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审判长是法院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例如开庭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各项权利,主持讯问,宣布辩论终结; 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法庭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不是固定职称,是在审理案件时临时指定或担任的。
人员构成
法庭工作人员的构成
审判长(法官)
审判员(法官)
书记员
陪审员
辩护律师
检方控诉官
工作职责
法庭工作人员的职责
审判长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书记员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陪审员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二)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
(三)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1,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2,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3,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4,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辩护律师职责
(一)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0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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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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