订关于备用信用证的单独规则,证明了这一金融产品的成 熟和重要性。备用信用证的未用金额远远超过商业信用证的金额。虽然一提备用信用证,人们就会联想到美国——它的起源地和广泛使用地,但它确实是一种国际性产品。仅在美国,非美国银行所开备用信用证的未用金额就已超过了美国银行的未用金额。
此外,在世界范围内,备用信用证的使用也日益增加。
备用信用证被用于保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违约时或某一 偶然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产生的义务的履行。
备用证的分类
出于方便考虑,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证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与备用证自身条款无关的其他因素,通常对备用证进行描述性的分类(这些分类对本规则的适用并不产生影响)。例如:
“履约备用证”——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预付款备用证”——支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所承担的义务。
“投标备用证”——支持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
“反担保备用证”——支持反担保备用证受益人开立另外的备用证或其他承诺。
“金融备用证”——支持一项金钱支付义务,包括证明负有偿还借款义务的任何文件。
直接付款备用证”——支持一项基础付款义务,特别是与金融备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违约。
“保险备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商业备用证”——在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对货物或服务做出支付时,支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
局限与不足
过去,许多备用信用证按照原为商业信用证而制订的UCP开立。UCP增强了备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它还为审核单据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标准,并为抵制在市场压力下采取容易导致纠纷的做法,如开立无到期日的备用证提供了基础。
尽管UCP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但很久以来就很明显,UCP对备用证不能完全适用,也不适合,这一点也为UCP第1条所承认,它规定“只在可以适用范围内”予以适用。即使最不复杂的备用证(只要求提示一张汇票),都有UCP中未涉及到的问题。更复杂的备用证(诸如涉及期限较长,自动展期,要求转让,请求受益人为另一受益人做出其自身承诺等),就需要更加专门的行为规则。
与UCPDE
风格和方法
在风格和方法上,ISP与UCP是不同的。因为它不仅要为银行和商家所接受,也需要为备用证的法律和实务所涉各方人士所接受——如公司财务主管、信贷经理、信用评估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债券受托人及其顾问。因为备用证常用于发生争议或无力偿还债务之时,它的文本所受到的严格审核不是商业信用证所能遇到的。因此,ISP也为律师和法官在解释备用证惯例时提供指导。
实质内容
在实质内容方面也存在差异。它来自于不同的习惯做法、不同的问题或对精确度的不同要求。此外,如果备用证允许或要求以电子方式提示单据,ISP还提出了一些基本定义。由于备用证不常要求提示可转让的单据,因而更有利于采用电子交单,并且ISP提供的定义和规则鼓励电子交单。可以预见,为ISP专门开发的新SWIFT格式也将出现。
ISP的作用
如同UCP之与商业信用证一样,ISP使备用证文本的起草得以简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对共同性问题提供了被广泛接受的清楚回答。它与UCP有基本的相似性,因为备用证与商业实务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即使在重叠之处,ISP也较UCP更为精确,表明了UCP规则中隐含的意图,以使备用证在提款或履行有问题时更加可靠。
如同UCP和URDG一样,ISP适用于按其开立的任何独立承诺。这样做可以避免将备用证和独立担保以及商业信用证进行区分。在实践中,常常很难做这样的区分。因而对规则的选择留给了有关当事人——也应由当事人来决定。人们可以为某些类型的备用证选择ISP,为其他的选择UCP,以及为另外一些选择URDG。虽然ISP并不适用于一些从属性承诺,如从属担保和保险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可用于表明对于某项按当地法律可能被认定为从属性的承诺,当事人实际上意在将其作为独立的承诺。
为了使ISP适用于备用证,一项承诺应使用如下语句(但并不 仅限于此)表明受本规则约束,如:本承诺受《国际备用证惯例1998》约束;或受ISP98的约束。
虽然,ISP在适用时可能根据某些备用证文本的具体规定而产生变化,但是它提供了在大部分情况下可接受的一些中性规则,以及在其他情况下为谈判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出发点。它可以节约有关各方(包括开证人、保兑人或备用证的受益人)在商议和起草备用证的条款时相当多的时间和费用。
相关法律问题
ISP的规定符合《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证的公约》,也和当地法律,不论是成文法或是判例法相一致,并具体体现了该法律下的备用证惯例。如果这些规则在诸如法定款项让渡和转让等问题上与强制性法律相冲突时,当然以适用的法律为准。然而这些问题中大部分很少为当地法律所涉及,进步的商法常常从ISP中所体现的惯例寻求指导,特别在有关跨国承诺方面。可以预测,其结果是ISP对当地法律进行补充,而非与其冲突。
ISP不仅可用于司法诉讼,也可用于仲裁(诸如按信用证仲裁规则国际中心(1CLOCA)规则建立的以专家为基础的信用证仲裁体系或一般国际商会商业仲裁),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对解决争议方式的选择必须明确并适当地详尽,至少它可以与有关ISP98的条款相联系,例如:本承诺受ISP98的约束,所有因之发生或有关的争议按照ICLOCA规则(1996)进行仲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20:29
目录
概述
规则的必要性
备用证的分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