穂积 陈重(ほづみ のぶしげ、1855年8月23日(
安政2年7月11日) - 1926年(
大正15年)4月7日)明治至大正时期的日本法学家、教育家、政治家、重臣。正二位·勋一等·男爵。历任
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长、帝国学士院院长、贵族院敕选议员、枢密院议长。
人物生平
家学渊源
1855年8月23日(
安政2年7月11日)出生于
四国伊予国宇和郡宇和岛中ノ町(今
爱媛县宇和岛市京町),出身藩国重臣之家。穗积家在
宇和岛藩伊达家与
仙台藩伊达家分家以前,世代为
伊达氏的
谱代家臣,传说先祖是饶速日命(
日本神道中的
神祇)的子孙。
江户时代,穗积家一度改姓铃木,祖父铃木重麿是
国学大师,将国学(日本传统思想文化学术)之思想引入宇和岛藩,父亲铃木重树是
国学家、宇和岛藩家老,
明治维新后,重树恢复祖先姓氏——穗积氏,在藩校设立国学教科并担任教授,同时经营国学之私塾。
学贯东西
穗积陈重是穂积重树的次子,早年入藩校明伦馆学习,内容涉及
汉学、
国学、
英语、
算术和
柔道等。1870年(明治3年),他作为贡进生(各藩推荐)被保送到东京的大学南校(今东京大学法理文三学部之源流),次年1月入学。1874年(明治7年),东京开成学校开设了英吉利法学科,穗积陈重等9人作为法科学生入学。
1876年(明治9年)6月19日以
文部省留学生远赴
英国进修
法学。同年8月转道
美国,在横渡
太平洋和
大西洋后抵达英国,同年10月进入
伦敦大学伦敦国王学院,同年入
中殿律师学院学习。在学校时深受英国
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英国
古代法制史学家
梅因的影响。他在学校时正逢
查尔斯·罗伯特·达尔文的
生物进化论和
赫伯特·斯宾塞的
社会进化论的激烈争论,他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研究。后来他用
天赋人权论来检验
进化论。他站在进化论的立场,严厉批判了天赋人权论,研究日本的传统习俗,提出法律也同生物和社会一样,都是随着时代进步而进化的。他在晚年编撰出版《
法律进化论》以试图完成其学说体系,但终其世也未能实现。
在刑法领域,穗积陈重研究了切萨雷·龙勃罗梭的
天生犯罪人理论,将新派刑法理论介绍到了日本。穗积陈重对
效益主义(
功利主义)哲人
杰里米·边沁极为推崇,并在日后以他为法典编纂的楷模。
1879年(明治12年)毕业并获得大律师称号。1880年(明治13年)3月3日转入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师从海因里希·邓恩伯格,研究德国法,其领域涉及
法理学、
民法和立法论等,深受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学说的影响,这为以后
日本民法典引入潘德克顿法体系(
潘德克顿学派)提供了契机。1881年(明治14年)5月16日归国。
法学鼻祖
1881年(明治14年)7月28日,穗积陈重入
东京大学法学部担任
讲师,讲授英国法,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的课程,积极传播西方的资产阶级法学观。1882年(明治15年)2月15日,穗积陈重升任东京大学
教授兼东京大学法学部长,就任后推进东大总理
加藤弘之的德意志法振兴政策,在盛行法国法的当时,引入英国法和德国法,专心致力于法学教育体制,对处于创世期的日本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1882年(明治15年)3月10日兼任东京大学文学部勤务,同年4月28日兼任
文部省少书记官兼调查课长。1884年(明治17年)9月22日免兼调查课长,同年10月2日免兼文部少书记官。
穗积陈重作为日本的先驱者和开拓者,在民法、刑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比较法学、法史学、
法哲学、法人类学、
监狱学等的法律学的广泛领域,都扮演了早期研究者们的导师的角色,他紧握法的进化论,虽然反对激变,但认为未来将不可避免地向自由主义方向的进化。他阐明了
天皇制的禁忌人类学,1912年(明治45年)
明治天皇驾崩后,陆军大将
乃木希典夫妇自殉,穗积陈重对此持批判态度。
1885年(明治18年)9月10日,穗积陈重与增岛六一郎、菊池武夫等一起创立英吉利法律学校(1889年10月改称东京法学院,今
日本中央大学),旨在全面教授英美法学,将
经验主义的自由主义之精神导入日本,以确立
司法制度为目标。英吉利法律学校与专修学校(今
专修大学)、明治法律学校(今
明治大学)、东京法学校(1889年5月改称和仏法律学校,今
法政大学)、东京专门学校(今
早稻田大学)并称当时的私立的“五大法律学校”。
1885年(明治18年)12月25日任东京大学法政学部部长心得。1886年(明治19年)3月,东京大学改称
帝国大学,
东大法政学部改称帝大法科大学,任帝国大学教授。1893年(明治19年)3月1日任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教授兼法科大学教头(
教育长),同年3月10日任帝国大学评议官,同年4月10日叙奏任官二等。同年12月2日任私立法律学校监督委员长。1894年(明治20年)10月4日任文官试验委员。1895年(明治21年)5月7日被授予
法学博士学位,成为
日本国设立学位制度后的第一代法学博士。1897年(明治23年)4月1日在监狱官练习所讲授《刑法法理讲义》。同年4月30日任文官高等试验委员。1890年(明治23年)9月29日——1892年(明治25年)2月17日任
帝国议会贵族院议员(敕选)。1890年(明治23年)12月23日升叙奏任官一等。1891年(明治24年)10月19日兼任法科大学教授,1892年(明治25年)9月9日兼任法科大学教头。
民法之争
明治22年(1889年)至明治25年(1892年),日本围绕旧民法实施(明治23年法律第28号、第98号)的
延期和
断行展开“民法典论争”,持
法律实证主义·
科学主义·德国法学立场的穗积陈重和
富井政章鼓吹延期论,持自然法论·法国法学立场的
梅谦次郎则主张断然施行。在
高等学府,强烈要求延期施行民法的所谓“延期派”主要以英国法学派据点——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和英吉利法律学校为中心。要求延期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新法典破坏伦常;第二,新法典减小了宪法上的命令权;第三,新法典与预算的原理相违背;第四,新法典缺少国家思想;第五,新法典扰乱
社会经济;第六,新法典改变了税法的根源;第七,新法典以强力推行学理”等。穗积陈重等人主张,民法典的编纂,应以德国法为范本,建立一个家父长的支配体制(家制度),也就是
宗法制的近现代版。著名的法学家、东京帝国大学教授
穗积八束(陈重之弟)甚至喊出“民法出、忠孝亡”的口号。
主张新法典应立即施行的所谓“断行派”主要以法国法学派的据点——和仏法律学校以及明治法律学校为中心。提出的《法典实施断行意见》提出了立即施行新法典的主要理由:“第一,法典施行是当今的急务;第二,延期派误解法典,毁诬法典;第三,延期派发布了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这场争论延伸至
帝国议会上下两院,延期派和断行派议员展开激烈的论战。尽管想施行民法典的明治政府极力强调推行民法典的必要性,但最终由于保守派、复古主义者和自由民权运动者共同组成的联合战线要求法典延期,使旧民法典最后归于流产。延期派在贵族院取得压倒性多数,在众议院也占据多数,1892年(明治25年) ,旧民法被否决。
编纂民法典
1893年(明治26年)4月13日,穗积陈重与富井政章、梅谦次郎共同担任法典调查会主查委员兼民法起草委员,起草、编纂
日本民法典。穗积陈重在民法、
户籍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立法事业中实际发挥了中心主导作用。他受
伊藤博文之命呈报的关于法典调查的方针意见书,提出民法的修正,应进行根本的修改,除了家庭法、继承法大部分保留外,整部民法编纂基本上已脱离旧民法的方向,旧民法参酌的是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比利时民法典,但基本上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而新民法更多的是引用、参照了
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穗积陈重等人认为,相较于德国民法,法国民法冗长而重叠。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财产法:
总则、
物权、
债权)作为民法的基本修改方针,参照了德国民法典以及
奥地利、
瑞士、英国等其他30个国家的民法。第四篇·第五篇(亲族法、继承法)不适用于外国人,这减少了
不平等条约谈判中的障碍。1896年(明治29年)4月27日,日本
民法典公布,1898年(明治31年)7月16日施行(明治31年法律第9号)。新民法典成为日本战前社会的纲纪,对日本的现代化与经济发展贡献良多,余风延至战后今日。
观点主张
穗积陈重提到法典编纂有五种目的:治安、守成、统一、整理、更新。而日本明治维新的政治性质,已经规定日本法典的性质必须是立足于更新。
在他看来,一般而言,法典可以立足于其中一种目的,而兼有其他一两种目的。他认为明治2年(1869年)
刑部省颁布的《新律纲领》,虽是作为更新策的法典,实亦兼有统一策、守成策等等其他目的,而且,他提到此新律参酌《
大宝律令》与德川的法例,同时折中于中国唐明诸律,言下之意,就是守成过于更新。在他的理解,这就是后来明治政府下令要编纂法典的主因,因为,“明治维新的革命,不单是政体的变更,更是封建制度的废止,外交贸易的开通、教育、商业、工业、印刷、礼仪、风俗等,迄今古今未曾有之大变动”,所以法典的编纂需要趋附此局势之进化而进化。
因为,他对明治维新的本质有相当政治正确的理解,尽管他也是反对日本政府在明治23年(1890年)公布的新民法条文,他对整件争议周详深入的法学认识与中道稳健的政治立场,使得明治政府觉得精于英国法与德国法的穗积陈重,乃是极为合适的折中人选来主持修改条文,编纂日本新时代的法典,其他两位法典编纂委员;富井政章精于法国法与德国法,梅谦次郎精于法国法;富井政章属于历史法学派,与属于自然法学派的梅谦次郎往往针锋相对,穗积陈重立足于
徂徕学派的精义,糅合
法律实证主义与
效益主义,居中调停两造。
法治精神
穗积陈重曾言:“难解的法文是专制的表现,平易的法文是民权的保障”。只要法律是国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这在任何时候都比国民读法律条文更为重要,理解那些都是必须的。国民阅读却无法理解,不是为了国民,而是维护权力的方式,这不是法律所应有的形象。
在《大日本帝国宪法》发布施行后的1891年(明治24年),
沙皇俄国皇太子(
末代沙皇尼古拉二世)访日途中,在
大津遭遇担任沿途警戒的日本巡警津田三藏行刺未遂,即“
大津事件”。日本政府决定以“大逆罪”罪名处决罪犯津田三藏,承担国际法上政府责任,外交上息事宁人。穗积陈重的同乡出身的老前辈、
大审院院长
儿岛惟谦向穗积征求意见时,穗积陈重建言“即使在外国,除非是战败国,没有自国的法律弯曲的先例”并言“在与政府的对决中应坚持自己的主张赢得胜利”。他指出必须有守护法治主义的姿态。穗积陈重以此激励儿岛反对犯人死刑论,在
审判和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抵制
行政干预,倡导
司法独立,传播
三权分立的意识。
学界领袖
1893年(明治26年)9月21日补
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学长,同时还担当法理学讲座主讲人。同年11月29日任
外交官及领事官试验委员。1894年(明治27年)3月31日——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任法典调查会委员,同年5月24日任文官高等试验常任委员。1895年(明治28年)10月12日免法科大学学长。1896年(明治29年)4月22日当选东京学士会院(仿法兰西学院设置)会员(
院士)。1897年(明治30年)4月22日,帝国大学改称东京帝国大学,仍任教授。同年8月28日升叙高等官一等。1899年(明治32年)2月当选法学博士会会长。同年5月1日赴意大利罗马出席第十二届万国东洋学会并赴欧美各国考察。1901年(明治34年)9月28日——12月2日任外交官及领事官试验临时委员长。1903年(明治36年)6月1日——1904年(明治37年)3月29日任教员检定委员会临时委员。1906年(明治39年)7月12日任帝国学士院第一部长,学士院会员按专门研究的领域分为不同学部,也就是
学部制,第一部为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学部。1906年(明治39年)——1919年(大正8年)任国家学会评议员长。
1912年(明治45年)3月4日,穗积陈重因病不堪
教务,辞去了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教授的职务,改授东京帝国大学
名誉教授,回归故乡。1915年(大正4年)12月1日依功勋
特旨叙
男爵爵位,列入
华族。1916年(大正5年)1月26日任枢密院顾问官。1916年(大正5年)10月2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2日任帝国学士院院长,登上日本
学术界最高地位。1918年(大正7年)10月26日任常设仲裁裁判所裁判官。1919年(大正8年)7月9日——1925年(大正14年)3月31日任临时法制审议会总裁。1924年(大正13年)4月15日——1925年(大正14年)12月3日任文政审议会委员。1925年(大正14年)3月30日——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枢密院副议长,1925年(大正14年)10月1日任枢密院议长,成为国之重臣,位列宫中席次第一阶第三席。1925年(大正14年)10月10日补议定官。1926年(大正15年)4月8日在
枢相任内病逝,享年71岁(虚岁72岁)。
家庭成员
穗积陈重的岳父是号称“日本资本主义之父”的
涩泽荣一子爵。哥哥穗积重颖是宇和岛藩藩主伊达侯爵家
家令,后任第一国立银行(今
瑞穗银行)行长。弟弟
穗积八束是著名的宪法学家、东京帝国大学教授,讲授
宪法学、
国法学和
行政法学,倡导国权学派,强硬主张天皇绝对主义宪法论(天皇主权说)。
穗积陈重的妻子是涩泽荣一的长女歌子,育有三子三女。
长子穗积重远是著名法学家、“日本家族法之父”,历任东大教授·法学部长、
最高裁判所判事等职。三子穗积真六郎,曾任
朝鲜总督府殖产局长,是
朝鲜半岛“
产业革命”的总指挥。
大女婿涩泽元治(涩泽荣一的侄子)是电气工程学家,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工学部长、名誉教授、
名古屋帝国大学初代总长。二女婿石黑忠笃(日本军医之父石黑忠悳子爵长子)是官僚、政治家,历任农林大臣、农商大臣、贵族院议员、参议院议员,被誉为日本的“农政之神”。三女婿市河三喜是英语学家、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名誉教授。
长孙穗积重行是西洋史学家、东京教育大学教授、
大东文化大学学长,专攻近代英国史。
人物贡献
穗积陈重是日本著名的学贯东西、博古通今的资深法学大家,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一生成就颇丰。他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首先,他创造了日文汉字“法理学”(源自德文Rechtsphilosophie,原译“
法论”、“
法哲学”),创立了法理学这一学科,这不仅对日本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也为中国人引入西方法理学开辟了道路。中国最早的法理学的名称和内容,也来自穗积陈重等日本学者的成果。
其次,倡导和传播了资产阶级法学观,他把
狄骥等法国
自由法学派法学家的理论引入了日本。
再次,于1884年系统地提出了
法律进化论的思想,他认为世界上的法律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五大族:印度法、中国法、
伊斯兰法(回回法)、
英国法和
罗马法;1904年,他又在原先五大法族基础上,增补了斯拉夫法和
日耳曼法,从而划分为七大法系。穗积陈重于1924-1927年著成的《
法律进化论》,更是其代表著作。
最后,穗积陈重参与了明治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虽然当时法典调查会由
伊藤博文任总裁,穗积陈重和
富井政章、
梅谦次郎任主查委员,但其核心人物无疑是穗积陈重。在该部民法典中深深地烙下了穗积陈重关于公民权利、婚姻家庭进化的观点。可以说,穗积陈重的血和民法典一起融入到日本整个近代法律文化之中。
出版图书
主要著作
穗积陈重一生发表、著述众多研究成果,主要著作有《
法典论》(1890)、《隐居论》(1891)、《法国民法的未来》(1894)、《五人组制度》(1902)、《『新日本民法典, 新日本民法典讲义》(1904)、《由井正雪事件与德川幕府的养子法》(1913)、《法窗夜话》(1916)、《祖先祭祀与日本法律》(1917)、《关于名讳的疑问》(1919)、《日本民法典:比较法学研究》(1920)、《
法律进化论》(1924)、《神权说与民约说》(1928)、《祭祀及礼与法律》(1928)、《习惯与法律》(1929)、《穗积陈重八束进讲录》(1929)、《复仇与法律》(1931)、《续法窗夜话》(1936)、《相续法原理讲义:穗积陈重文库》(1990)、《禁忌与法律:法律渊源之信仰规范及其诸面》(2007)等。
穗积奖学财团编有《五人组法规集》(1921)、《穗积陈重遗文集》(四册,1932~1934)。
晚年的穗积陈重构思创作结构完整、体系宏伟的法学名著《
法律进化论》,由两部六卷十二册构成。虽然最终他没有完成这一写作计划,但通过留下来的三册书稿,已经比较清楚地将穗积陈重关于法律进化的基本观点,传达给了学术界及广大读者。作为一名为学术奋斗终生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一直到去世都在写作。他的家属回忆,在生命的最后日子里,穗积陈重已经无法坐起来,只能在病床上放一张斜的书桌,他靠在枕头上,吃力地用笔一个字一个字地撰写或修订他的著作。直至1926年4月去世,笔始终握在他的手中。
中国国内已出版的穗积陈重教授的著作为《法律进化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法典论》(
商务印书馆,2014年1月)、《法窗夜话》(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2月)。
所获荣誉
1893年(明治26年)12月28日-勋四等
瑞宝章;
1897年(明治30年)12月28日 -勋三等瑞宝章;
1898年(明治31年)6月29日-勋二等旭日重光章;
1902年(明治35年)3月31日-正四位;
1903年(明治36年)5月21日-金杯一个;
1906年(明治39年)4月1日-勋一等瑞宝章;
1907年(明治40年)5月20日-从三位;
1913年(大正2年)12月27日-
勋一等旭日大绶章;
1915年(大正4年)11月10日-大礼记念章;
1916年(大正5年)4月1日-金杯一组;
1919年(大正8年)4月17日- 一等大绶
嘉禾章(
中华民国);
1919年(大正8年)9月29日-金杯一组;
1923年(大正12年)2月10日-从二位;
1924年(大正13年)1月10日-御纹付银杯;
1926年(大正15年)4月8日-
正二位、勋一等旭日桐花大绶章、帝都复兴记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