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工作和测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
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介绍
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
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和
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及规划执行情况;实施
土地用途管制,做好
耕地保护工作;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
地籍、地政工作;指导全市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其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划拨以及出让、转让等
市场管理和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
地质环境;
组织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保证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
市
国土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和业务基础建设,全面开展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淄博市国土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指导审核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
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淄博市各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
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组织实施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
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
土地资源调查、
地籍调查、
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实施
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市、区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淄博市有关
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和指导淄博市
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
探矿权、
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
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
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
地质剖面等
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组织实施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规划及监督管理;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组织并管理全市
基础测绘、市界线测绘、市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测绘任务登记和
地图编制出版工作;依法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和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市外组织、个人来淄测绘;根据授权发布我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市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省、市财政拨给的地勘费、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二)开展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淄博市国土资源系统
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扩大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高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机关
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督办、后勤服务、会议组织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财务审计科
负责省、市财政所给的经费及其人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对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
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土地出让金、租金的征管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规划科
组织研究实施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
国土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
环境规划、测绘工作规划;拟定全市土地供应政策;编制并实施年度
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和预审和
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和审核区、县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
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执法监察科
(挂政策法规科牌子)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发问的监督检查;草拟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
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
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研究草拟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有关立法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
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组织协调
国土资源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耕地保护科
草拟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
土地整治、农地转用、未利用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
土地复垦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
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
新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使用和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实施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无地农民“农转非”的有关工作。
地籍管理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
地籍管理办法;草拟
土地调查、动态监测、
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城乡
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
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
(挂
集体土地管理科牌子)组织实施
土地市场、
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有存量
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制定地价管理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组织实施
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评测;审核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
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发证和
采矿权转让的审查、审批;审核
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确认评估结果;负责矿产开发统计,矿山年度检查和资源利用情况现场复核;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勘查储量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
探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组织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和地勘项目的年度检查;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土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参与审核开办矿山立项报告;审核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十一)测绘管理科
(挂
地质环境科牌子)编制全市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草拟测绘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进行测绘单位资格认证;组织全市
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核对处提供测绘成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
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指导保护全市测量标准;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贯彻实施国家、省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
地质灾害管理办法;负责拟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实施滑坡、
崩塌、
泥石流、
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
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
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
地质剖面等
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审查认证建设项目地质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下属机构
淄博市统一征地办公室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与拟定土地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和办法,参与拟定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制度及工作程序。(二)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收
征用土地的审查工作;负责各类项目占用
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监督工作及跨区县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受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制定和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负责
征地补偿费的收取和核拨工作,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四)负责分批次和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土地批准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论证,并负责初步设计阶段的用地论证定界工作。(五)负责
征地管理费和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储备
土地权属的勘测定界工作。(六)掌握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承办市
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淄博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对市
城市规划区内需盘活和调整的土地依法实施收回、收购和置换,纳入政府
土地储备。(二)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与前期开发,土地储备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三)受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矿业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负责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及报批前的事务性工作;承担
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政府出让底价评测的事务性工作。(四)负责
土地交易,为国有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土地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窗口”。(五)负责
张店区、高新区的
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六)负责收集、储存、发布
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及相关政策法规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对各分局及县土地储备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七)承办市
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淄博市土地整理中心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与拟定
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工作。(二)参与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项目
计划工作;对县及分局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和运作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三)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资源调查,参与拟定有关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四)受市
国土资源局委托,组织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报批,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筹集、管理、使用有关土地开发整理
信贷资金。(五)研究土地开发整理技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咨询和评价,为土地开发整理提供信息技术与服务。(六)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淄博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参加拟定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具体实施。(二)承担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查、技术指导、质量监控、安全保密工作,参加相关技术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三)承担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
技术服务;负责管理和维护各专业数据库,建立共享服务器,为部、厅、市机关及基层单位提供数据源。(四)受市
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国土资源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工作,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五)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淄博市地矿技术服务中心
(一)受市
国土资源局委托,承担全市地质灾害与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监测、评价和地质遗迹开发与保护工作。(二)承担全市水文地质勘查、矿产品品位测定、评价开发与
技术服务等工作。(三)负责地质矿产方面的
技术鉴定工作,为提高地质矿产资源利用效益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四)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山地质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代理业务;开展
探矿权、
采矿权登记的有关代理业务;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矿业新建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对采矿方案、资源利用方案、矿山可行性报告及设计进行评价。(五)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淄博市土地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负责为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提供场所和做好培训中的服务工作。
机构荣誉
2017年11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地理位置