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二:“
萧山县人来度,官滇中。尝睡去,于冥中列坐审判世间事,亦有千古未结之案。”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这位女教师不得不受审判,争辩的结果,反得知审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粮呢。”
洪深《电影戏剧的编剧方法》第一章五:“在事实的靠得住与否这一点上,观众最容易审判一个作家了。”
根据我国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以下三种形式: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
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
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
第二审案件、
再审案件和
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
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法院主持
合议庭审判的人员。法院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任审判长。在他们不参加的情况下,由他们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又称
最后审判。基督教谓
耶稣将于
世界末日,审判古今全人类,分别善人恶人,善人升天堂,恶人下地狱。亦泛指在灭亡时受审。毛泽东《论持久战》四:“‘我们胜了,日阀就在精神上失了立场,只有静候末日审判。’
平型关一个胜仗,冲昏了一些人的头脑;
台儿庄再一个胜仗,冲昏了更多的人的头脑。”
旧时高等、地方和
初级审判厅的通称。清朝末年设
大理院为最高
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
民事案件。
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审判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