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庭是①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基层人民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以及需要设立的其他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和公民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 经济审判庭审理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②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在这个意义上,审判庭就是法院; 审判庭的调查审理等活动,就是法院的调查和审理活动。
在中国,《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置其他需要设置的审批庭。各审判庭又庭长1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制的审批庭,另一种是独任制的审判庭。(法律辞典 P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